行政处罚快播公司被罚款2.6亿元:公司起诉要求撤销罚单,腾讯公司介入是为何?

发布时间:2015-01-02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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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罚款主体是否适格、罚款金额是否合法

——快播起诉请求撤销2.6亿“天价罚单”庭审直击

2015-01-02 09:26:14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冯璐 赵瑞希 毛思倩


2.6亿快播“天价罚单”继续发酵!2014年12月31日,快播起诉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2.6亿元罚款行政诉讼一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腾讯作为第三人出庭。原被告双方针对“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罚款主体是否适格、罚款金额是否合法合理三大焦点问题展开当庭辩论。法院将择日宣判。

争论一:“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

在行政复议请求被驳回后,快播将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2.6亿罚单。

在31日庭审中,最核心的争论依旧为“避风港”原则是否适用。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播在庭审中认为,其行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属于技术中立性质,不是侵权行为,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但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答辩时称,腾讯公司曾三次致函快播,申明权利并要求停止侵权。但至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处时,快播仍在继续对侵权作品进行设链、编辑。并且,快播通过网络从多个明显不可能获得授权的专门提供侵权盗版作品的网站主动采集播放地址并设链,经过归类、排序和推荐等编辑整理,收录进快播移动端内设的云帆搜索网站中供用户使用。因此,快播具有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观故意,不适用“避风港”原则。

争论二:罚款主体是否适格?

快播认为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非适格罚款主体,下发2.6亿天价罚单属于“越俎代庖”,越权行政。

快播认为,即便快播存在侵权行为,其侵犯的对象是腾讯等公司的版权,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侵权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有权的行政管理部门才能行使行政执法权。

因此,快播认为,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首先要主体合法,作出处罚的应是知识产权局,不应是市场监督管理局。

但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快播损害了公共利益。

该局回应称,快播在多次受到警告后,仍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且持续时间长。因此,快播侵权行为不仅扰乱了文化产品市场的竞争秩序,其链接的侵权网站也破坏了版权保护的法律秩序,削弱了版权制度鼓励和促进创作的功能。因此,“这不仅仅是民事赔偿所能解决的问题,应认定其行为损害公共利益。”


争论三:罚款金额是否合法合理?


快播认为,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计算处罚金额的方法不对,2.6亿元的处罚是不适当、不合理的。

据了解,此次2.6亿罚单,由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13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作为快播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

但快播认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已明确快播并未在视频播放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插播任何广告,经营额是0,而不是无法认定。

快播方还认为市场监督局有关键证据瑕疵:除了现金购买以外,还有影视作品的播出是以置换的方式进行的,作为证据的这一部分合同上没有签订时间,且认定金额比现金购买时的价格要高很多,并且,第三人腾讯也没有按照合同中所言开具税务发票。相关司法解释,对将授权价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在该合同有没有真实发生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以此销售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收入。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快播虽然没有向用户收费和插入广告,但互联网企业与其他企业不同,可通过流量等其他形式的收入获得盈利补充,仍然属于非法经营额。

该局还表示,认定授权价需要证明一个版权的市场价具体是多少,这就相当于证明房屋和物品的价格,而非证明本案中分销和置换合同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腾讯作为第三人,在庭审现场称,快播在国家版权局已经做出处罚的情况下还依旧侵权,证明这不足以起到惩罚和教育的效果,而原告多次侵权,恰恰是成本过低导致的,因此,有必要对快播从重处罚。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宣布,庭后合议庭将依法进行评议,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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