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严重应引起重视: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2015-01-03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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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危害严重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3-10-21 14:16:20

文章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网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秩序,给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且极易构成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甚至酿成恶性群体事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该类案件的特征主要有:一是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多、分布广。近三年,我院共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案件45宗,涉案金额达15亿元,被害人数近万人,且分布于全国十余个省市。二是犯罪持续时间长。从宣传造势、募集资金到案发,犯罪分子多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既迷惑前期投资人,又诱使新的资金不断涌入,整个过程持续数年,作案周期普遍较长。三是犯罪手段多样化。犯罪分子多以投资入股、委托理财、购买商品、承诺回购、销售房屋产权份额、商铺收益权等各式手段非法揽存,且往往成立关联公司,既营造虚假的经营繁荣又为资金转移提供便利。


该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一是融资市场的供求矛盾突出,民间游资寻机投资。近年来民营企业发展较快,受银行信贷制度的限制,企业融资困难,而另一方面是群众可支配收入增长,理财意识增强,大量民间游资需要寻找投资出路,使得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了土壤。二是法制观念淡薄,存在投机心理。部分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基于逐利投机心理盲目投资,缺乏必要的金融及法律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在不法分子许诺的预期利益驱动下盲目投资。另外,集资参与者多是经朋友介绍而加入,因信任而失去警觉,盲目跟风投资。三是监管不到位,配套机制不健全。此类犯罪活动环节多、过程长,涉及工商、税务、金融等诸多部门,但由于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存在漏洞,且未形成有效沟通协作机制,对一些犯罪活动在早期显露出的反常迹象未能及时作出反应,致使涉案范围进一步扩大。


对此,我院建议:一是拓展公众投资渠道。加强市场调研,规范资本市场,创新金融服务,拓宽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品种的金融体系,积极开辟新的金融理财产品,推动个人理财服务业的发展,满足老百姓的投资需求。二是强化宣传教育。以案件回放、法官说法等形式,通过媒体、网络及社区警务宣传栏等渠道宣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行为模式和危害后果,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三是加强政府监管。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公安、工商、金融、银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审批机制和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动,综合治理。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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