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污染环境罪:一私企老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05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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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污水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 老板获刑8个月

2015-01-05 14:30: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叶惠玲)  牺牲生态环境而发展经济,无异于杀鸡取卵。然而,不少私营企业老板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罔顾生态环境,或是随意排放污水,或是随意倾倒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了环境。日前,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刘某因严重污染环境,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刘某是涵江某五金加工场的老板,2011年经注册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经环保验收便进行五金电镀项目的生产。

2013年7月底,刘某欲将厂址搬往福清市,拆除了加工场的污水处理设备,但工厂仍在生产加工,且所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往外部环境。

2013年8月,福建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对该加工场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加工场车间电解出口(总排放口)的污水中,总铬超标99倍、六价铬超标244倍、总镍超标105倍,远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总铬、六价铬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刘某在五金加工场加工、电镀期间,拆除污染防治措施,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酌情从重处罚,故一审认定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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