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上千位公司高管落马

发布时间:2015-01-24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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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日,法制日报旗下《法人》杂志联合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共同推出的《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下称“报告”)正式发布。

  

这已是《法人》杂志自2009年起连续五年发布中国企业家年度犯罪报告。《法人》杂志定位于“企业家的法务参考”,关注企业与企业家群体的发展与成长路径,是《法人》杂志长期以来的重心之一。

  

五年一个节点,在这节点之际,本刊梳理了过去五年来,每一份《报告》诞生背后的故事,以及《报告》所呈现的信息对企业和企业家群体或警示或借鉴的意义。当然,也包含不足。

  

2009年年初,由《法人》杂志发布的第一份,也是国内首份《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出炉,此后,这项工作便从未停止。2011年起,《法人》杂志又开辟“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栏目,每期将当月主要的企业家涉案情况进行梳理并刊发相关内容。

  

五年来,由《法人》杂志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成为研究企业家犯罪现象、探究刑事风险预防之道的重要样本。通过对一个个法律新闻事件的深入剖析,《报告》试图向受众提供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借鉴。数年来的《报告》,受到众多新闻媒体、公众舆论的广泛热议,也受到有关部门的持续关注。

  

通过对历年《报告》的梳理,我们欣慰的发现,年度报告越来越专业、权威及有影响力。但与此同时,众多关注《报告》的学者、律师、企业家以及普通公众也通过各种渠道向我们表达了对于年度报告的改进建议,这些建议中肯、客观,我们也在逐步采纳并在历份报告中不断完善。

  

如今,依法治国成为我国社会的主要发展理念之一,在此背景下,一些法律漏洞将被逐步填补,一些不合理的规章也在逐步完善,经济环境势必越来越好,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今后面临的道路都将越来越宽阔。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减少,相反,正是在转型的档口,企业家涉案的情况才更为严重,类型也更为多样,一些模棱两可、游走于罪与非罪边缘的行为尤其如此。此时探讨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话题,才正当其时。

  

《报告》五年

  

作为由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制日报》主办、全国唯一的财经法律类新闻月刊,《法人》杂志自创刊以来,始终重点关注国内外重大财经法律新闻,基于这样的特色与优势,与企业经营者有关的法律事件,也一直是《法人》杂志的主要报道领域。历年来企业及企业家涉案事件报道,一直是《法人》杂志的新闻报道中最有影响力、传播最为广泛的报道领域。

  

在每年大量的新闻报道中,我们接触了太多企业及企业家涉及犯罪的案例,其中相当一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无心之过,亦或机缘巧合,这些刑事风险本可避免,却最终将企业家送进了牢房。

  

鉴于中国民营企业特殊的家族式管理模式以及普遍的“一言堂”模式,一旦主心骨锒铛入狱,企业还能继续发展壮大者极其罕见。因此对很多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老总的涉案,基本意味着企业将从此陷入泥潭。

  

较为典型的是湖南太子奶一案,创始人李途纯尽管最终未被起诉,但其在看守所的那段时间,企业早已数度易手,物是人非。该案还将太子奶的托管人、高科奶业董事长文迪波送进了监狱

  

20129月,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刑满出狱,其坚持自己无罪,并公开举报有关官员。2014117日,广东高院受理了顾雏军案的重审申诉,该案再审程序或将启动。但不管最终结局如何,顾雏军失去的一切都不大可能重得了。

  

在这些鲜活的案例下,《法人》杂志早就酝酿着系统的归纳企业家犯罪现象并对其进行对比研究的想法。因此才有了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而历年来的《报告》均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以及颇为热烈的社会反响。年度《报告》发布后,无一例外的会成为各大媒体、网站头条新闻,其中相关的数据、案例以及对比分析研究结果,被传媒广泛热议。

  

舆论一致认为,《报告》对于促进中国企业家法制观念的提高、提升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建立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均有积极意义。国家有关部门也对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保持了持续的关注,相关部门负责人还曾专门就报告内容与《法人》杂志进行接触、了解。

  

作为财经法律类新闻媒体,《法人》杂志今后将继续从传媒和舆论角度,审视中国企业、企业家的刑事风险现状,探究真相,归纳问题,并提出警示。

  

新形势 新内容

  

2013年的企业家犯罪报告,《法人》杂志首次邀请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联合发布。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拥有国内唯一一家由资深媒体人组成的舆情分析师团队,其全面、及时、准确的舆情报告,多次得到中央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

  

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所涉及的案例,均系从中国法院网、人民网(603000,股吧)、新华网、中新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总共357起案例基本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主要企业家犯罪案件,来源真实、客观。

  

今年《报告》主笔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李斌,李斌有多年检察系统工作经验,对于经济犯罪等领域的法律研究颇有造诣。

  

与往年相比,今年的《报告》在深度和广度上再次有了质的提升,除客观反映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并对近年的中国企业家犯罪趋势进行梳理、揭示中国企业及企业家生存的法律风险以外,《报告》还对未来3~5年的企业家涉罪情况进行预测,为有效预防企业家犯罪和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的健康成长,提供决策参考和研究素材。

  

“我们的企业家总是游离在黑与白之间的灰色地带,我们的经济生活恐怕就不能健康的发展,对我们每个人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李斌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

  

李斌认为,企业家涉及的经济类犯罪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如2013年年底《公司法》进行了修订,法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制已经取消,《刑法》中的抽逃资金、虚报注册资本等罪名,是否在未来的刑事案件中会弃而不用?

  

“所以这也是企业家犯罪研究的一个特征,必须融入当前的经济背景进行考察,才能得出客观、深入的犯罪原因。”李斌表示,研究犯罪现象并不是《报告》的最终目的,看透现象背后的规律——企业家为什么会犯罪,为什么会触犯这些罪名,这才是《报告》的核心。

  

而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报告》也没有就案论案,而是试图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十八大、三中全会召开所传递的改革创新信号的角度,分析制约、诱发企业家犯罪的是哪些因素,对犯罪原因的分级更加深入,这是今年《报告》的一个重大创新。

  

不容乐观的数据

  

2009年,我国可统计的落马企业家有95位;2010年这个数字上升到155位;2011年这一数字突破了220位;2012年突破245位;2013年,这一数字则达到357位。五年来,《报告》涉及的落马企业家已超过千位。五年来的数据变化显示,中国企业家犯罪现象呈大幅增长的势头,这并不令人乐观的变化,牵动着舆论的神经。

  

不可否认的是,数据的历年增长,与报告统计方式的完善、司法信息公开改革等因素有关。但与此同时,经济环境的大变革,以及身处其中的部分企业家法制观点单薄、法律风险意识薄弱,也成为案例逐年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随着法制环境的改善,一些原本游离于罪与非罪之间的行为,过去大多被忽视,而如今则被暴露在阳光之下。在大环境整体向好的趋势中,企业及企业家更应时刻树立风险意识,想尽一切办法规避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不以恶小而为之。

  

长期以来,企业家群体更多的关注财富积累、企业效益,而轻视合规、漠视法律。企业家犯罪现象逐年增多,也是必然。值得一提的是,之前学界对于此领域的研究几乎一直处于空白。而在《法人》杂志数年发布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之后,一些研究机构已经开始将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专门课题。

  

无论如何,舆论的高度关注,学者的专门立项,最终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及企业家群体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守法经营,坚守良知。也有利于推动中国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法人》杂志五年来坚持发布年度企业家犯罪研究报告的初衷所在。

  

历年来,包括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高铭暄教授、王牧教授等在内的众多学者受邀参加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发布会,并在会上就企业家犯罪现象的成因、特征、预防之道等核心问题发表了建设性的演讲或点评。专家们对《法人》杂志发布的年度报告作出了高度评价,认为填补了国内法律研究的空白,意义重大。

  

陈光中教授在演讲时认为,探讨如何通过打击犯罪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极有价值。关键是如何打击犯罪,打击的正确就是促进,打击的有问题就会产生负面影响,对此应仔细甄别。

  

高铭暄教授则认为,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企业家这个特殊群体的犯罪现象正日益受到关注。而企业家犯罪不仅会导致自身的终局性失败,更关系到他身后企业的发展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考虑到我国社会和经济转型期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对于企业家涉及市场经济领域的犯罪应该继续强调、特别强调《刑法》的最后保障法定位。”高铭暄教授表示,凡是能够用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和一般违法问题,决不能动用刑事手段。

  

王牧教授亦指出,比较而言,事后的惩罚远不如事前防止犯罪发生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好。因此,针对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广,应成为更为紧迫的目标。

  

企业法务的声音

  

企业法务人员,长期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合规工作,大量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化解和预防,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法务人员的介入。但我们不得不看到,企业法务人员在企业内的受重视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顾问“一票否决权”并未在所有企业都形成制度。

  

通常来说,企业的合规问题多出在业务部门,以追求效益为宗旨的业务团队较易陷入“不正当竞争、行贿”等法律风险之中。而与此同时,对企业采购、招投标、财务、税务等方面有决策权的高管,也较易涉案。此外,民营企业家更易在集资、行贿等方面涉法。

  

那么,面对这些不同领域的法律风险,企业如何从内部预防?企业法务部门如何把关?如何将意见清晰、恰当地表达给企业高管?

  

东方航空(600115,股吧)集团总法律顾问郭俊秀看来,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肯定是企业法务部门的工作重心之一,而如何预防企业高管的犯罪风险,法务人员应格外注意。

  

“公司高管可以说是公司最重要的财富,如果高管面临刑事处罚,将是公司最大的损失。”郭俊秀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郭俊秀建议,对于企业高管来说,“普法”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而法务人员则应该敢于坚持原则。郭俊秀以东航集团为例介绍说,每隔一段时间,东航法务部门会把公司过去遇到的一些案例编撰成《案例分析》,其中既包括民商事的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通过这些已经发生的案件,分析目前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还存在哪些缺陷,从而完善改正。

  

而万科集团首席律师颜雪明则认为,目前的企业经营环境,与30年前比已经有长足的进步,但与法治国家相比,与建设商品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极大的改善空间。

  

“长期以来,由于不正当的法导致的犯罪,没有被认真研究。”颜雪明告诉《法人》记者,企业经营者规范守法,有如司机规矩行车,越是恶劣的道路或天气条件,越是重要。对于企业而言,不能急功近利,不能心存侥幸,不能有“富贵险中求”的思想。而对于社会而言,减少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让守法的受到鼓励,违法的受到制裁,才是实现法律秩序的关键。

  

“在商业领域,诸如品牌招商、采购、招投标等环节是刑事法律风险高发区,而且现在很多犯罪手段确实也很隐蔽,往往跟生产经营结合得很严密。”山东商业集团法务部部长王茂松对《法人》记者表示。

  

王茂松建议,可以考虑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公司管理者及法律顾问的一项考核指标,比如工作中有没有定期对高管刑事法律风险作出提示,作为其一项工作义务,由监管部门牵头,作为一项制度推行下去。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品牌保护委员会荣誉主席张为安长期在强生、通用电气等世界500强企业法务部门任职,在他看来,要提高企业高管的法律风险意识,首先要让其知道,“这么做要坐牢”。

  

“这里你要抓一个平衡,因为他既是你的老板又是你的客户,又是你监督的对象。”张为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他以自己的亲身经验为例,尽管身为中国区法律顾问,但是他却直接向美国总部汇报,所以他可以清楚地告诉中国区总经理,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如果做了会有什么后果。

  

企业家犯罪现象之所以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不仅是因为企业家的地位、身份的特殊性,还是因为企业是经济社会的组成细胞,企业不活跃,企业家总是处在黑白相间的灰色领域,经济生活就不能健康发展,对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比如,中石油的腐败问题,是不是造成了中国油价一直虚高?给我们老百姓增加了很大的生活成本?再比如,这么多的非法集资问题,是不是反映了我们的金融垄断已经到了企不聊生的程度?民营企业没有资金、无法发展壮大,老百姓的钱存到银行里变成了负增长,俩家私下里一结合,就变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大午集团不就是这样一个悲情代表吗?

  

企业家犯罪七大特点

  

首先是民企多、国企少,二者大概一比三。

  

2009~2013年的情况来看,媒体曝光的民营企业家犯罪日益增加,比重不断加大,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2009年,3549),到数倍于后者(2013年,87270),民营企业家们在犯罪舞台上的曝光率增加,显示出这五年他们的日子并不好过。

  

其次是男的多、女的少,二者大概一比四。

  

这已经远远高于刑事案件的平均男女比例,刑事案件中女性被告人一般不超过一成,女企业家们也显示出了巾帼不让须眉的态势,在经济犯罪中,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往往需要社会形象良好的罪名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三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一把手”往往是涉案的高发人群。

  

“一把手”犯罪现象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在企业都普遍存在,都充分揭示了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真理。

  

四是财务管理、融资问题是企业家犯罪的主要领域。

  

其中国企多出在财务管理上,常见罪名是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这也是国企犯罪的老三样罪名,从五年的数据来看,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当年的国企高管犯罪数量和比例一直稳居前三名。以受贿罪为例,最高占到了当年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八成,最低也超过四成;贪污罪的比例也在22.4%~45.7%之间浮动,居高不下;挪用公款罪则在当年国企案件的一成左右摇摆。

  

民企多出在融资上,常见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20122013年统计的民营企业涉嫌罪名中前十位的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罪名一直是民营企业家们屡屡触犯的禁区。

  

五是企业家犯罪容易发生窝案、串案,共同犯罪现象较多。

  

国有企业中的贪腐案件往往发生在上下级、同事之间,与去年相比,今年国企内部共同犯罪比例增加,与商业伙伴的关联犯罪比例有所下降。民企中的经济犯罪往往是数人共同实施,同事之间互为帮衬、互相牵连的占半数以上。正是国企掌握资源、民企想要生存就必须与权力捆绑的现状,导致了大量企业家犯罪都是官商勾结的典型。如2013年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们,以江苏省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为例,受其牵连的就有江苏上市公司金螳螂(002081,股吧)老板、苏州首富朱兴良、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香港地产商人周达伟、苏州房地产女老总高琪等多名“红顶商人”。权力导致腐败,缺乏约束的权力,会形成集体腐败。

  

六是媒体案例受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经济热点影响较大。

  

虽然各年度的案件类型大体一致,但在罪名比重上,每年也有不同的排序,这两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曝光率一直处于首位,但2013年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都在排位上有所提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第一次跻身发案前十,反映出各种犯罪类型的每年变化与各年度的社会政策、刑事政策设计有关。

  

如非法吸存案件、贪腐类案件的持续高发,与经济转型中的不顺畅有关,涉黑案件在20112010年达到高峰,与当时的重庆治理模式有关。2013年曝光的大量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也是在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社会和谐发展大背景下,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查处、曝光力度。因此,经济犯罪就是经济发展的缩影,经济发展中的失败抑或进步,都会通过经济犯罪这个反面的例子反射出来。

  

最后,刑罚处置呈轻缓化趋势。

  

今年的企业家犯罪刑罚确定率明显提高,有明确判罚结果的200例。其中,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缓刑的27例,超过一成;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9例,将近两成;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4例,接近一成。整体来看,判五年以下的占了4成左右,刑罚宽缓化趋势明显。从统计数据来看,近三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死刑案例也在20122013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大幅减少,更多的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随着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的提升和明确,很多民刑交叉案件由于证据标准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从而可以进行非罪化、轻刑化的处理,近三年涉案企业家被判5年以下轻刑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从21.43%上升到2013年的40%

  

但我们也看到重刑仍屡见不鲜,如2013年企业家们被判处无期徒刑18例(9%),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8例(6%)、死刑立即执行4例(都是集资诈骗案,包括曾成杰案),死刑绝对数量虽少,但在经济犯罪普遍宽缓化趋势下,仍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家们被判处死刑,甚至立即执行,这也是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犯罪背后的诱因

  

企业家犯罪原因,往往复杂而深刻,结合2013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整体现状,《报告》分析了企业家犯罪的几大因素: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根本因素。中国当前面临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根本上都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如地方债务、金融风险、产能过剩、国企转型不畅、高房价等,无不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导致市场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民营企业融资难、市场准入受限”成为企业家犯罪现状的直接因素。我国在过去30多年里,人均GDP增长的倍数是178倍,而人均储蓄增长倍数是1619倍,是经济增长的10倍左右,由此产生了很多的社会问题。中国社会拥有巨大的社会资金,但这些资金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只能通过炒房、炒矿等投机方式,或者利用各种地下金融方式进行投资。

  

“政府转型副产品”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制度因素。政府转型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从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包办一切,到市场经济时代政府居于市场之后,从台前到幕后的角色转变既需要制度支持,又需要观念转变。长期以来,我们虽然经过了多次机构调整,但经济事务的管理部门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由此导致职能交叉、职能重叠、多头治理,这些反过来助长了政府的部门利益。

  

“规则缺失、监管不利导致官商勾结”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客观因素。经济犯罪与自然犯罪不同,不是自古而来就约定俗成作为犯罪处理的,而是随着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政策调整的需要,对经济犯罪的认定和处罚也随时发生变化。

  

“刑法万能思想与政府责任的隐蔽化”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主观因素。刑事法网的扩张主要体现在经济犯罪领域罪名、罪状的增加,司法领域扩大追诉范围、任意追诉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失灵”是企业家犯罪现状的个体因素。企业内部的权力制衡是企业治理结构的核心,它应当以公司内部权力建构为基础,在权力行使主体之间予以制衡。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才能够充分发挥公司最佳运作潜能。

  

除上述客观因素之外,企业家个人的主观因素也在犯罪形成中占据了相当的地位。身为一名经济犯罪的公诉人,笔者在过去的几年中办理过上百件经济、职务犯罪案件,很多案子都让人扼腕叹息。对这些具体的、亲历的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企业家犯罪的微观一面。

  

首先是侥幸心理过强。

  

一些企业家对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把握模糊,面对周围的不规范现象不划清界限,而是抱着“法不责众”、“大家都这样,我这样也没事”的侥幸心理,一旦事后追责,则责无旁贷、罪无可恕。

  

法谚有云“不知法者不免责”,对于是非对错,普通人虽然都有认识,但涉及政策的模糊点,往往就缺乏判断标准了,但黑白的关键就是,是不是该拿的钱?只要不是应该的、合法的收入,拿了就轻则违纪、重则入刑。一个央企的部门负责人与副手曾经在长达数年之久一直将账外收取的钱放在自己部门的小金库内,按照部门人员的级别、辛苦程度,作为福利发放给单位人员,被查办的时候,这两位公司高管仍很不以为然,觉得都是自己辛苦创收的钱,给大家分了,为什么就犯法了。但我们看到单位提供的账目中,公司高管拿着每年上百万的年薪,日常支出基本上单位还给予报销,如此丰厚报酬下,还动起小金库的主意,反映出企业自身财务管理松懈、对高管监管不利等问题,这些高管们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也是一个重要的诱因。

  

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无论何种情形,只要拿了不该拿的钱,遇到查处就脱不了干系,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国家和企业作出过杰出、不可代替的贡献。不要有侥幸心理,而且一定要知足,这是面对灰色诱惑的不二法宝。

  

其次是交友不慎,容易触犯企业经营红线。

  

企业家犯罪往往不是单个的现象,而是多人、多次实施,很多共犯之间都是同事、朋友、家人关系,这种亲密关系,也导致了其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容易与个人情感纠缠不清,在不良亲友的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

  

企业发展壮大之后,企业家们容易迷失自己,陷入对自己能力的盲目自信中,在身边人的鼓动之下,认为自己无所不能,从而为所欲为。曾经有一个非常年轻有为的国企老总,对事业充满追求,但就是在他蒸蒸日上的时候,结识了一名异性合作伙伴,在后者的要求、建议下,其一次次的通过抬高合同金额、虚构合同项目等方式将单位的大笔资金转到合作伙伴的账户,最后的结果就是二人成为了贪污罪的共犯。

  

企业家们往往都需要丰厚的人脉资源,但如何甄别,关键是划清公私界限,不能让朋友私情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否则,二者交融,很容易公款私用、损公肥私。

  

最后是不善于用法律手段处理事务甚至违法维权,手段的违法性不能使合法的目的脱责。

  

企业家往往是经营方面的行家,但对法律事务的不熟悉或者说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排斥心理,导致其在处理公司经营、纠纷时,倾向于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甚至违法手段,从而将自己本身合情合理的诉求因为手段的违法性,而受到追究。一个民企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系公司大股东,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及时周转资金,因为股东会的召开比较麻烦,甚至害怕引起小股东的不同意,私下里派人伪造了对方的签名、印章,制作了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小股东的股份转给自己女儿,使自己享有绝对话语权,然后将公司财产作为抵押,借贷了大量资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事后虽然再次采用伪造签名、印章的方式,将小股东的份额予以恢复,但这个过程中小股东知道了自己已经被工商变更为非股东,遂报案指控大股东侵占自己利益。

  

本身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权限有明确的规定,大股东即使告知小股东、小股东不同意,也不会对其后续经营、管理公司财产造成影响,但其错误的选择了一个自认为很简单但却违法的方式,将自己置于不法的境地,实属不明智的行为。现代企业家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就是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凡事都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如果置法律于不顾,以身试法,那就得不偿失了。

  

企业家犯罪去向何处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今年的《报告》试图对未来三五年企业家犯罪的趋势进行简单勾勒。

  

首先,“旧账还要算”,历史性犯罪仍会被持续查处。

  

犯罪暗数的存在,导致过去经济发展中企业家的原罪会因大力反腐而逐步曝光。十八大反腐决心更带来了“苍蝇”“老虎”一起打的效果,2013年落马的省部级高官就达到17位(不包括2012年年底落马的李春城),查处的县处级官员6400多人,随着这些落马高官贪腐事实的曝光,与之千丝万缕的企业家们也难逃法网。

  

其次,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经济犯罪查处逐渐减少。

  

2013年可谓改革元年,上海自贸区设立、金融改革启动、“营改增”扩至全国等利好政策,加之政府已取消和下放33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并进一步推进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能源开发、公用事业、服务业等领域放宽市场准入。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顺,民企与国企的界分将逐渐模糊,企业家犯罪将更多地集中在市场调控领域,而且动用刑事手段应当更加谨慎。

  

再次,犯罪类型将出现较大变化、民生类、疑难、新型案件、灰色案件将频发。

  

随着经济转型的加大、民众对于自身权利需求的增加,这些危害民众生存、生活基本条件的行为将成为今后打击的重点,如毒胶囊、地沟油、毒豆芽、毒奶粉等等,地方政府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姑息养奸的做法,会成为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的重点曝光对象,政府监管缺位的现象也将从刑事案件的惩处中得到一定的改善。

  

第四,刑罚规制减少,行政制裁甚至是对企业家的职业禁止、政治生涯的冻结会加大。

  

经济犯罪的立法更加宽缓、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使企业家犯罪的查处厉度逐渐降低。但是对于企业家从业资格的限制会越来越高,20139上海自贸区出台了中国首份负面清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力图规避正面清单所带来的政府权力寻租空间。

  

最后,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家的个体犯罪风险大大降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议中特别强调要“让国企和民企拥有更平等的市场地位,形成更良性的竞争环境。”这势必要求国企高管们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还要真正落实现代企业制度,让董事会、监事会发挥真正的监督制约作用,让总经理或CEO等国企高管扮演各自的角色。以此厘清国企高管及其背后国企本身的“官商政商”界限,真正让官员的归官员,商人的归商人,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

  

目前,《报告》的最大缺憾在于,没能开出解决企业家犯罪的药方,不过如果能找对了病症,选好了是哪个科的号,开药就是医生的事了。对于企业家们来说,锻炼身体、加强保健,保证自己不生病还是很有必要的。据笔者所知,一些知名律所已经针对企业开展风险防控工作,通过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嫌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逐一测描,作出企业风险防控手册,从事后的补救向事先的预防转变。

  

想必这也是企业家们所希望的,与其治病,不如强身。

  

企业家应避免无意识犯罪

  

作为企业家来说,

  

不应因为一件错误的事很多人都在做,自己也就跟着做。而应坚持底线,把持住自己的原则。

  

  

企业家犯罪的类型多种多样,但有一类犯罪是无心之过,谈到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首先绕不开这一类型——无意识的或者因为不慎陷入法网。通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家往往事先没有预期,也没有心理准备,一旦蒙受牢狱之灾,会既感到后悔,又感到惊恐。

  

与诈骗、非法经营、走私等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无意识犯罪往往是企业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不幸陷入法网。与有意识犯罪相比,此类犯罪情况更为可惜,更应避免。

  

远离暴力

  

企业家有家有业,也应该有绅士风度,在经营中不要采取暴力的手段,暴力往往会导致死伤的结果,人命关天。

  

很多企业家在面对棘手问题时容易冲动,有的案例中,企业老板指挥员工使用暴力,老板当时口中的一个“打”字,导致局势不受控制,出现伤人致死,后面的后果却要他来承担。

  

直接打死人的员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老总这一声“打”,也可能判十年以上。不仅如此,他还要赔偿各种经济损失。若真如此,就为了这一时的冲动,结果可能也是家破人亡了。

  

所以说企业家一定要尽到企业家的责任,应该有一个底线,不要故意使用暴力,也要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远离暴利。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一个企业经常的动用暴力,就存在涉黑的风险。黑社会一般有四个特点,包括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和控制性。这四个特征和企业的特征是完全一致的,稍有不慎,企业家就有可能承担暴力犯罪的恶果。

  

公私分清

  

企业家应避免涉嫌侵占挪用的犯罪,做到公私分明。侵占挪用类犯罪主要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这两大罪名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最早是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

  

但民营经济发展起来之后,也存在这一类犯罪的风险。在一些民营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中,企业老板可以认为企业的钱就是他家的,所以支配起来更加随意。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民企的钱支配起来过于大意,也可能导致其陷入牢狱之灾。

  

举一个例子,一家企业老总的朋友称要办企业,需要50万元验资,问他们公司如果有闲钱的话打50万元到对方账上,验完资之后就完璧归赵。这位老总认为这也不算什么,而且对方长期对公司业务比较关照,就让会计把钱打过去了。两周之后,对方也的确一分不少完璧归赵。

  

乍一看,这样做没什么,但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就构成犯罪。这位老总以个人的名义把公款借给他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另外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注册公司属于从事盈利活动,不适用三个月之内归还的条件,哪怕一天也可以构成犯罪。这位老总因此事遭对手举报,结果被法办。

  

所谓作为企业家,应始终明白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个人的财产是个人的,把公司的财产当做自己的财产,虽然自己认为没有什么事,但是在法律上这是有问题的。此类涉案现象尤其易出现在股东之间争权夺利而相互举报。

  

避免和官员的经济往来

  

企业家如果跟官员有经济往来,很可能涉嫌贿赂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公务人员财务是行贿罪。换句话说,只要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公务人员财务就构成行贿罪。而此类行为,恰恰在企业家群体中较为常见。

  

现在还有一种社会取向,认为官员腐败前仆后继,也和商业环境有关,与很多商人腐蚀官员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很多观点认为不仅要打受贿,也要打行贿。所以未来对行贿的追诉将会越来越严厉,惩罚也会越来越严厉,这是企业家必须要注意的。

  

现在的潜规则很流行,特别是作为企业家,极易在招标、承包等方面给对方一些回扣,或者承诺一些利益,甚至认为这是潜规则,不给不像话,但这却是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企业家来说,不应因为一件错误的事很多人都在做,自己也就跟着做。而应坚持底线,把持住自己的原则。

  

做好以上这些防范,很多无意识的犯罪就可以得到有效预防。

  

原标题:企业家犯罪报告5年:千位公司高管落马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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