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通关走私进口武器弹药及后续买卖的犯罪行为进行研究

发布时间:2015-03-06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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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达到起刑点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该类犯罪主要包含以下几种形式:通过伪报、瞒报、藏匿等欺骗手段通关走私武器弹药;经过非设关地、避开关卡绕关走私武器弹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武器弹药;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等便利。限于所掌握的资料,本文仅将通关走私进口武器弹药及后续买卖的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

 

一、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

 

通常来说,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之间原本相互认识,经过通谋达成共同的犯意后实施犯罪行为。而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行为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网络产生联系的,往往互相之间并不知晓对方的真实身份。他们通过网上论坛、聊天工具发布走私、买卖武器弹药的信息,通过不断的跟帖和回复达成合意后实施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因此,即使是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犯罪团伙,甚至是犯罪集团,相互之间可能仅仅知道网名和绰号。除此之外,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人还具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多为枪支爱好者,痴迷程度较深,有的甚至表示连睡觉都要抱着枪;第二,武器弹药的买家多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对动辄开价数万元的枪支舍得出资购买;第三,尽管明知违法,但缺乏罪恶感,认为玩枪不是什么大事,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甚至反问侦查员“难道枪就是万恶之源吗?”

 

(二)快件及邮寄渠道是该类案件的高发区

 

从当前海关的监管情况来看,进出境快件和邮件中所涉及货物、物品的数量大、品种多,而近年来境外代购、网购的兴起,更使给监管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尤其是快件货物及物品,基本上是生产、生活、贸易、文化交流所急需,对通关的时效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1]因此海关对其采取的是简易报关程序。相对而言,海关的一些监管部门却存在着查验设备老化、人力资源匮乏的困境。无论是从通关效率的角度,还是从人力物力的角度考虑,监管工作都难以做到逐件扫描、细查细验。从通关过程来看,快件的收、寄件人与快递公司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一般不需要直接与海关接触,可以做到“人货分离”。基于以上这些“便利条件”,不法分子往往选择快件或邮寄渠道进行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他们或者伪报品名,以“玩具”、“礼品”等名义向海关申报;或者将合法的货物掏空,以夹藏伪装的方式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

 

(三)借助网络实施犯罪的趋势明显

 

从犯罪对象即枪弹的流向来看,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活动可以分为通关和国内交易这两个环节。在通关环节,境外发货人通过非法手段将武器弹药运送至境内,由境内专人接收并予以藏匿。在国内交易环节,境内收货人或者按照境外发货人的指示确定买家、或者自行寻找买家,洽谈后将收到的武器弹药用国内快递寄给上述买家。其相互之间的结识和联系则如前文所述是通过网络论坛、网上聊天等方式实现的。在上海关区查获的一起特大走私武器弹药案中,境外发货人、境内收货人和买家均为某网络论坛的注册用户,他们在交纳一定的费用后取得高级会员“资格”,进而成为QQ好友、互换手机号码,以此洽谈买卖事宜,因此该网络论坛己然兼有经验交流、斡旋交易、通风报信等多重功能。从资金流向来看,除了利用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外,有的国内卖家在其开设的网店上虚构货物名称,买家通过点击链接进行交易,资金则通过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到卖家手中,整个交易过程在网上即可完成。

 

(四)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巨大

 

首先,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已不再仅仅将气枪、铅弹作为犯罪对象,为了“顺应市场需求”他们逐步将目光瞄准了制式枪支和军用子弹。从近年查获的情况来看,包括贝雷塔、陶鲁斯、雷明顿等在内的世界名枪也相继成为走私的对象,枪支的种类则包括手枪、左轮、猎枪、小口径步枪等。此类武器弹药的杀伤力绝非气枪所能比,一旦被用于不法情事,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其次,如前所述此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人之间多为网上认识,网络覆盖的广阔性使得非法交易的地域范围被无限放大,致使走私入境的武器弹药的流向十分广泛。有的犯罪分子为赚取差价充当中介、多方斡旋,有的将武器弹药层层转手、与“圈内人”交换把玩,如此一来极易造成枪弹失控,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安定因素。最后,走私武器弹药作为上游犯罪,势必会引发诸如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洗钱等下游犯罪,而国内从事私自装配、加工、改装甚至制造枪支的犯罪分子与走私分子勾结作案,出现了走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形。

 

(五)反侦查行为导致诸多侦查难点

 

为了逃避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一系列的反侦查措施,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诸多难点。在洽谈环节,买家和卖家分别以虚拟身份注册网络用户,互相试探之后转入交易“正题”,用隐语来指代交易对象,例如把枪称为“狗”,把子弹称为“狗粮”。在发货环节,境外发货人选择快件或邮寄渠道进行走私。除了伪报、夹藏等手段,还会将武器弹药化整为零、拆分邮寄、绕道邮寄,[2]企图蒙混过关。在运输环节,尽管人货分离,但国内收件人可以上网查询实时物流信息,一旦发现被海关查扣或者无故迟延,立即停止交易,销毁犯罪证据。在收货环节,使用虚假身份、模糊地址,在接到快递公司电话后前往其营业点自行提货,事后追查时往往只有一个不再使用的无记名手机号码。在付款环节,卖家冒用他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而买家则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款项集中后由专人负责将其汇往境外。在案发环节,多方探听风声,互相通气,毁弃购得的武器弹药。被抓获后则声称发错货、不知情,否认具有走私武器弹药的主观故意,妄图以此脱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侦查对策

 

(一)快速反应,实施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尽管起源于毒品犯罪侦查实践,但其对于包括走私武器弹药在内的其他非法交易类案件的侦查同样适用。[3]具体到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侦查过程中,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侦查机关在经过情势研判、风险分析之后,如存在采取控制下交付的需要与可能的,应当迅速作出反应,妥善安排涉案货物,要求承运方将其及时伪装复原,按正常流程流转、投递,以防犯罪分子通过上网查询物流状态等途径察觉事发。其次,在跟踪监视涉案货物流向的同时,对其随附文件(包括合同、发票、运单、保单)上记载的信息要进行仔细分析,从中挖掘线索,既为抓捕行动提供指引,也为后续工作做好铺垫。再次,应当预计到犯罪分子在取货时极有可能随身携带武器,行动前要求各参战人员务必注意人身安全,做好各项突发预案。最后,在抓获收货人之后不能就此放松懈怠,应当在第一时间开展审讯和搜查工作以扩大战果,对嫌疑人的通讯、资金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的侦查,及时获取犯罪证据,掌握其上下线情况,追回之前可能走私进境的武器弹药,防止其继续在社会上流散。

 

(二)依靠科学,寻求技术支撑

 

侦办走私武器弹药案件,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的优势查明案情,取得突破。第一,对于查获的武器弹药,要安排专人负责委托鉴定,将鉴定结果登记造册。对于枪支而言,要确定其是否具有杀伤力、能否有效击发、以火药还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是否为制式枪支,型号、品牌、来源地为何,这些问题的确定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走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涉案武器弹药及其包装物上可能留存的指纹等痕迹物证要及时提取鉴定,既可作为侦查线索予以利用,又能为诉讼活动提供证据。第二,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经常使用假身份、假地址、假联系方式进行交易。在侦查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常规的排查方法往往难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稍不留意就容易打草惊蛇。因此需要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依靠科技的力量开展技术侦查。犯罪嫌疑人为达到走私武器弹药的目的,必需借助一定的通讯手段进行联系,而在联系的过程中就会留下相应的痕迹。侦查人员应当善于发现、提取、运用这些痕迹,以掌握其使用的通讯工具及联络方式,进而明确犯罪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实现精确打击。

 

(三)拓宽思路,进行网络侦查

 

随着犯罪分子将犯罪场所转移至网络,侦查工作也需要相应地扩大战场,从物理空间延伸到虚拟空间。针对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人在网络上结识、甚至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犯罪特点,应当积极开展网络侦查。一是进行网络定位,查找犯罪嫌疑人。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某些传统犯罪的主要罪行可能发生在物理空间,但从属犯罪行为也可能出现在虚拟空间”,因此可以采用“事—机—人”的模式开展侦查。[4]即先依据电子形式的痕迹物证,确定犯罪分子使用的计算机,完成“由事到机”的侦查;再依据传统形式的各种证据,确认使用该计算机的人,完成“由机到人”的侦查,以此锁定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二是开展网上诱惑侦查,追缴武器弹药。诱惑侦查同“控制下交付”手段一样适用于侦查非法交易类犯罪,鉴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在网络上进行联系时所使用的多为虚拟身份,侦查机关可因情施策启用网上诱惑侦查措施。指派对武器弹药的品牌型号及隐语代称有一定了解、对网络聊天及网络购物有一定经验的侦查人员以“买主”的身份在相关网络论坛出现,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试探、洽谈,以此追查流入国内的武器弹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侦查的各项手段是建立各项传统侦查手段的基础之上的,因此两种侦查手段应当交替进行,以实现效用最大化。

 

(四)依法办案,固定犯罪证据

 

针对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环节复杂、涉及面广、主观故意难认定的特点,在办案过程中要加强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第一,应当全面收集各种能证实犯罪的证据材料。要注意发现寄递武器弹药的运输凭证、包裹面单和包装物、试射后留下的痕迹物证、嫌疑人取件或汇款时在相关场所留下的影像资料、资金往来记录等,及时予以扣押、提取或固定。对用于联系买卖武器弹药的手机、电脑等电子存储设备要设法还原其中相关内容,有条件的送网监部门做技术恢复以获取硬盘资料、电子邮箱记录及网络聊天记录。第二,安排专门力量对到案的嫌疑人进行审讯。对涉案武器弹药的数量、型号、特征、价格、来源、去向、是否试射、是否出借、是否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要分别予以落实。特别是对经过多次转手的武器弹药,更要查清其来龙去脉,对每个交易环节都要进行确认,使人、枪、弹能够一一“对号入座”,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第三,要提高诉讼效率、讲求诉讼质量,使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推敲和检验。根据海关缉私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合作规程,适时邀请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听取检察机关对于取证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弥补薄弱环节,有效推动办案进程。

 

(五)积极沟通,开展侦查协作

 

首先,走私武器弹药犯罪案件通常由查获地海关所属的缉私部门立案侦查。但由于走私进口的武器弹药的流向十分广泛,仅靠一个单位的侦查力量远远不够;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异地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联系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5]因此需要进行地域间的侦查协作。其次,海关缉私部门的技术力量比较薄弱,需要借助地方公安机关的侦查资源,例如动用技术侦查及网络侦查手段定位嫌疑人,调阅大量户籍信息以查找收货人,摸清地下钱庄的情况以查明资金流向,这些都必需依靠公安机关的刑侦、经侦、技侦、网侦等部门的通力配合,因此需要进行警种间的侦查协作。最后,走私犯罪活动必然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在走私武器弹药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国与国之间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国外通过多种手段收购武器弹药向国内走私,需要出口国的主管当局协助查明枪弹来源,以此完善证据锁链,因此需要进行国际间的侦查协作。综上所述,应当大力推进地域间、警种间、国际间三个层面的侦查协作,对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形成合围之势。

 

三、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提高现场海关的监管力度

 

为从源头上堵截武器弹药的非法入境,需要各海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打击走私的高压态势。首先,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提高查验的积极性。随着贸易壁垒的打破、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作为国家进出境管理部门的海关不仅要履行好征税等传统职能,更要认识到边境保护等非传统职能的重要性,无论是应税货物,还是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货物同样要做到有效监管。其次,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查验的敏感性。对现场关员的培训重点要随着犯罪分子走私手法的变化而变化,例如熟识枪支构造及各零部件的形状以应对拆分邮寄枪支,注意货物数量与重量、货物价值与运费的倒挂现象以识破伪报瞒报。最后,“人防”、“技防”相结合,提高查验的针对性。监管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优化人力物力资源配置,适当添置X光机等查验设备并注重其日常维护,提高其覆盖率和使用率,从而消除监管盲区。

 

(二)加强对寄递业市场的管理

 

一方面,要堵塞通关环节的漏洞。海关与进出口快件承运人应当签订《合作备忘录》,明确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求其在境外揽货环节与境内收货环节,对承运货物作出有效检查,以此分解风险。各承运人应当根据备忘录的要求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接受海关监督检查,违反承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承运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堵塞国内交易环节的漏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关于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6]、《关于进一步加强快递企业收寄验视工作的通知》[7]的要求,积极督促国内各寄递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邮件、快递的收寄验视制度,对违禁物品的发现、报告、处置应当形成机制,特别要做好收件人的身份核对和单据保存工作。发现企图寄送武器弹药等违禁物品的,要立即停发并报告公安机关。对存在较大隐患的企业要及时限令整改,对故意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投递武器弹药等违禁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完善对网络环境的监管

 

净化网络环境能有效铲除滋生犯罪的土壤,这需要各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形成良好的监管机制。首先,要求各网站加强行业自律,尤其是以军事、打猎等为主题的网站,对网页中可能出现的不良信息主动进行自查,对发现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处理,严禁利用网络论坛进行各种违禁物品的交易。其次,要求各购物网站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对存在虚构品名嫌疑或者交易物品和交易金额明显不相匹配的要予以密切关注,切实防止网店成为交易违禁物品的场所。再次,拓宽举报不良信息的渠道,制定并落实举报奖励办法,依靠广大网民的力量净化网络环境。最后,对网络论坛和聊天室要做到实时监控,坚持日常巡视和集中清理相结合,及时发现利用网络进行走私、非法买卖武器弹药的迹象并予以适当处置,对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要坚决查封。

 

(四)进一步深入开展法制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条明文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分别将走私、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较高的法定刑。但仍然有一部分人或出于个人爱好、或为了贩卖牟利而染指其中,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也使自身受到法律的惩处。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经常性地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宣传走私、非法买卖、非法持有武器弹药的危害,以典型案例警示人们武器弹药失控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守法观念深入人心。对于呈现出地域性、职业性特点的走私武器弹药高危人群,应当做好重点预防工作。对于青少年,这一群体可塑性强、好奇心重,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又经常接触网络,应当针对其年龄特点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引导,培养其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自觉远离武器弹药等违禁品。

 

(五)大力促进情报信息交流

 

海关缉私部门与公安、国家安全、工商、税务、银行、外汇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促进信息交流,将同一时期走私的趋势与社会上暴露出的反常迹象结合起来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在预防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工作中,尤其需要海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开展经常性的交流,开辟资源共享的平台,通过信息整合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例如相当一部分武器弹药的买家会试射枪支,并且与“圈内人”交流心得。而熟悉辖区情况的社区民警、负责重点人口管理的治安民警,就能够凭借地域及专业的优势及时捕捉到这些反常迹象,并将其记录、整理与反馈。同时,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做好案件台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将全国各关区查获走私武器弹药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并向地方公安机关进行通报,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及时发现并打击预谋犯罪,落实主动进攻、先发制敌的业务指导思想,维护社会安定局面。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2]例如据《钱江晚报》2010年5月20日报道,在一起绍兴某外科医生购买走私枪支的案件中,为逃避海关检查,国外寄件人将枪身和枪管拆开分为两个包裹邮寄,先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寄到天津,再转寄绍兴由该医生收取。

[3]从实践情况来看,海关缉私部门在部分走私武器弹药案件的侦查中已经成功运用了控制下交付措施。从法律渊源来看,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而该公约明确将“控制下交付”作为打击公约所规定犯罪的手段之一,因此在走私武器弹药犯罪侦查中完全可以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

[4]刘品新:《论网络时代侦查模式的转变》,载《侦查论坛》(第四卷),郝宏奎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例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4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6]本通知由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邮政局于2011年7月联合发布。

[7]本通知由国家邮政局于2012年2月28日发布。

 

原标题:走私武器弹药犯罪的侦查与预防对策

来源:《犯罪研究》2012年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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