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建构具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发布时间:2015-03-27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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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职务犯罪”是指主体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由于职务上的疏忽而构成的犯罪。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也将职务犯罪称为“职权犯罪”或者“白领犯罪”。我国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三大诉讼法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作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然而,由于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自侦自捕,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是摆在我国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任务和课题。为了建构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应当比较与借鉴国外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本文仅就英美法系国家的机制予以简要介绍。

 

英国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与制约

 

在英国,立案并不是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始于侦查。对侦查阶段的监督和制约体现在:

 

第一,司法权对侦查权的监督与制约,即权力对权力的制约。一方面,对逮捕、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和侦查行为的监督与制约。在英国,对侦查实行令状主义。所谓令状主义是指执行侦查职能的警察(或者其他侦查人员)只有获得法官签发的令状许可,才有权力执行逮捕、搜查、扣押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行为;另一方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除了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必须事先取得法官的令状许可外,对于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也必须予以排除。

 

第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侦查的监督与制约,即权利对权力的制约。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刑事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二是律师的介入。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58条规定:“被逮捕并被关押在警察所或其他居所的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单独咨询律师,只要他提出这样的要求。”此外,除非犯罪嫌疑人愿意为自己选择的律师支付劳动报酬,法律咨询必须根据勤务轮值制由国家付费提供。

 

起诉阶段的监督与制约主要体现在:第一,对起诉的监督与制约:庭前审查程序。在英国刑事诉讼中,对警方和检察官提起控诉的案件,首先由治安法院进行审查,预审庭开庭时被告必须出庭。治安法官经过预审审理后,如果认为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显示有理由能够成立案件,就可以决定将被告交付正式审判;如认为起诉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就应决定不起诉,并将被告人立即释放。第二,对不起诉的监督与制约。在英国,对检察官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基本上不存在制约措施,检察官享有改变指控或停止诉讼的最终决定权。法律没有赋予警察要求复议的权利,也没有规定检察官有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复议的义务。

 

美国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与制约

 

在美国,立案程序并不是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程序开始于侦查。根据《联邦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侦查机关获悉或者控告表明“有合理根据相信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由被告人所为即可启动审前程序”。

侦查阶段的监督和制约体现在:第一,司法权对侦查权的监督与制约。一方面,对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在美国,逮捕是指司法当局拘留或者羁押某人使其回答法律上的指控或者接受讯问,分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两种。所谓有证逮捕是由治安法官根据控告或者侦查人员提交的经宣誓的提请签发令状申请书,经审查确认存在合理根据而签发逮捕令,由警察或者其他执法人员执行。无证逮捕指由于情况紧急,事先未取得治安法官签发的逮捕令而进行的逮捕。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收集的证据,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挥中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采纳。后来非法证据排除对象范围逐渐扩大,不仅仅限于非法搜查或者扣押得来的证据,而且扩大到任何直接或者间接产生于非法搜查行为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并形成了“毒树之果”规则。但此后,为适应犯罪形势的变化和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美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随后也作了较大的限制。

 

第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侦查权的监督与制约。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在美国刑事诉讼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就是沉默权。二是律师的介入。根据美国宪法第6修正案,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由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依据第5修正案和第14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的规定,被告人有权在律师的帮助下进行辩护,以保证程序的“基本公正”;依据第5条修正案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在警察对在押嫌疑人的侦讯程序中,必须充分保证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通过律师帮助权保障嫌疑人的沉默权;依据第14修正案的“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贫穷的被告人至少在第一轮上诉中享有获得指定律师帮助的权利。

 

起诉阶段的监督与制约主要体现在:

 

第一,起诉的监督与制约。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对于公诉有两种监督与制约程序:

 

一是大陪审团审查;

 

二是预审程序。

 

尽管大陪审团审查和预审程序都可能因被告人的放弃而取消,但诉讼双方还可以提出与程序进展相适应的诉讼动议。在美国诉讼实践中,迄今使用最广泛的是撤销案件和排除证据的动议。

 

第二,不起诉的监督与制约。

 

针对检察官不起诉权的制约机制包括检察官民选制、大陪审团的制约、被害人和法院的制约、州总检察长的制约。

 

原标题:英美国家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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