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严重影响和诱发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发布时间:2015-03-27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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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小组组长等被俗称为“村官”的人,由于参与管理村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权,在广大农村中拥有广泛的权力。但目前我国不少农村“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十分普遍,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并由此不断引发各种上访事件,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广大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一、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据了解,目前我国不少地方的农村都存在严重的“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以下几组数据充分表明,我国“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十分普遍,在不少县级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数量中占比较大的比例。

 

据统计,某县检察院近两年职务犯罪共立案42件,村干部经济型职务犯罪13件,占立案总数的31%。其邻近两县检察院自2002年至2004年三年中,分别立查贪污贿赂等案件38件、44件,其中“村官”犯罪案件为19件和31件,分别占立案总数的50%70.5%。“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在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立案数中占较大比例的同时,这种犯罪的数量也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还是以某县检察院的统计数字为例,该检察院近年来“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立案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2008年为44人、2009年为66人、2010年为910人。

 

据办案检察官总结介绍,目前立查的“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呈现四个主要特点:

 

1.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成为“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主要犯罪主体。综合分析某县检察院立查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发现,目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主体是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其中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居多,大约占到“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

 

2.立查案件中以贪污犯罪数量最多。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类型多为贪污、挪用公款,其中以贪污犯罪为最多。在某县检察院2010年立案查处的9件“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案就有7件。

 

3.作案手段多样化。据该县检察院在办案中调查发现,目前“村官”贪污、挪用公款犯罪侵害的对象从上级下拨款、土地征用款、代征税款到计划生育罚款等,范围逐渐扩大,作案手段也五花八门,其中以下六种手段最为典型。手段一:虚报招待费。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一些村的招待费单据很少用正式发票,多数是用一些普通纸张、普通收据甚至烟盒纸等“自制”的“土发票”,其中的报销数额可以任意填写,这就为贪污公款制造了空子。手段二:私分返还款、土地征用款。在村里完成乡镇交给的征收农业税、特产税等工作任务后,乡镇往往会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返还给村组织,于是一些村干部就把这一“集体财产”私下分掉。随着各地经济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开发建设大都征用了农村土地,一个村的征地补偿款往往数额相当大,一些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往往集体勾结,私分补偿款,制造涉案金额巨大的腐败群案。手段三:捞取工程款。一些经济比较好或处于城乡结合部的村,村官们通过兴建养老院、学校、厂房等工程,变相贪污工程款或收受贿赂。手段四:用公款办私事。有的村干部家用开支和礼尚往来不愿自己掏腰包支付,就打起村里公款的主意,达到变相贪污的目的。手段五:围绕“批”字做文章。某些村干部利用手中有批租土地和批房基地的权利,大做文章,借权“索钱”,中饱私囊。手段六:变卖或“承包”集体财产肥己。为了增加集体收入,有些村变卖或承包了一些集体财产,村干部就借此机会在账上大做手脚,将集体财产装入个人腰包,来满足自己的贪欲。

 

4.涉案金额逐渐增大。从“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来看,案值呈现逐年增大趋势。

 

二、“村官”腐败犯罪的严重影响和诱发其犯罪的主要原因

 

当前不少农村都存在“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这不但引发了一些村民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从具体表现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许多农民开始在利益驱动下去竞选村官,而为了达到目的,他们想尽办法用各种贿选手段进行违法贿选,极大地破坏了村民自治制度。二是“村官”犯罪大都作案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且“村官”贪污犯罪中被贪污的款物有救灾、抢险、扶贫和防汛等款物,给村民造成极大危害,既阻碍了村集体经济发展,又激化了干群矛盾,影响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同时,由于这类案件调查取证困难,办案人员积极性不高,司法机关对这些案件调查多、成果少,查处乏力,致使“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长期得不到查处,危害极大。

 

“村官”最贴近人民群众,对干部是廉是贪群众最清楚。所以,村干部贪污腐败,最易离间党群关系,直接破坏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从某县检察院立案查处的“村官”腐败案件中不难看出,不少“村官”胆大妄为,欺上瞒下,群众称其为“土皇帝”,危害很大,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据办案检察官分析介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频发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主观原因。由于“村官”大多是从本村村民中选举出来任职的,在职业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上需要加强的地方较多,甚至不能排除他们任职的动机不纯和思想不端。因此,极易造成因职业道德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以及攀比心理和手中权力“过期作废”的心理等,所造成的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其次是制度原因。由于管理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也未开展对村委会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核监督的工作,导致对村委会权力行使的制约及监督不力。而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不知监督、不去监督,或者不敢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村官”极易滥用职权。加上部分乡镇领导有“村官不算官”,只需及时把钱粮交上来,计划生育不出问题,廉洁没有什么可监督的思想,有些领导即使发现问题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对群众的举报置之不理,甚至对所谓“听话”的干部进行袒护,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村干部的腐败风气。

 

第三是司法原因,对农村“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因涉案数额小而对农村出现的“村官”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不够重视;或者因为调查取证难度大而导致问题迟迟不能处理,最后从轻处罚或不了了之。这种执法不严的现象,放纵与助长了犯罪,极易导致“村官”气焰嚣张,疯狂作案。

 

三、遏制“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针对日益严重的“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这种犯罪已成为当前防范农村群众矛盾激化、推动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首要问题。从当前情况看,预防“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农村普法教育。加强对“村官”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道德、制度纪律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使之自觉抵制拜金主义的思想侵蚀。同时,加强“村官”和村民的普法教育,提高“村官”守法意识,使“村官”在执行公务时更加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维护村党支部、村委会工作的廉洁性。同时,也使村民增强护法意识,积极参与村务工作的监督,勇敢地与“村官”犯罪作斗争。

 

二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堵塞“村官”贪污、挪用公款的漏洞。在执行财会制度上,做到钱账分管,按规定领取现金。建立健全财会账册,严格审查各种报销单据,做到账目收支清楚。在建立执行物资管理制度上,要加强对各种物资的验收、入库、保管和领用,做到入库验收、出库清点,杜绝因物资进出库无记录而导致的物资流失。

 

三是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改善和提高“村官”待遇。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对“村官”实行工资统筹,每月发放固定工资,还为“村官”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给予“村官”报考机关公务员的资格等等,这样就解除了“村官”的后顾之忧,给了他们新的政治舞台,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预防“村官”实施经济型职务犯罪起到了一定作用。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如将“村官”的年收入与全村年收入挂钩,使全村盈利的同时也让“村官”分享到成功的果实),改善与提高“村官”待遇,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预防“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保持廉政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是完善立法,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出台《职务犯罪预防法》,各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部分地区虽然己通过地方立法制定了《职务犯罪预防条例》,但对各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工作要求不明确、不规范。因此,只有制定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法》,与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互为补充,形成立体预防体系,才能使职务犯罪工作真正有法可依,走向法制化。

 

五是严格司法,不断加大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打击职务犯罪。只有加大了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查办,才能让事实体现法律的威慑力,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法律在农民心中的权威,更好地促进预防犯罪的工作。

 

六是打防结合,重在预防,建立起包括群众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在内的全方位监督网络。强化群众监督,在充分保障村民对村务知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同时,加强监察、审计两个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发挥其专业人员有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优势,加强对村委会工作尤其是财务工作的监督。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予以曝光,进行剖析研究,形成舆论压力,以弘扬正气,防止犯罪,促进我国广大农村社会的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原标题:“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特点及解决对策浅析

来源:中国企业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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