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该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讯问?

发布时间:2015-03-30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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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犯罪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全球毒品已达200多种。

 

毒品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至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以及容留或教唆吸食毒品、种植毒品等均可构成毒品犯罪,要处以较重的刑罚。而吸毒、注射毒品则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规定》,要给予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其中的成瘾者,要强制戒毒。香港地区的法律则将吸食、注射毒品定为犯罪。

 

毒品犯罪包括以下罪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三百四十七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三百四十八条);包庇毒品犯罪罪;窝藏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刑法三百四十九条);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刑法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三百五十一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罪(刑法三百五十二条);强迫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三百五十三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刑法三百五十四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三百五十五条)。

 

此外,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还规定,曾因毒品罪被判刑后又重犯者,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毒品犯罪是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我国已经签署参加的1988219日联合国通过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即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兜售、分销、出售、以任何条件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行为。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有关的危害行为。”

 

这类犯罪案件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暴利驱动,犯罪发展速度快,跨国犯罪突出。

 

我国自鸦片战争以来,他受毒品的祸害。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雷厉风行地开展大规模“禁烟禁毒”运动,到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肃清了烟毒的祸害,在国际上被赞誉为“无毒国”。八十年代初开始,逐渐有境外毒贩利用我“无毒国”的声誉,贩毒过境。当时只有个别境内人员担当“马仔”角色,境内也极少人吸毒。但八十年代后期,吸毒者成倍增加。九十年代以来,毒品犯罪更加迅速发展,除境外毒枭贩毒外,还出现了境内人员贩毒,而且规模由小到大,既有一二百克随身藏带,也有大规模的跨国贩毒集团,境内吸毒成病者也迅速增加,各地出现零散分销的“市场”,形成了“以贩养吸”的群体;更出现了毒枭带配方入境制造冰毒,随后不久出现境内毒贩自行设厂制毒。这个变化,与国际上毒潮泛滥直接相关。由于暴利的驱动,国际上存在着北美、西欧两个庞大的、售价高昂的毒品市场(全球最大吸毒国是美国,每年毒品消费超过一千亿美元,“金三角”每公斤海洛因约700美元,而1991年美国毒品市场价为270多万美元),吸引着更多人去铤而走险,全球毒品犯罪不断迅猛发展。尽管我国不断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但毒品犯罪仍然迅速上升,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贩毒数量和犯罪规模不断加大,以身试法者不断增多。改革开放以来,毒品犯罪的增长率明显高于同期的其他刑事犯罪。

 

当代世界毒品主要生产基地有三个,即南美和亚洲的“金三角”、“金新月”。而毒品的主要消费市场却在美国和西欧。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毒品产地、加工地、中转地和消费地之间,自然形成了条条变化多端的跨国贩毒路线。我国毒品主要来自“金三角”,除国内吸毒者消费一部分外,主要还是流出境外,终极目标也是价格最高的北美或西欧。因此,我国的毒品犯罪主要属于两头在外的跨国犯罪,这会给讯问和调查取证工作带来种种困难。

 

(二)集团化、职业化犯罪。

 

毒品犯罪要经生产、加工、运输、出卖、吸食等众多环节,不可能由一人单独完成。每一作案成员必然有其“上手”、“下手”(或称“上家”、“下家”),还会有协作的同伙。只要侦查措施得当,完全可以克服这类案件两头在外引起的取证困难。

 

由于毒品犯罪环节多、流程长,作案者往往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区勾结,成为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贩毒体系。有的购置有专用的运输车辆、船只;设有秘密联络转手点;有秘密加工和收藏场地;用现代化通讯设备进行秘密通讯联络;有的开设公司、工厂、商店掩护其秘密活动。集团成员中,有组织、有分工、有纪律。职业化、专业化越来越明显。

 

为了逃避打击,结伙作案者要经严格挑选考察,从有资金者、能解决入境或出境或运输环节者、能打通某一关节者中物色,成员还必须绝对可靠,因而往往形成股东式或家族式的团伙。他们利益相关,命运相连,落网后对讯问形成的阻力也较大。

 

(三)活动隐蔽、手法狡诈多变。

 

毒品犯罪虽然存在暴利,但刑罚重。为此,作案者挖空心思和不惜工本地采用伪装和隐蔽的手法,诸如人体藏毒、金鱼藏毒、利用运输货物藏毒、利用交通工具藏毒、利用老人、小孩、残疾人、少数民族、孕妇藏毒等。还有利用机器设备、佛像、罐头、电子琴等藏毒,使一般X光机检查无法发现。更有利用特殊科学技术手段贩毒者,如用特殊药品将海洛因调成不易识别的溶剂,甚至制成塑料状的行李箱,过境后,再提炼回收出海洛因。

 

在联络接头方面,他们普遍采用单线联系,用当时最先进的通讯工具,用暗语、暗号联络;多种工具并用,不同联系人用不同号码联络。例如一名毒品分销者,身带几部传呼机和手机,都是用假姓名、假地址购来的,对“上手”供货人和不同顾客,用不同号码的手机或传呼机联系。

 

在交接场所方面,大宗的毒品交接,多以汽车、船只装载,运载至隐蔽的地点交接,其他多在酒店、商店、中小旅馆、出租屋等地,也有熟客供货上门的。但往往采用狡诈手法,随时变更,且辅.以跟踪、监视等各种反侦察伎俩。通常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方式,快速成交。为了逃避打击,近年来一些毒贩将毒品先秘密藏匿于花坛、树洞、石头底下等处所,买者交钱后,再指点出位置,让其自取,避免被人赃并获,即使当场被抓,也坚持抵赖。

 

一些毒贩配备了精良的武器装备,被追查和拘捕时,撕开善良的伪装,实施武装对抗,干警为此遭受牺牲,这种情况有日益增多的趋势。

 

(四)多种犯罪相连,背景复杂。

 

毒品犯罪必然引发多种犯罪。吸毒者开销巨大,纵使有百万家财,很快便耗光。由于毒瘾难熬,为了筹集毒资,会干出种种丧尽天良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绑架、杀人、卖淫等。甚至六亲不认,对亲朋好友也实施盗窃抢劫和谋财害命,因此而引发多种刑事犯罪。一些惯犯往往“五毒俱全”,一人涉多案,一案涉多人。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注意循线追查,深挖犯罪,扩大战果。

由于要配备武器贩毒,出现了既贩枪,又贩毒,“枪毒同源”、“枪毒同流”的现象;为了打通关节,形成“保护伞”以方便贩毒,要采用金钱收买、女色勾引等种种手段腐蚀干部;为扩充贩毒地盘,往往经营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黄色娱乐场所,“黄、赌、毒”合并经营,乃至兼营放高利贷和迫债,为此要组织、网罗打手、装备枪支和各种凶器,这不仅引发多种犯罪,还会形成独霸一方的黑恶团伙。因此国际上一些大贩毒集团都是黑手党操纵,并有一定的军政掌权人物为背景。中国的毒品犯罪活动,也有向这个方向发展的趋势。审理这类案件,要注意认真追查。

 

 

二、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主要心理特点

 

(一)突出的侥幸心理和抵赖态度。

 

毒品犯罪是明知会有杀头、坐牢风险而进行的犯罪。在暴利驱动下,仍铤而走险,其思想首先就是建立在有可能侥幸过关的基础上。加上事前经过十分周密的策划,自恃手段高明,行动诡秘,只有当事人知道,一旦事发,即可斩断线头,或者采用了人货分离等种种狡诈的预防措施,认为公安机关难以查获,更难以掌握犯罪证据,因而更加强化了侥幸心理。

 

毒品犯罪案件较之其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更强的反侦查、反审讯的心理准备。在策划过程中,便考虑了如何防止被公安机关发现,如何不让犯罪证据落在公安机关手上,更构思了一旦落网,如何推卸抵赖的办法。其做法往往是能推则推,能赖则赖,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例如,起诉判刑要依据贩毒数量而定,为此,分销给吸毒者时,每次随身只带一小包,甚至每包不满1克(目前我国判刑起点为1克);一旦人赃并获,也要以“不是我的”,“不知是毒品”等抵赖一番;即使无法抵赖,也只供认现案,当揭发和证实其以往的贩毒事实后,又往往要死守不足50克(判死刑的界线)这条防线。因此,审理这类案件,必须以锲而不会的精神,做好攻心斗智和调查取证,挫败其抵赖态度。

 

(二)明显的守盟心理。

 

贩毒团伙中有不少是家族式、股份式的,他们之间有血缘、亲缘关系,又有一荣俱荣,一败俱败的利害关系,较其他刑事犯罪团伙,守盟心理更加浓厚。甘肃、宁夏一带到广东的贩毒团伙还有约定,“谁出事了,别的成员就负责照顾他的家人”。他们为了照顾家庭,或怕同伙报复家中亲人,更不愿意“出卖同伙”。一些人甚至从守盟心理演变为舍命心理,将全部罪责包揽在自己身上,尤其隐藏有大宗赃款、毒品在外的,竟有抱着“牺牲我一个,造福几代人”的想法,使侦查讯问必须解决的——弄清事实真相、分清罪责和深挖犯罪、追捕同案、追缴赃款、赃物等任务都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常见的猜疑心理。

 

毒品犯罪团伙成员是在追求个人私利的基础上结合起来的,但求损人利己,不顾祸国殃民,成为他们的人生宗旨。由于贩毒活动环节多,活动隐蔽,往往是单独行动,单独接头,产生了许多欺瞒同伙的机会和条件。诸如售出价是多少、是否收齐了贷款;人货分离的运毒过程中,毒品是否被查获没收等等。同伙之间尔虞我诈、勾心斗角、互相欺骗的情况是常见的。在得利大小、得利先后、风险大小等问题上更经常在有矛盾。他们被捕前就存有互相猜疑的心理,被捕后,对是谁“出卖”了自己,别人供出了什么等问题更是不断猜疑。被讯问过程中,互相推诿罪责,互相推诿赃款、赃物等情况更是常有发生。这种互相猜疑的心理和利害矛盾,大大地抵消了守盟心理的作用,成为侦查讯问中进行分化瓦解和利用矛盾的有利条件。

 

(四)严重的畏罪心理。

 

我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判刑重,声势大,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境内外的毒品犯罪分子对此是清楚明白的。他们落网后,自知面临严厉的惩处,畏罪心理陡然而生,紧张、恐惧的情绪也表现突出,尤其是那些大要案犯、惯犯、累犯,他们自知末日将至,有的坚持狡辩抵赖,有的沉默对抗,认为交代了是死,不交代也是死,往往产生绝望心理,有的寻隙越狱逃跑,有的乘隙自杀。因此必须严密看管,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唤起其求生欲望。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查证要点

 

(一)弄清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首先要弄清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籍贯、家庭情况、经历、职业、住址等,重点是弄清其有无前科,是否贩毒的惯犯、累犯

 

(二)查明毒品的来源和去向。

 

通过讯问和查证,查明毒品是何时、何地、从何人手中得来,其“上手”、“下手”的来源、路线和去向;彼此接头联络的时间、地点、联络方法;电话及手机、呼机的号码、联络暗语、暗号;对方的姓名、化名、年龄、籍贯、口音、身材相貌和特征等。

 

(三)查明毒品犯罪的事实经过和具体情节。

 

通过讯问和查证,查清毒品犯罪的全过程。包括犯罪团伙成员何时、何地如何纠集、策划贩毒的具体过程;各次贩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各人的分工;贩毒的手段和方法;毒品的品种、质量、数量和价值;贩毒路线、运输工具、伪装方法;窝藏点和窝藏人的情况;所获赃款的数额、分赃情况和赃款的下落。对这些犯罪事实和情节,要一一落实口供,完备证据。

 

(四)清缴赃款、赃物、犯罪工具及有关罪证。

 

通过讯问和查证,查出毒品犯罪团伙的赃款、赃物,尤其所收藏毒品的地点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认真实施追查,收缴归案。查出犯罪工具(如自购的车辆、船只)及有关罪证的收藏情况后,也要抓紧收缴。

 

(五)分清各人在毒品犯罪中的罪责。

 

对有同案人(尤其一案多人)的案件,要通过讯问和查证,查明每一犯罪嫌疑人所参与和从事的犯罪活动,各人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罪责。

 

(六)深挖犯罪,追查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成员中,往往有“五毒俱全”,身负多种、多宗罪案的人,讯问和查证工作中,要注意深挖细查,不漏过一个疑点,不错过一条线索,更不能漏掉一条罪该惩处的罪行。

 

(七)扩大战果,深入追查所知的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的线索。

 

被讯问的贩毒犯罪嫌疑人在参与犯罪活动后,在犯罪营垒中、在各种不同场合,往往与各式各样的违法犯罪分子有接触和交往,从其他方面也会耳闻目睹一些违法犯罪情况。要通过思想政策教育,促使其毫不保留地检举和揭发。

 

四、讯问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对策

 

(一)讯问与调查紧密结合。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多为集团化跨国犯罪,活动隐蔽,手法狡诈多变,且常常会多种犯罪相连,背景复杂;再加之侦察条件有限,破案时相当一部分案件事实未能弄清,深追和深挖的任务繁重。因此,不能单纯依靠坐堂问案,必须讯问紧密结合调查,对案件涉案未及查清的人物、场地、运输路线等线索,该监控的监控,该调查的调查;对供出的犯罪事实和涉案人物要及时查证核实;供出毒品及赃款赃物去向或下落,更要抓紧追查清缴;要根据调查发现的新问题、新证据、新线索,及时调整讯问内容和讯问方法。

 

要采用侦审紧密联合,各自发挥所长的方式运作。破案时,讯问人员最好能参与拘捕工作,以利于熟悉现场情况,掌握被拘捕人的思想动态;如有需要和条件许可,及时、就地组织讯问;讯问人员应参与对有关场地、设施的搜查,明确证据来源,切实完备证据的法律手续。

 

破案中缴获的通讯器材,应妥善保管,及时、正确运用。缴获新拘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机、BB机,往往还能收到不少联系信息,很可能与其犯罪活动有关,能从中获悉关系人的动向,能为扩大战果发挥重大作用。因此,这类器材应放在讯问场地,或放在讯问人员身边,遇有来电,及时弄清来电人身份及与本案关系,如有运用条件,应及时、适当答复,以便进一步开展工作。

 

实践证明,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理,必须组织精干警力,侦审联合作战,快审、快突破、快查证、快追赃、快扩线、快追捕,才能比较彻底地破获全案,否则就会发生同案人逃跑、案件事实难以核对和查清,罪证无法收集完备等诸多弊病。

 

(二)掌握有利时机,抓紧开展讯问。

 

1.充分运用“黄金时间”开展讯问。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刚被拘捕,处于惊魂未定,六神无主状态,未构思好应付讯问的对策时,正是讯问的“黄金时间”,应掌握这一有利时机,抓紧开展讯问。

 

2.及时运用随身及现场搜获证据。现场搜获的毒品、注射器、毒品包装用品等,应及时质问指证,并作好笔录,避免日后被抵赖推卸。一些身上有注射针头痕迹的、讯问中毒瘾发作的,均可据此追查讯问,以追问出毒品来源。

 

3.妥善对付试探摸底和反诘发难。一些自认为隐蔽和伪装得很巧妙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在初审中往往千方百计试探摸底,假装镇定,声称自己是正当商人、守法良民,甚至反法发难,质问公安机关何以乱抓人。对此,思想上应有充分准备,回答既要坚定有力,又要策略得当,通常可运用敲山震虎策略,画龙点睛而又胸有成竹地指出其犯罪性质及其严重性,但不露我方底细,不要动辄发火,无理斥责,也不要无计划、无目的地乱抛证据,更不要软弱无力地无以应答。

 

4.力争旗开得胜,务求压倒嚣张气焰。第一次讯问要力争旗开得胜,设法打开犯罪嫌疑人防线的缺口,有据有理地压倒犯罪嫌疑人对抗拒供的嚣张气焰,为有计划地深入开展讯问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妥善运用讯问策略。

 

1.正确选择讯问突破口。毒品犯罪案件的特点是有“上手”、“下手”等同案人,破案时往往掌握有一定的同案人资料,甚至有同案人同时被捕获。此外,在破案时,往往缴获有一定的毒品或其他物证,甚至是在贩运、贩卖或收藏的现场人赃并获。讯问突破口要充分运用这两个有利条件,或者利用同案人的猜疑心理和双方供词的矛盾作文章,或者围绕已缴获的物证动脑筋,通常要求首先要对现场、现案作出认罪交代。总之,要运用我方最有把握的事实或证据,针对对方防守最为薄弱的环节,以及心理上最突出的弱点,锲而不舍地实施进攻,突破其隐瞒抵赖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防线。

 

2.攻心与攻城紧密结合。“攻心为上,攻城为辅”,两者必须紧密结合,这是我国兵法的精粹,也完全符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工作。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突出,自认为犯罪手段隐蔽、同案可靠,公安机关无法掌握其犯罪证据,而事实上破案时我们也难以全面掌握完备的证据,讯问也不能只靠出示证据;另一方面,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特别严重,尤哪些大要案犯,往往在证据面前仍然顽固抵赖。因此必须针对被讯问人拒供的主要思想障碍,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疏导,辅以必要的出示证据、揭发和运用矛盾,才能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作出认罪交代。

 

毒品案件侦查讯问实践说明,对那些自知罪恶重大,明知够条件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中不能不切实际地以宽大许愿而促其交代。相反地,应当明确指出他犯的是重罪、死罪,当其感受到面临死亡的危机时,要及时指出:唯一的一线生机是彻底坦白交代,认罪悔改,并检举揭发,争取立功赎罪。还要适当唤起其求生的欲望,触发其对生的留恋,防止其出现悲观绝望的心理,甚至采取舍命对抗的态度。这种“置之死地而后生”的策略,只要运用得当,这类犯罪嫌疑人基于其极端自私的本性,为了自己求生,会宁愿将同案人踩在脚下,成为自己求生的垫脚石,争先恐后地主动交代,并深入检举揭发的。

 

3.充分利用矛盾,实施分化瓦解。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着种种猜疑和矛盾。被拘捕前,他们在集资多少、出力大小、风险大小、分赃多少等问题上就常有矛盾;被拘捕后,交代问题的先后、深入程度也存在着差异,适当揭露和运用这些矛盾,能有效地分化瓦解。通常可采取下列措施:

 

1)剖析从事贩毒者“但求损人利己,不顾祸国殃民”的心理。最好以曾公布的案例,列举一些重大毒犯落网后,为了自己多活一段时间,宁愿早日推同伙上断头台的极端自私表现,破除其守盟心理。

 

2)剖析贩毒团伙内部不公平的事实。可从集资、出力、风险的大小,和分赃的多少等方面着手。

 

3)剖析贩毒团伙所安排的分工和联系方法,其实是互不信任,尔虞我诈。

 

4)揭露团伙内曾出现的偏袒与不公的事例,说明团伙内其实黑幕重重。

 

5)揭露团伙内曾发生的矛盾、冲突,说明其内部斗争早已存在,落网后只能更为加剧。

 

6)揭露一些同伙已经交代而被讯问人尚未交代的事实,使其感受到自己交代问题处于落后地位,促其迎头赶上。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使被讯问人认识到:同伙不可靠,盟誓不可信。唯有自己尽快彻底坦白,争取立功赎罪,才是唯一可行的出路。

 

(四)讲究讯问方法。

 

1.做好教育感化工作。

 

1)正确宣讲法律和政策。尤其要直讲好刑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对自首立功所作的司法解释,使其认识到虽犯重罪、死罪,但尚有一线生机,是于法有据的。

 

2)要努力使被讯问人对讯问人员建立信任感。被讯问人明知交代出重罪会面临死亡的危险,检举出贩毒的朋友,等于将朋友送上死路。作出这些行动等于把自己的命运和前途都交托给讯问人员,如果对讯问人员没有信任感,是不可能作出这样的行动的。因此,讯问人员必须注意尊重毒品犯罪嫌疑人的人格,言行举止要庄重得体,说话要入情入理,处理问题要公平恰当,才能取得其信任。

 

3)教育工作必须有的放矢。要摸准被讯问人的思想脉搏,找出其不愿如实交代的主要思想障碍,有的放矢地开展教育工作。

 

4)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要灵活、生动。教育内容要力戒空洞、抽象,最好运用真人、真事、真实案例尤其是被讯问人能够耳闻目睹的事例进行宣讲,使其感到真实可信。如运用报刊杂志、书籍、图片、照片、录音、录像等,做到有形、有声、有文字为据,效果更好。

 

2.注意解除后顾之忧。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要有三怕:一怕同伙报复;二怕妻离子散;三怕人财两空。对此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瓦解。

 

同伙已落网当然能消除报复顾虑,设法使同伙落网,也是消除报复危险的有效办法。

 

做好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亲属的思想工作,使一些亲属成员进行教育规劝,以“财是身外之物”、“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等哲理,劝其彻底交代,检举立功,争取宽大。可用信件、电话、接见等方式进行规劝。这种釜底抽薪的办法如果实施得法,效果是十分良好的。

 

3.适时、巧妙使用证据。使用证据要根据讯问的态势,宜主动出击者主动出击,直引而不发者引而不发。但要力求对准要害,力求以少制胜,以巧制胜,用最少量的证据,达到最大的讯问效果。通常运用获取的物证、书证、同案人的供词,都能产生巨大的威力。只要仔细研究,搜查中缴获的记事本、书信、车船票、机票、住宿发票、单据、便条,以及从电讯部门查获的手机、寻呼机的通话记录,均能发挥重大作用。但物证、书证不要全部端出,同案人供词要检验其真实性,且运用片言只语,点到为止。

 

4.讯问与监管、耳目、监控工作紧密结合。对在押的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要实施全方位监控,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切实防止自杀、越狱逃跑等事故的发生;更要为讯问工作提供其反审讯的计划和将采取的行动,必要时可运用看守所耳目,套取有关案情隐秘,相机诱导其走坦白从宽和立功赎罪的道路。

 

五、讯问和查证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调查取证要及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大变革的年代,社会上人、财、物大流动,知情者常流动,现场境况常变动,调查取证的时机往往稍纵即逝,尤其是一些零散贩毒案件,要及时对零散购毒者逐一调查取证,这些人很可能只发现其少量购毒而自己吸食,未达到对其采用强制措施的条件,瞬间便在人间“蒸发”,下落不明,无法取证。而能认定贩毒者的贩毒数量将大打折扣,刑罚也会由重刑变轻刑,甚至只能作劳教处理。

 

2.要注意防止翻供。近年来毒品犯罪嫌疑人在预审、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翻供的情况屡有发生,有的因此推卸了应负的罪责。对此,首要的是要在充分搜集确实的证据方面下足功夫,务求做到铁证如山,无法推翻。其次是提高讯问水平。对毒品犯罪活动中一些关键性的事实和情节,要及时向深问细。诸如毒品、毒资下落;关系人的姓名、地址、下落等。尤其对一些只有作案者才知道的事实和情节(如伪装方法、收藏方法、暗格位置等),要注意运用提问技巧,在毫无引供、诱供的情况下,使其作出如实的供述。只要供词与查证结果相符,被讯问人是无法推托的。当然,在技巧和详细讯问的同时,要做好讯问笔录,最好能同时作录像、录音。重大案件还可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讯问。

 

【作者介绍】广东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侦查系教授,从事预审学研究

 

参考文献

 

胡关禄主编.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收稿日期]200109-17

 

原标题:毒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来源:法律信息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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