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角色冲突并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发布时间:2015-04-02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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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并非刑法中的单独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职务犯罪,毫无疑问,必然与职务有所联系。与职务有着直接联系,即我国刑法中条文中明确规定了职务,或者说构成要件中与职务相关的犯罪有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务人员犯罪等;与职务存在间接联系的则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有学者将前者称为纯正的职务犯罪,后者为不纯正的职务犯罪。⑴职务犯罪具体包括上述犯罪中的哪些犯罪,还是包括上述所有的犯罪,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包括三种,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二是渎职犯罪,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包括四种,除了以上三种外,还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务人员犯罪。”⑵

从哲学上看,内涵和外延是矛盾的统一体,内涵决定外延,内涵越大则外延越小,内涵越小则外延越大。之所以对于职务犯罪的外延(即包括哪些犯罪)有所争议,关键在于各个学者对于职务犯罪的内涵(即概念)的看法并不一致。要给出一个清晰的职务犯罪的概念,必须对职务犯罪的主体、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三个方面予以明确。


纵观各个学者所给出的职务犯罪的概念,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的学者对于职务犯罪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没有特别大的分歧。首先,职务犯罪必须与职务直接相关,也即职务犯罪所谈论的只能是纯正的职务犯罪,类似利用职权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等不纯正的职务犯罪不应纳入职务犯罪的研究范围。具体而言,与职务直接相关又可分为利用职权和亵渎职权两种。利用职权指积极运用自己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亵渎职权则指消极地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其次,职务作为一种公共权力载体,公共管理活动的手段,涉及的面较广,所以职务犯罪的行为后果在于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分歧较大之处在于职务犯罪的主体,观点颇多。笔者认为将职务犯罪的主体定位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从事公务的人员”⑶较为合理,原因如下:首先,从字面上理解,职务犯罪就是一种与职务相关联的犯罪,并没限定为是国家机关管理职务,将职务犯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公职人员范围太小。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则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可以看出,两个文件中所使用的均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非简单地使用职务犯罪的概念,从侧面反映出职务犯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两个概念是有所区别的。


综上,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当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或者亵渎职权,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的总称,具体而言,包括刑法中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

 

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理论及预防措施

 

(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理论


从古至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就是一个极受重视的话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给国家、人民带来的重大损失以及对国家统治、社会稳定的重大影响,使得一直以来如何对其进行预防都是一个国家应对犯罪对策中的重中之重。而有效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前提就在于正确认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只有知道“为什么”才能针对性地“怎么办”。


人们时常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看成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即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并未切实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而是用在了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谋利益上。对于为何会出现这种“权力的异化”,国内外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


1.国外学者的观点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国外学者的观点主要有权力作恶论、自由主义、权力寻租理论以及性恶论。这四种观点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给出了自己对为何会出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理解。


1)权力角度


权力作恶论从权力的属性出发,认为国家权力作为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拥有的对社会和权力客体的制约能力,是一种压迫性的力量,其天生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和滥用的危险,如果不采取适当措施对其进行限制,那么这种天生的扩张倾向和滥用危险就会爆发,进而直接导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出现。


2)国家干预角度


从国家干预角度出发的有两种学说,一是自由主义理论,一是权力寻租理论。两种学说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与国家、政府过多地干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使得个人生活或经济生活处处都要受到国家权力的制肘有关。正是因为个人生活或经济生活处处受到国家权力的制肘,国家权力在个人生活或经济生活中占据了异常重要的位置,为了在社会竞争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某些人就会寻求通过利用国家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诱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3)个人角度


与中国人“性本善”的观念不同,西方社会由于深受宗教影响,主张人性本恶,人性中存在着普遍的、不可克服的缺陷,“第一,人类的知识与无限的宇宙相比较,处于‘根本无知的状态’,人类始终被无知之幕所笼罩;第二,人类具有偏私趋利的本性,总是本能地关注和倾向自身的利益。”⑷正是因为这种偏私趋利的本性的存在,即使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种本性亦会驱使其寻找机会,运用自身所拥有的国家权力谋取自己的利益。


2.国内学者的观点


国内学者的观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主要原因论,包括‘不可避免说’、‘体制转换说’、‘制度缺陷说’、‘利益驱动说’、‘素质低劣说’、‘世风不佳说’、‘权力消极作用说’、‘正面效应说’等等;二是综合动因论。即是从诸种因素综合作用来阐述职务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主张某一因素是职务犯罪原因的观点”⑸。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政治素养不高、法治挂念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⑹有的则认为是权力机制运行不完善、监督无力,经济体制转型,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以及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素质低下、价值错位、心理失衡。⑺将这些观点进行总结归纳,可以看出,国内学者认为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内外部两个方面:一是外部原因。即体制原因,如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包括权力运行机制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不够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两者不够协调等等。二是内部原因。即国家工作人员自身思想状况的原因,我国经历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官本位”、特权思想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严重,让其自认为高人一等,“唯我独尊,蔑视人民的民主权利”⑻。


(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措施


我国不少学者结合自己所持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观点,相应地提出了对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纵观这些预防措施,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类。


1.法律层面的预防措施。


不少学者认为,我国现有刑事法律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规定的不完备性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应当通过完善刑事法律规定惩治与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有学者提出要制定专门的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⑼又如认为应当降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定刑,防止犯罪人利用“死刑犯不予引渡”的国际惯例;⑽还有提出扩大贿赂的范围,不能将行为人对职务廉洁性的玷污简单实化为对财物的获取,删除对贿赂犯罪主观心态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实施长久追诉机制。⑾


2.刑事政策层面的预防措施。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和社会整体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系统整体”,理应在预防犯罪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亦不可例外。实践中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过于轻缓,未能有效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部分,应当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严惩职务犯罪,“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最终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⑿。


3.工作机制层面的预防措施。


合理的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基础需要有效的工作机制予以配合,才能使之在实践中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从国际层面而言,可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从国内角度而言,“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⒀;“深化体制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同时加速政治体制的改革,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⒁等等。上述各种观点对于解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均有合理之处,但是又或多或少地有所缺陷;相应地,基于这些原因所提出的预防措施分别从刑事法律层面、刑事政策层面和工作机制层面出发,均具有内在的合理性,亦能够解决一定的问题。但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均是“治标”,而未能够“治本”。它们均是从国家工作人员自身以外的因素为出发点进行考虑,希望通过外部的一些制约或监督机制来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很少从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因素出发。


笔者认为,改变这种传统的思考路径,从国家工作人员自身出发寻找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而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可能更能够“治本”。而这种从国家工作人员自身出发的工具就是社会学中的角色冲突理论。

 

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角色冲突

 

(一)社会角色与角色冲突


俗话说“人生如戏,戏如人生”,社会就如同一个现实版的大舞台,每个人都在其中既扮演着一定的角色,又同时作为别人表演的观众,欣赏着别人在社会中的一举一动。这种社会角色是“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它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⒂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社会中的人们并非只有一个社会地位或身份,相反,在不同的场合或情境下,人们可能具有多个不同社会地位或身份,从而具有各种不同的角色,且这些角色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补充,形成一个角色集。正是这种角色集的存在,为角色冲突埋下了伏笔。正如上文所述,社会角色是一整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多种社会角色意味着多套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而当这些不同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发生矛盾、对立或者抵触时,角色冲突就产生了。“角色冲突妨碍与破坏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因此,应尽力避免”⒃。


角色冲突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角色间冲突,即不同人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之间所发生的冲突,如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冲突,婆婆与媳妇之间的冲突;另一种是角色内冲突,即同一角色内部所发生的冲突,如一个妇女所同时具有的妻子角色与母亲角色之间的冲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角色冲突主要是角色内的冲突,即国家工作人员所同时具备的多个角色之间所发生的冲突。


(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所存在的角色


1.自然人角色


自然角色与社会角色相对应,但两者并非截然对立,现代社会中自然角色通常会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国家工作人员首先也是最基本的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而存在,其具有普通人所具备的七情六欲,有对物质生活的追求,希望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吃得营养,穿得鲜亮;有自己的爱好,对书法、收藏等高雅艺术的追求;还有自己的偏见、情绪、脾气等等。作为自然人角色,最为突出的特征就在于趋利避害的基本自然属性,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而规避对自己有害的。


2.社会人角色


人生活在社会之中,必然不是孤立的存在体,必定会与众多的其他人产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关系。所以,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系列角色中,社会人角色最为复杂,也是角色集最为丰富,内部角色最为多样的角色,相应地角色期待也最为多样化。在家庭中,他(她)还要扮演丈夫或妻子的角色,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在家族中,他(她)可能是儿子、女儿等晚辈,又可能是叔伯、姑姨等长辈;与家庭、家族外人群交往时,他(她)还可能要扮演同学、朋友的角色。家庭成员希望国家工作人员能够照顾好家庭,让家庭生活富足,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家族成员希望他们能够为家族增光,为家族谋福利,光耀门楣;同学、朋友则希望他们能够尽同学之谊、朋友之情。


3.国家工作人员角色


与上述两种角色的内容不成文性不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7条、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8条、第9条,分别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等规定行事。


(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角色冲突


1.自然人角色与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冲突


在远华特大走私案中,厦门海关原副关长接培勇心高气傲,有抱负,有才干,根本看不起赖昌星,说赖昌星是“文盲加流氓”,并且对赖昌星一直保持戒心和距离。不管是赖昌星提出要送他的儿子到国外读书,还是提出要安排他的弟弟到香港发展,他都坚决予以拒绝。但随后,赖昌星发现接培勇爱好书法,于是为其煞费苦心地弄来绝版的《毛泽东评点二十四史》一套、一幅由9位当今知名画家合作的牡丹图和一些当今名家的书法作品。关系进一步进展后,又请接培勇为其远华牌香烟盒、远华足球队题写牌名、队名。接培勇终于成为了赖昌星的“好友”,成为了红楼中又一位倒下的官员。⒄“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这句话形象地描绘出了自然人角色和国家工作人员角色所发生的冲突,也体现出自然人角色在角色冲突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作为自然人,当然有追求物质生活、爱好等的权利;但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应当讲究原则,不应追求物质生活、爱好等,于是两者的行为模式内容就会发生冲突。


2.社会人角色与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冲突


与自然人角色与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冲突相比,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社会人角色与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冲突更为多见。这与自然人角色单一,社会人角色复杂有很大的关系。一般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常常兼具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同学、朋友等多重社会人角色。而每一个角色与国家工作人员角色所发生的冲突都可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诱因。如在实践中,为了孩子的未来,送子女出国留学,希望能够通过这条途径实现“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愿望,而出国留学代价不菲,需要不少的金钱,于是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在正当渠道难以负担的情况下,不惜以身试法通过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方式来“筹资”。⒅

 

四、减少角色冲突,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既然角色冲突是造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那么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即在于减少国家工作人员的角色冲突,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减少角色量


正如上文所言,人们在社会中的角色并非单一,而是一个角色集。组成角色集的角色越多,也即角色量越大,角色冲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所以减少角色量,也就将减小角色冲突的可能性。自然人角色和国家工作人员角色是不可能被减少的,存在角色量减小可能性的只有社会人角色。社会人角色又可分为正当的社会人角色和非正当的社会人角色,不能苛求个体与家人或朋友断绝关系,所以正当的社会人角色同样也是不可能减少的,但非正当的社会人角色是可以减少甚至去除的。所谓非正当的社会人角色,主要是指由不正当关系所产生的并不为社会所认同的社会人角色,比如说情夫(妇)。这种非正当的社会人角色所导致的角色冲突,不仅影响家庭,而且是诱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1998年至2008年的十年间,共有41名省部级高官“落马”,在这41名省部级高宫中,有36名被曝拥有情妇,占87.80%;高官平均案发年龄为62.58岁,其妻子平均年龄约60岁,而情妇则降至51.42岁。⒆


对于这非正当的社会人角色必须扼杀在摇篮当中,一旦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有这种非正当的社会人角色,不能仅仅当作普通的“作风问题”而一带而过,甚至任何实质性处罚都没有。必须清楚地认识到非正当的社会人角色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诱发性,关注国家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把“作风问题”放到重要的地位,对“犯错”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决予以实质性的处罚。


2.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回避制度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社会中的个体即使最大限度地减少他的角色量,他仍然将是个角色集,内有多种不同的角色。为了减少这些必须存在的角色之间的冲突,那么就应当采取角色单一化的方法,也即在特定的场合中个体应当只扮演单一角色,单一角色也就不可能产生角色冲突。这种角色单一化的方法应用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就体现为建立健全国家工作人员的回避制度,尽量避免出现角色多样化,不给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自身的价值观念进行角色选择的机会。一旦出现这种需要国家工作人员依据自身价值观念进行角色选择的机会,那么角色冲突就产生了,也就可能出现角色选择错误,实施职务犯罪的后果。


国家工作人员回避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68条、第69条、第70条,2011年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了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以及公务回避等公务员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发布《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规定了法官的任职回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则规定了检察官相应的回避制度。可以说,我国对于回避制度的规定还是较为全面的,但仍应注意以下问题:第一,现有回避制度虽然较为全面,但是并不意味着能够涵盖所有可能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在实践活动中,对于新出现的应当回避的情形及时予以规定,以防止有漏洞可钻:第二,现有回避制度的规定,尤其对于回避程序的规定较为笼统,各部门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出台具体的细节的回避程序,以免现有回避制度仅是纸面上的文字,在实践中难以实现。


3.促进自觉的角色的出现


社会角色根据人们承担时的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觉的角色和不自觉的角色。所谓自觉的角色,指人们在承担某种角色时,明确意识到了自己正担负着的权利、义务;而不自觉的角色则相反,指人们在承担某一角色时,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充当这一角色,而只是按习惯性行为去做。⒇自觉的角色能够使人自觉地遵守规则,但同时容易做作和不真实;不自觉的角色虽然可能导致人松散,不认真遵守行为规则,但是一旦经过长期严格的社会化训练,将该角色的行为规范融入自己的日常行为之中,则能够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出色演绎该角色。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能够将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融入自己的日常行为中,在不自觉的情况下都能够遵守国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固然最好。但是,工作并非一个人生活的全部,如果将国家工作人员角色带入日常生活中,未免会影响个人的日常生活。所以,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角色还是应当成为自觉的角色较为可行,既不影响个人的日常生活,又可促使国家工作人员自觉地遵守各项行为规范。而要使得国家工作人员角色以一种自觉的角色的状态出现,就必须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提醒,也即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的教育,加强反腐倡廉宣传和廉政文化建设,以及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我审查。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种所谓的教育措施是空话、套话,在实践中未必能起到效果,但是笔者认为从角色冲突的角度而言,这些思想政治教育是十分重要的,这种长期的持之以恒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国家工作人员角色进行角色提醒是自觉的国家工作人员角色出现的必要条件。

 

五、对高薪养廉的看法

 

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酬体系不尽合理也是诱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所以应当借鉴新加坡的做法,优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薪酬体制,“在可行的范围内实施高薪养廉政策,推进高级行政人员和恰当范围内公务人员的薪酬市场化”(21)。但是亦有很多学者从多个角度出发论证高薪未必能够养廉,且还会带来不小的负面作用。两种观点所给出的理由均有一定的道理,那么高薪养廉到底是否可行,或者说高薪养廉的思想是否正确呢?笔者仍将从角色冲突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


一个完整的社会角色扮演过程由三个部分构成,分别是对角色的期望、对角色的领悟以及对角色的实践。其中对角色的期望属于外界对角色的要求,对角色的领悟则是角色承担者自己对该角色的认识和历练,最后在对角色领悟的基础之上对角色进行实践。“人们对角色的扮演虽然受到社会期望的影响,但是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他们自己对角色的认识、理解——即角色领悟的结果”(22),所以对角色的领悟阶段是最为重要的,它是角色实践的基础,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角色的领悟与实践是一致的。


根据上述理论,对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实践应当建立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领悟的基础之上。如果实行高薪养廉或者说是宣扬高薪养廉的思想,那么可能的后果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高薪,应当挣很多的钱,将成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领悟的内容。那么在对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实践中,高薪、挣很多的钱就会成为被体现到角色扮演者的实际行动之中。而现实中,何谓“高薪”很难有个明确的界定,在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眼中,高薪肯定有着不同的含义。当某国家工作人员认为其所得到的薪水并没有达到其所领悟的所谓的高薪,而此时又存在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得高收入的机会的时候,单一角色内部的角色冲突就产生了,具体而言,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为规范,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为了获得“高薪”,就必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角色冲突的产生将极易诱发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周其华:《职务犯罪热点、难点问题解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版,第9页。

⑵高铭暄、陈璐:《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⑶何秉松主编:《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惩治》,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⑷金箔、梅传强主编:《公务员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68页。

⑸莫洪宪、王明星:《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刑事对策》,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2期。

⑹游军利、李鲁军、赵德杰:《当前职务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⑺何成斌:《职务犯罪原因的系统分析》,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⑻金波、梅传强主编:《公务员职务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⑼高铭暄、陈璐:《当代我国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

⑽莫洪宪、王明星:《论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刑事对策》,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2期。

⑾高小清、董邦俊:《新时期职务犯罪的预防及其对策研究》,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⑿游军利、李鲁军、赵德杰:《当前职务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⒀游军利、李鲁军、赵德杰:《当前职务犯罪现象分析及预防对策》,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

⒁郁洁:《职务犯罪情况分析及预防对策——以上海闵行区为例》,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1期。

⒂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精编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⒃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精编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3页。

⒄《接培勇想风雅一把,赖昌星就让他风雅》,钱江晚报2006529日第C05版。

⒅李明耀、唐颖、范继芳:《子女留洋,断送多少父母前程》,载《检察日报》20061219日。

⒆《41名高官身陷情妇门案调查:情妇成反腐突破口》,http://wwwzsnewscnColumn20081111971370shtml2012410日访问。

⒇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111页。

(21)张果:《对职务预防犯罪的新思考》,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1期。

(22)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7页。

 

【作者介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原标题:从角色冲突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

来源《犯罪研究》2012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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