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地认识越轨新闻传播的功能及其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04-03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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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轨行为是某一社会群体成员被判定为违反该群体规范或价值观念的行动,一般包括犯罪、色情、暴力等,越轨新闻是指对越轨新闻事实的报道(在国内,越轨新闻一般被称为犯罪新闻、法制新闻或者负面新闻、媒体暴力等)。对于越轨新闻的传播,学术界基本上没有给予正面评价,这可以从关于越轨新闻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国内外的两种主要观点表现出来。一种观点认为,越轨新闻与青少年不端行为,特别是犯罪行为之间关系密切,“在任何一个基督教国家中,一家黄色报馆在气氛上大概是最像地狱的了,因为没有一个地方能比黄色报馆更适宜把一个青年训练成永远遭人唾骂的人”。⑴“最糟糕的是,黄色新闻不仅起不到有效的领导作用,反而为罪恶、性和暴力开脱”。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越轨新闻与青少年行为不端之间的关系并不直接,实证研究表明,一种看来对青少年不端行为起决定作用的新闻内容,在另一组实证研究中几乎不起作用。因此,在一个由其他重要得多的因素所导致的综合症中,娱乐性暴力最终只是作为一个助力,仅起到了一个微弱的强化作用。⑶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研究思路都是片面的。看起来相互矛盾的两种观点实际上是在不同层面上进行对话。笔者尝试采用功能主义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科学地认识越轨新闻传播的功能及其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

 

一、越轨新闻传播的正功能

 

功能主义是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流派,罗伯特·金·默顿是功能主义学派的集大成者。默顿以功能主义思想为基础,提出了他著名的功能分析范式,对功能进行了新的分类,提出了正功能和反功能、非功能的划分。本文以默顿的这种分类对越轨新闻的功能进行分析和论证。默顿指出:“功能即有助于一体系之顺应或适应,而为我们所观察到的后果”。⑷越轨新闻的传播首先具有正功能,而这种正功能正是学者们所普遍忽略的地方。

 

(一)一般预防功能

 

法的教育功能是指法的实施对人们的认识和行为产生的影响,其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主要在两个方面起作用:一方面,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既可以教育违法者本人,同时又对那些企图违法的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使其引以为戒;另一方面通过对合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确认和保护,对人们的行为起着示范与鼓励的作用。在现代社会,只有通过传媒对相关案件宣传报道,特别是对越轨案件的报道,才能有效实现法的教育功能。从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到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现代社会越轨新闻已经实现了经常性的、随时随地进行传播,受众范围广泛,影响巨大。在越轨新闻报道过程中,展示越轨者为其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所遭受的惩罚、所付出的代价是媒体在越轨新闻传播中最常用的策略。法国思想家福柯在其名著《规训与惩罚》一书的开始部分首先描述了对越轨者惨烈的惩罚过程:在人群的围观中,犯人被撕裂、烧焦和分尸,场面惨不忍睹。这种与现代文明不相适应的处罚方式虽然不会再出现,但新闻报道中对越轨者的制裁仍然对广大受众起到强烈的警示作用:新闻报道中药家鑫被押赴刑场后“再看一眼蓝天”的要求,胡长清被宣判死刑后的面如土灰等,都会使受众感受到越轨者悲惨的下场和生命的可贵。这样,越轨新闻传播的首要功能也就是一般预防,防止类似的越轨或者犯罪行为再次发生,也就实现了。这种越轨新闻传播的功能也被大多数受众所认可。学者马东东对沈阳市沈北新区的400名中小学生进行了调查,就收回的380份有效问卷来看,有74.7%的被调查对象接触犯罪新闻是为了“引以为戒,避免自己犯同样的罪”。⑸

 

(二)犯罪控制功能

 

日本学者竹内郁郎在谈到新闻传播对社会的功能时指出:“凡越轨行为,都有一定界限,一旦超出界限,就会成为制裁的对象。社会传播常规定越轨的界限。也就是说,即便是越轨行为,如没有暴露在公众面前,多半就被默认了。然而,如被大众传播抓住,在社会上公开的话,社会系统就不能不启动制裁装置,重申规范了。社会传播把对越轨行为的默认转化为制裁,从而,发挥了强化社会规范的功能。”⑹在我国,“七十码”事件中的那位肇事者,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根本就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在我国社会中,拥有一定的权位和资源的人享有某种特权作为一种潜规则得到了默认。但这种只能盛行在黑暗世界里面的越轨行为一旦被曝光,制裁行动马上就会展开。如同普利策说的那样:“关于犯罪、邪恶和灾祸等社会新闻的报道,是为了让人们知道社会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并起来与它进行斗争。”⑺

 

(三)完善犯罪预防制度功能

 

20103月至5月,我国接连发生的6起校园血案,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反响,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审视这几起案件的共性,校园防护措施的缺失和薄弱是犯罪得逞的一个重要的外在因素。随后,教育部发布《关于切实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门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加害人乘虚而入实施犯罪行为,避免无辜的学生成为被加害的对象。这些措施对预防针对校园的恶性犯罪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⑻

 

(四)被害预防功能

 

从表面上看,越轨新闻的报道是为了满足受众的好奇心、猎奇心理,而媒体为了追求利益又利用和放大了受众的这种冲动,导致性、暴力、犯罪等新闻信息充斥媒体。很多学者都对此进行过详细的论证。但笔者认为,在受众好奇和猎奇背后还有深层次的因素在起作用,那就是获取对自身生存和安全有价值的信息,怎么样趋利避害,而这一深层次的需要淹没在“好奇”和“猎奇”的表象中。“人们提出‘最近有什么新闻?’这个问题时,无非是想解决以下两种心中的疑虑有什么原先我没有料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吗?有什么现在我没有料想到的事情将会发生吗?”⑼越轨新闻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提供社会异动的消息,受众作为潜在的受害人可以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当凶杀、爆炸、投毒、强奸等重大恶性越轨行为发生后,生活在越轨行为发生地的受众就会特别关注这方面的新闻,“一件发生在附近地区的死亡事件,要比遥远地区成千上万人的死亡影响更大。”⑽越轨新闻的传播实际上起到了潜在受害者一般被害预防的作用。越轨新闻中有关受害人特征的刻画,也使得潜在的受害者吸取教训。“现代犯罪学研究证明,犯罪不仅仅是犯罪人单方一元的自由意志活动,而且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外显的社会性交互作用的产物。”⑾尽管在犯罪发生过程中,被害人可能没有可责性,但实际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被害人参与或“诱发”的结果,如果没有这种“诱发”因素或者这种因素较少,也许就不可能有犯罪的实施,从而也就不可能有犯罪的产生。越轨新闻的传播可以引导受众思考和总结容易导致被害的因素,减少犯罪发生的诱因。

 

二、越轨新闻的反功能

 

按照默顿的理论,“反功能即削弱一体系之顺应或适应,而为我们所观察到的后果”。⑿越轨新闻传播的反功能,得到了我国学者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了零散的研究,进入21世纪,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进入了高潮,特别是网络等新媒体的出现,更多的学者从新媒体的角度探索其传播的暴力、色情或者犯罪信息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从研究方法上来看,主要是采用了效果研究的方法,论证了上述越轨信息传播与青少年不端行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也与中国一份权威的统计结论暗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目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有70%的少年犯因受互联网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等几类严重犯罪。⒀

 

(一)消极的犯罪示范功能

 

犯罪新闻报道对案件的报道形象生动,并具有相当的故事性、情节性,颇受受众的喜爱,而且某些犯罪新闻报道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迎合受众的猎奇心理,对犯罪现象进行自然主义的“客观”描写,对案件细节不加评判、详尽地进行报道,频频出现犯罪人作案的详细过程,包括购买和制造犯罪工具、踩点、联络、实施的具体步骤、手法、逃避侦查等具体环节。这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潜在的犯罪入学习犯罪方法和技巧的教科书。“文明推动着报纸的创造和发行,报纸总是报道一些关于犯罪的新闻,有时候这些新闻特别容易刺激对犯罪人的模仿。”⒁新闻媒介与犯罪互相作用、恶性循环:报刊对犯罪的报道扩大了它们的发行量,而报刊发行量的扩大,又使更多的人进行模仿,导致了更多的犯罪的产生。⒂1901年黄色新闻大王赫斯特的《纽约日报》在肯塔基州长科贝尔被刺后,居然刊登赞美诗并怂恿将总统麦金利“送进停尸房”,甚至明日张胆地鼓吹:“假使在废除坏人和废除不良政府只有用暗杀的话,那么现在应该是采取行动的时候了。”结果不久总统就被杀,而且刺杀总统的凶手衣袋里就装有一份抨击卖金利总统的《纽约日报》。⒃

 

从犯罪学的观点上看,模仿论的理论基础是犯罪的客观环境决定论。菲利是环境决定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美国著名的犯罪学家萨瑟兰在其著作《犯罪学》中谈到:“在1892年,菲利,意大利的犯罪学先锋,直接将注意力投向他所说的流行文学,报纸新闻,以及有关犯罪问题的有插图的大众杂志对犯罪的‘不利影响’。几乎在一个世纪后,大多数美国地区都至少部分地将违法与犯罪归因于进行沟通的大众媒体,特别是电视机。”⒄在这些学者看来,媒介是人发展的重要环境组成部分,他们的研究也和传播学的“魔蛋理论”暗合。魔弹理论,又称“枪弹理论”或“皮下注射理论”。该理论认为,新闻媒体如同枪弹(有人称为“魔弹”),能够把观念、情绪、认识以及行动“击向”、“注射”给众多的观众——受传者,受传者如同大众传媒(特别是电影电视)的一个静止的“靶子”,是消极的、毫无抗拒力的,只要被大众传媒所传播的思想观念所击中,他们就会接受,受到强大传播媒介力量的摆布和控制。

 

(二)价值导向功能发生偏差

 

越轨新闻报道涉及的题材从杀人、放火、抢劫、强奸之类的恶性刑事案件,行贿受贿、贪污腐化之类的职务犯罪案件,酗酒闹事、卖淫嫖娼之类的治安案件,到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这些都是社会的阴暗面。对于这些,如果处理不当,就很容易导致内容的低俗。更兼由于销售压力,多数媒体都采取各种方法尽力吸纳受众资源,而其中最常见、最便捷的方法就是降低认知水平,迁就大多数受者的基本欲求。于是乎,各种性丑闻、色情、暴力等“立即报偿新闻”大行其道。有学者总结:“黑暗势力人物在个别媒体报道中成为‘英雄’的情况多次出现。无论这是媒体被黑势力人物公关后陷入,或是媒体人员不了解情况导致的失误,其社会后果都是十分恶劣的。客观上这些媒体已成为这一黑暗势力的喉咙……”⒅某台播出了一期访谈一个少年演员的节目,主持人问少年最想演什么角色,答曰:黑社会老大!且面露崇拜神色。主持人再问:那是坏人,你为什么想演他?少年回答:觉得他帅!⒆

 

三、越轨新闻的非功能

 

按照默顿的理论,事物“在经验上也可能有非功能之后果,即与我们考察之体系无关的后果”。⒇关于越轨新闻报道与犯罪之间的关系研究,从国外来看较多的出现在20世纪6070年代。1969年美国暴力原因与防范国家委员会的媒体特派小组组织了关于媒体所表现的暴力与日常生活中的暴力之间联系的研究,发表了《暴力与媒体》的研究成果。这项成果是媒体暴力与社会暴力之间关系研究的里程碑。在英国,霍尔在1978年对媒体关于行凶抢劫的报道进行了研究,戈尔丁和米德尔顿对媒体关于福利诈骗者的报道进行了研究。1969年到1970年,美国卫生总署组织学者对电视暴力镜头究竟对儿童有没有、有多少不利的影响,发表了《关于电视与社会行为的卫生局长报告》。但从他们的研究来看,越轨新闻的传播与青少年犯罪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可以认为,越轨新闻的传播只是一种非功能。

 

(一)生理结构说

 

生理结构说的代表人物是切萨雷·龙布罗梭。他在1876年发表了《天生犯罪人》一书,1895年又合著了《女性犯罪人》。在这两部书中,他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犯罪的原因可以在个体的生物特征中找到根据,他研究了被处死人员的尸体后得出结论,违法犯罪者的生理结构不同于守法者。罪犯隔代返祖会回到生物进化的早期阶段,这可以从突出的颚部、强壮的犬牙、倾斜的前额、不正常的耳朵大小表现出来。按照这种观点,青少年犯罪和媒体的影响之间没有必然联系,越轨新闻的报道对青少年犯罪来说只是一种非功能。如果媒体确实有影响的话,那也是对有犯罪倾向的人有影响而已,比如只有有暴力倾向的儿童才会寻找暴力节目进行观看。

 

(二)对效果理论的批判性解读

 

1.效果理论研究的缺陷。对于主张青少年对越轨新闻新闻进行模仿的实证研究,西方众多学者进行了批评,认为这种实证研究事实上存在很多缺陷。班杜拉让儿童们观看一名真人或影片人物对一个大玩具做挑衅殴打动作。第一组儿童看见这名表演者受到了嘉奖;第二组儿童看见表演者打了玩具娃娃后没有任何后果;第三组儿童看见表演者受到了惩罚。接着班都拉将儿童留在一间有许多玩具的房子里,其中有一个类似挨打的玩具娃娃。结果,有许多第一组和第二组的儿童对刚才观看的表演进行模仿,殴打了那个娃娃;而第三组的儿童的反应就没有前两组那么激烈,很少有人去殴打那个娃娃。但是三个组的儿童都可以毫不费力地将表演者的动作重新做一遍,这说明模仿是存在的。这项研究结果表明:电视中表演者的言行具有示范作用,它能引起少年儿童对之进行模仿,从而成为影响其性格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批评者指出:“Bandura及其同事也在以下的诸多领域失去了可信度:没有能复制一个‘真实生活’的传媒环境、将人的复杂的行为模式简单化为综合作用体系中一种单一的要素,从而相应把儿童当作简单的‘实验室的小鼠’来对待;只能评测对传媒的即时的反应,没有对长期的、累积性的暴露于暴力物的结果做出说明……忽视即使没有收到任何电视刺激的儿童当他们被给予‘波波’娃娃时也会有的暴力现象”。(21)应该说,这种批评是很有道理的。

 

2.探求效果理论背后的原因。批评者看到了效果论背后起作用的决定性因素。有害传媒信息对行为的影响一个最典型的例证是193810月万圣节之夜HGWell对“世界大战”的广播转播。尽管这只是一个虚构的戏剧,但该广播播出的时候,恐慌现象出现了,许多美国人祈祷、哭喊、逃离他们的家园或者打电话给他们心爱的人表达离情别绪。根据统计,六分之一的收听者被吓坏了。但批评者认为,这情况之所以出现,背后真正的原因在于“当时正是大萧条时期,美国公民正经受着一次漫长的经济动荡和大范围的失业的折磨……许多人想象来自外界的袭击迫在眉睫”。(22)正好播音员的声音如同目击证人那样有力的触动了人民不安的感觉,再加上美国公民经受的那种残酷的经历,最终形成了这种大规模的恐慌。

 

3.作为替罪羊的媒体。批评者指出,众多证明越轨新闻对青少年行为存在直接影响的案例不过是人们的猜测而已,媒体是被人们指责的替罪羊。19932月当只有2周岁的JamesBulger惨死在两个比他稍大的男孩手中的时候,就有很多人推测谋杀者已经观看并模仿了《鬼娃回魂3》。其实,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两个杀人的孩子看过这部电视,警方也明确进行了否认,但电视制片人AnneDiamond在她的小报新闻栏中却肯定性的写道:“我们内心告诉我们,他们一定收看过邪恶的娃娃玩偶Chuchy这种节目,他们一定很喜欢那部影片,他们一定看了一遍又一遍,因为他们做的一些事儿几乎就是剧中情节的完全拷贝……我们都知道,暴力产生暴力。”批评者指出,就像这个案件,是典型的在“屏幕暴力和现实生活暴力之间的关联被赋予了一种崇高学术的假象”。(23)

 

四、理想与现实的困境

 

在功能主义视角下,越轨新闻传播的功能被分为正功能、反功能和非功能。从表面上看,问题的解决非常简单,就是增强正功能,消除反功能。但问题仔细分析起来就不那么简单了。

 

按照学者们的论述,消除越轨新闻的消极影响也就是反功能,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提高媒介素养、开办对青少年有吸引力的健康向上的节目、节目分级管理等措施。笔者认为,这些措施从理论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在实践中很可能无法得到实施,可能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减少和控制越轨新闻的播出,特别是关于色情、暴力、凶杀等被认为对青少年有害的节目,是目前得到广泛赞同的措施之一,由于篇幅限制,现只对其展开分析和论证。

 

越轨新闻的传播,还有重要的正功能,对此本文已经有详细的论述。减少和控制论者首先假定越轨新闻都是有害的,并且这些新闻都是对受众存在不良影响的,才会主张采用这种所谓的减少和控制的措施。但这些措施同时也会影响其正功能的发挥。越轨行为即使不传播,也仍然存在并且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会更大。正如同社会学家贝克尔指出的那样:“一种行为是否越轨取决于人民怎样对它作出反应。你可能犯下了氏族内乱伦的罪过,但只要没人对此公开谴责,你充其量不过是受闲言碎语的苦恼”。(24)越轨新闻传播的正功能才是其原本功能,减少控制越轨新闻传播的方式在消解了其反功能的同时,也消解了其正功能。另外,我们无法从实践中区分哪种新闻信息确实是有害的,正如哈洛伦所指出的那样:“对于新闻影片、火箭实验、氢弹爆炸、历史纪录片或战争电影,人民似乎并没有感到难过。然而,从长远来看,它们可能会对某些人产生比西部片和侦探恐怖片更有害的影响。”(25)

 

本文的分析没有对越轨新闻的传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给出明确的答案,但也许就这个问题而言,没有答案就是最好的答案。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刚刚开始,就连越轨新闻传播具有正功能这样的问题都被忽略。如果实践最终证明越轨新闻的传播确实与青少年不端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话,那么我国学者汗牛充栋的大量论证以及提出的解决办法属于典型的“好医不病而为功”;如果越轨新闻传播确实与青少年犯罪之间有关系,那么怎样衡量其与越轨新闻传播正功能之间的关系,怎样在消解反功能的基础上不削弱甚至增强正功能,确实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作者介绍】天津市委党校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与参考文献

[]迈克尔·埃默里等:《美国新闻史》,展江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3页。

⑵同上,第241242页。

[]罗杰·迪金森等:《受众研究读本》,单波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9394页。

⑷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⑸马东东:《犯罪新闻报道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探讨》,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竹内郁郎:《大众传播社会学》,张国良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

[]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页。

⑻高志玲:《论犯罪新闻报道与犯罪预防》,载《新闻爱好者》2012年第8期。

[]胥罗克:《制作新闻》,姜雪影译,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20页。

[]贝尔纳·瓦耶纳:《当代新闻学》,丁雪英译,新华出版社1986年版,第246页。

⑾张远煌:《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⑿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⒀詹国强:《70%的少年犯受网络影响而实施犯罪》,http://wwwhb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50822content_4946176htm2012122日访问。

[]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⒂吴宗宪:《西方犯罪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⒃李彬:《全球新闻传播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⒄杜雄柏:《传媒与犯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⒅高志玲:《论犯罪新闻报道与犯罪预防》,载《新闻爱好者》2012年第8期。

⒆孙永兴:《法律题材影视剧的功能评析》,载《电影评介》2008年第3期。

⒇付子堂:《法律功能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21)[]尹冯·朱克斯:《传媒与犯罪》,朱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页。

(22)同上,第12页。

(23)同上,第14页。

(24)[]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张宁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5页。

(25)[]罗杰·迪金森等:《受众研究读本》,单波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页。

 

原标题:功能主义视角下越轨新闻的传播与青少年犯罪

来源: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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