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的大学生能否从宽处理、从宽处罚?

发布时间:2015-04-03
新闻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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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犯罪的大学生能否从宽处理,一直颇有争议,肯定与否定之争不绝于耳。肯定者主要从犯罪矫治与犯罪预防的角度论述,认为大学生虽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是社会经验较少,犯罪多是因为冲动、盲目实施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更为重要的是,大学生接受多年的教育,本应成为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的贡献者,应当给予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单纯的刑罚惩罚效果并不一定好,可能会起到相反的矫治效果。否定者主要从罪刑法定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角度展开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特权人存在。大学生只是社会中的一类人,在刑法评价方面与工人、农民等身份并无本质不同,不应成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对于犯罪的大学生能否从宽处理、从宽处罚,笔者认为,应以不从宽为原则,从宽为例外。

 

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决定了犯罪的大学生原则上不能从宽。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与刑罚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出入人罪,滥施刑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在刑法适用时,任何人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特权人或特权阶层、群体。大学生并非我国刑法中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主体,这一社会学或犯罪学意义的身份定位,在刑法中并无实质的法律意义。另外,刑罚的轻重取决于刑事责任的大小,而刑事责任的大小又决定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大学生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社会危害性与其他社会成员并无不同。当然,原则上不能从宽,并不是绝对不能从宽处理。刑事实体法没有关于犯罪大学生从宽的规定,也只是否认了其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但并不排斥结合具体案件酌定情节的适用。

 

其次,犯罪大学生从宽处理也不是司法机关酌定从宽的通行原则。对于犯罪的大学生能否一概由司机机关酌定从宽处理呢?笔者认为,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即使已经为多数人所认同的酌定从宽情节,譬如初犯、偶犯,也并不是在任何案件中都能从宽处理,譬如犯罪人一次杀死多人,或实施恐怖活动等,则即使是初犯,也不宜予以从宽处理。最近,笔者对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近三年以来的青少年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发现大学生犯罪呈现几个特点:一是惯犯增多,二是团伙犯罪突出,三是义愤型、冲动型犯罪不多。这些特点说明了大学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害性都在增加,这些案件告诫我们办理大学生犯罪案件在考虑酌定从宽时应当慎而又慎。从犯罪人矫治与教育的角度,从犯罪预防的目的出发,在犯罪大学生酌定从宽处理上司法机关的态度可以是积极的、大胆的,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和法律授权范围内,结合案件,具体分析,避免一刀切。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案件承办人正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涉嫌犯罪的大学生,这时该学生所在学校会通知检察院,如果司法机关批捕了或起诉了该大学生,那么校方会立即将该学生开除。法律是严肃的,必须严格执行,不受其他单位、群体、个人的干扰。也许校方是出于好意,尽一切可能让自己的学生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但这种好意当中,又似乎夹杂着些许私心:零犯罪率是考核大学、考核大学领导的一项重要指标。于是,司法官对犯罪大学生可能具有的道义与怜悯成了一些校方让大学生规避刑罚的一种借口。对此,笔者认为,大学应当改变目前对学生涉嫌犯罪即予开除的做法,毕竟一些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有各种原因。

 

原标题:对大学生犯罪:不从宽为原则,从宽为例外

来源:检察日报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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