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对象及其客观方面问题
成立非法拘禁罪,不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被剥夺自由的状态。非法拘禁罪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其行为应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照非法拘禁罪论处。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界限的关键区别在于主观目的的不同。
探讨非法拘禁罪疑难争议问题
非法拘禁罪是一个传统罪名,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进行了很多的研究。但相对于国外刑法理论而言,国内研究还很不深入。笔者不揣浅陋,拟谈谈自己关于该罪名的一些思考,以期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
急需制定一般主体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定罪标准
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于立案:1.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无辜群众,造成恶劣影响的;2.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3.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拘禁多人,或非法拘禁时间较长的;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精神失常或自杀的;5.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浅析非法拘禁罪行为的构造
在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初,许多学者都将刑法典第238条的罪名概括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应该说,这一概括相对而言更为科学可取。因为从刑法典第238条的罪状表述来看,其客观行为除了非法拘禁之外,还包括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之罪名冠于此一法条,显有概括不全之弊,有违罪名确定之周延性原则。当然,为便于论述,本文仍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
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及其司法认定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立法;(二)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体特征;(三)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体特征;(四)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特征;(五)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客观特征。
浅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理论界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最早是以绑架勒索罪的罪名出现的。我国1979年《刑法》并没有绑架犯罪罪名的规定,当时审判实践中对此类犯罪一般以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
对非法拘禁罪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通过对非法拘禁罪概念及其构成的理解,笔者认为有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对非法拘禁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二、对非法拘禁罪中涉及情节加重犯问题的探讨;三、对涉及刑法第238条第三款有关问题的探讨;四、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牵连、竞合;五、对审理非法拘禁罪中涉及刑事地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理解。
非法拘禁中打伤被拘禁人的行为改如何定性?
2001年5月29日,广东省某灯饰厂主要负责人孙某等6人因怀疑员工盗窃本厂原料而非法审讯关押、集体殴打杜某等近20名员工10至20多小时,致1人重伤(系孙某等2人所致)、7人轻伤、10人轻微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错拘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2004年4月,某县人民法院庭长吴某在办理张某诉李某欠款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判决李某给付张某欠款200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自动履行判决。一天中午12时,吴某带领本庭工作人员着便装前往李某家执行。恰逢当天李某家亲人去世正在办丧事。李某母亲见吴某等人前往,误以为是民政工作人员来进行火化尸体工作的,遂与吴某等发生争执(李某之母不愿将死者火化)。李的妹夫高某出面劝
对非法拘禁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
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这类案件主体往往为多人,即犯罪主体多为复数,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对此理解是一致的。一、对非法拘禁罪中共同犯罪问题的探讨;二、对非法拘禁罪中涉及情节加重犯问题的探讨;三、对涉及刑法第238条第三款有关问题的探讨
探讨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有关规定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演变;二、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三、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本质;四、超额索要债务行为的定性分析。
浅析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被害人王某曾向李某借高利贷从事赌博活动,后欠下巨额赌债还不起债务。2012年8月的一天,李某纠集其表弟孙某共同将王某骗至一库房内,用尼龙绳将王某吊在近四米高的房梁上,离地悬空两米三。期间李某和孙某先是对王某辱骂,要求其还钱,王某声称拒不还钱。李某和孙某嫌不过瘾,于是拿竹竿对王某戳来戳去,摇晃戏弄。因悬挂时间长,尼龙绳断裂,王某摔下,后脑勺撞到地面,因失血过多
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
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浅谈非法拘禁罪的定义及其量刑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强迫卖淫罪犯罪未遂进行准确认定?
认定被告人实施强迫妇女买淫行为构成既遂还是未遂,应重点分析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如果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没有达到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处于着手实施的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反之则属于既遂。未遂还是既遂与被告人强迫受害人卖淫成功与否无关。
强迫卖淫小姐发生关系的行为改如何定性?
2006年7月的一天,在某县街上一群人将一名青年男子打伤,随后带到派出所问话时才知道是由另一起事件引起,原来事情发生在前一天的晚上。杜某和李某是来某县打工的外地人,晚上休息时在县某家娱乐场叫了两个卖淫小姐宋某和许某,和老板说好每人一晚160元,杜某和李某便给老板交了320元,带着两个小姐在县某宾馆开房。在宾馆房内,杜某和宋某、李某和许某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一会
如何准确认定强迫卖淫罪犯罪是否既遂
如何准确区分组织卖淫罪还是强迫卖淫罪?
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张协勇到海南省第一收容所替受教育期满的被告人夏正荣交付了生活费、医疗费共约3000元,将夏正荣接出带到其租住的琼山市府城镇绣衣坊45号303房居住,要求夏正荣卖淫还钱给他,并对夏正荣,进行看管,直至2001年2月份,夏正荣还清被告人张协勇的欠款后,被告人张协勇才解除对夏正荣的看管,从此以后夏正荣与张协勇以夫妻名义同居。
谈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论敲诈勒索罪具有哪些构成特征?
敲诈勒索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