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及其认定的数额标准
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二)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三)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
浅析黄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以闹牟利的医闹是否应当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医闹一直是医患关系不得和谐的一个顽疾。半年前卫计委联合其他部门曾发下通知,压力惩治医闹行为,但是效果甚微。现在依然有患者借医闹之事向医疗机构索要赔偿。而大部分医疗机构为了息事宁人只能花钱买平安。但是最近,有法律专家提出,医闹索赔如果数额巨大,可能触犯刑法。
敲诈勒索中涉嫌抢劫改如何定罪?
2014年1月18日凌晨,被害人欧日金、欧运彪、邓敏、聂超祥四人在湖南省宁远县嘉年华宾馆823房间与欧阳敏吉和被告人欧阳仁励共六人一同吸食了毒品。被告人欧阳发得知此事后,于同日凌晨4时许纠集被告人胡志斌,在欧阳仁励的带领下又来到嘉年华宾馆823房间。在房间内,欧阳发、欧阳仁励先后持刀,胡志斌拿一根伸缩警棍,以欧日金等四人带起欧阳敏吉(系欧阳发的女友)吸了毒为
浅析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敲诈勒索罪怎么量刑?
从一起案例来探讨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与未遂的法律问题
2010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在邮局以“湖南鸭子帮”的名义,用特快专递方式寄给被害人某珠宝有限公司老板温某一封勒索信,向其勒索人民币6.88万元,并令其于5月8日18时将上述款项放于南坑市场门口第二个垃圾桶内,否则准备6月1日前给其儿女收尸。被害人温某收到恐吓信后报警。5月8日18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坑市场附近布控,但被告人林某没有到现场取钱。2010
合法维权的同时要防范敲诈勒索
吉林市接二连三的出现因为上访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的案例,甚至一个叫景春的农民因为自己被错判坐牢而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吉林市法院竟认定这种要求本身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了解这些案例发现,类似的案例为什么几乎都出现在吉林市管辖范围,吉林市5个部门共同发布的一份叫《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意见》的文件(见附件)是罪魁祸首。文件认定了一些情况属于非正常上访
如何区分绑架还是敲诈勒索?
犯罪嫌疑人李某认为其舅刘某比较有钱,企图在他那里搞点钱用。2009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某小学遇到刘某之子刘某某(11岁),以钓鱼和体验生活为名,邀约刘某某一起,刘某某欣然同意。2009年1月10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手机信息功能匿名与刘某联系,索要刘某3万元人民币,声称刘某某在自己手中,并扬言不给钱就要置刘某某于死地。刘某某知道李某向其父要钱后要
浅析敲诈勒索罪犯罪中止与未遂的界定
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将指定被害人把钱财放于某地点的信息发给被害人后,即属于犯罪行为终了。行为人即使放弃犯罪而没有到指定地点取财,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对于消费者权利行使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存在着普遍的困惑
在消费纠纷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商家侵害而提出索赔,因其存有索赔的正当基础因而就不存在“敲诈”的因素。同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消费者提出向新闻媒体曝光,只要消费者没有说谎,因其不具有“非法性”从而其行为就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要挟”。不仅如此,只要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谈判过程中因其提出的索赔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就可以排除消费者主观上“非法占
浅析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敲诈勒索问题
敲诈勒索的本质特征在于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尚未达到抑制程度的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交付的财物。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借权利行使之名,行恐吓取财之实,则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即使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行使权利的“胁迫手段缺乏社会相当性,则该手段本身仍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在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处罚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
根据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在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处罚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其中有些问题还须由立法加以完善。一、敲诈勒索犯罪构成的数额问题;二、与其他倪财型犯罪轻重比较问题;三、冒充军敲诈勒索处罚问题;四、犯罪转化问题。
论“事出有因”之“因”在敲诈勒索罪中的地位
基于观察和解决问题的视角不同,笔者将此类案件称为“事出有因”型敲诈勒索。随着公民“极端”维权事件的不断出现,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事出有因”之“因”在敲诈勒索罪中的地位;二、事出有因之因的特点以及组合关系;三、四种组合关系下“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规则。
浅析寻衅滋事罪罪名扩大化的争议
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区分
在具体案件中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一起少年为泄愤划车案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近日,人民法院报公布了一则判例。一名未成年人为宣泄负面情绪,用铁丝一路划伤私家车时被抓并被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次通知社会调查员出庭,并宣读调查报告,成为法官量刑参考的依据之一。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笔者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论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表征:客观归罪化趋势
“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的判决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这是寻衅滋事罪多年来立法与司法诸多问题的集中反映。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上逐渐出现了客观归罪化的趋势,这是由寻衅滋事罪自身立法特点与司法的实践共同作用的结果。寻衅滋事罪主要争议集中在主观动机的有与无,情节与后果的轻与重两大核心问题,需要通过一步完善立法的理念、丰富立法的技术、使立法的观念更加民主化,构建和谐的、顺
浅析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区分的司法考量因素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文章以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近三年办理20个争议案件为标本,从中提炼四种司法考量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规范分析和政策解读。从规范的角度来看,流氓动机不是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素,“事出有因”的“因”应解释为“一般人认为合理的理由”。殴打对象是否特定与随意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在公共场所外殴打他人的,同样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如何定罪
刑法虽然将寻衅滋事罪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但它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等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有十分相似的地方,特别是寻衅滋事罪在新形势下出现了新的特点,因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需要加以探讨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