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构成的非法拘禁罪
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为索取高利贷的债务将张某某带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公寓房间内,将其锁在房中,直至2014年7月2日凌晨时,张某某钻窗逃跑时摔伤,导致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张某、周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及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诊断证明,鉴定意见,调取证
对于索取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在实践中我们应如何对待?
现实生活中,因追债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事情屡见不鲜,而根据债权人追取的债的性质和数额的不同,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刑法上又有不同的认定,有的认定为绑架罪,有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罪,那么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到底如何区分呢?
为何抱走年幼继女索抚养费、彩礼费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贾斌,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无业.2012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绑架罪被逮捕。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斌犯绑架罪,向山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贾斌辩称:其不构成绑架罪:其向妻子李宝珠索要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万元离婚赔偿款并无不当;李欺骗其感情,有过错在先。其辩护人提出:贾斌抱走继女不属于绑架,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非法拘禁罪。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
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及其合法索债的途径
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涉及的债务类型:1、合法债务;2、非法债务;3、数额超过实际债务;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
浅析王林案是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从而对两罪进行区别分析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对上海宝马车拖死警察可能涉嫌的罪名做一个分析
2015年3月11日17点30分许,闵行公安分局交警支队二中队民警茆盛泉,在处理一起车辆路口违法变道时,车辆突然加速左转,带倒茆盛泉,并拖行了10多米。因伤势过重,当晚10点多,茆盛泉抢救无效不幸以身殉职。犯罪嫌疑人孙某被闵行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对本案的定性众说纷纭。
对交通事故处理答复不满 无为男子聚众打砸交警部门获刑
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亲人死亡,这本来已经是一出悲剧,但受害人亲属在交警队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时因情绪激动,居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还将办案民警殴打、围困,致使交警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近日,无为县泥汊镇的孙某某等人因自己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赛车式”执法自酿悲剧妨碍公务罪指控遭律师质疑
当日下午15点30分,遇炳正以90公里的时速行至招远市黄水路下林庄路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招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交警发现。交警张绍波、陈晓东分别驾驶两辆警车对遇炳正进行追缉。遇炳正为了逃避处罚,就加快行使。
妨碍公务罪辩护词
我为他们辩护的几点理由:一、本案犯罪嫌疑人张艳敏人身危险性教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有悔罪表现;二、本案事出有因,计程车司机的言语不当在先,激化张艳敏情绪,导致其作出过激的行为。
在审理涉嫌强迫卖淫罪中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被害人系幼女?
目前,由于社会歪风邪气的影响,此类犯罪时有发生。未成年少女缺乏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有些曾经自己是受害者,后来又受人蛊惑利诱,成为帮助他人实施性侵的加害者。这种社会现象对未成年少女身心健康的腐蚀是显而易见的,久而久之会让不谙世事的少女认为“存在即是合理”,使得她们在看待这种现象的时候,抱有见怪不怪或者无所谓心态,需引起社会重视。
如何准确划清侵犯知识产权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线?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在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纯正的数额犯,即犯罪数额直接在刑法条文中予以规定;其二,转化的数额犯,即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出现犯罪数额的表述方式,而是在条文中以“情节严重”等要件作为表达方式,而后通过司法解释对“情节”作具体解释而出现相应的犯罪数额,即由情节犯转化为数额犯。不管是纯正的数额犯还是转换的数额犯
分析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形象的影响
笔者认为,判定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可以采用三步对比法。首先,对比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判断其是否相同;其次,若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不相同,则进行三方对比,确定区别设计特征;再次,分析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形象的影响。
山东翔宇健康制药有限公司与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山东翔宇健康制药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7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金刚藤分散片”药品注册,后于2008年12月25日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来函,来函称被告正好制药公司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审中心发函反应原告申报的药品品种侵犯其“一种药物金刚藤微丸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权(专利号200510080293.X)。由于被告的
在涉嫌侵犯专利权时罪中可否使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
本案涉及的是公知技术在专利侵权案中的判定问题。对比任某和那家灯饰公司制造的相同的灯饰,我们可以发现它们都是一种装饰灯,都有一层耐火防护罩,外观相似,但是被告生产和销售的装饰灯是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指侵权中国6名医药企业代表巴黎遭扣押
因被指涉嫌仿冒侵权,在法国参展的中国3家医药化工贸易企业的6人被法国内政部扣押,现已移送至当地法庭进行审理。据悉,目前中国商务部、驻法大使馆经商处、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下称“医保商会”)都已开始介入此案。
商标是否侵犯瓶贴外观设计专利权?
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虽不属于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但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和在先权利的冲突,基于我国商标法的特别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可以构成对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平面标贴类外观设计主要是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商标的功能无本质区别,判断是否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对于
浅析串通投标罪的特征及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如何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建筑工程项目之刑事法律风险——串通投标罪:一、串通投标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二、以案说法:投标人以“内部投标”方式选定“中标人”;三、防范要点
论串通投标罪主体的理解与认定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质性解释。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理解为参与投标程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即将招标人和投标人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因滥用职权行为是串通投标行为的应有之义和必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而滥用职权符合犯罪构成的,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受贿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重点防范哪些串通投标行为?
通投标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将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一方面,通过串通投标中标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无法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人的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将面临行政处罚,包括对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