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妨害公务罪与近似罪名的区别
由于公务活动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妨害公务的手段也多种多样,行为人实施的妨害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触犯其他罪名,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结合在实际办案中遇到的一些案例,就妨害公务罪与易造成混淆的罪名之间的区别加以简单的描述,以期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如何适用现行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准确地认定暴力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影响了法条的准确适用。随着近年袭警案件的频发,对“暴力”意义的正确诠释凸显。暴力是限于直接暴力,还是包括间接暴力?暴力的形态仅限有形暴力,还是也包括无形暴力?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对暴力的内涵进行解读。此外,对暴力程度的准确界定也值得思考。近年来,袭警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法应如何应对袭警问题,值得思考。
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手段j进行探讨
妨害公务罪是指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外,必须是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目前,理论界对妨害公务罪
从立法方式和犯罪构成的角度对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作比较研究
选取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基于如下两点考虑:其一,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的立法设计反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理论及由之延伸而来的设计典型,对彼此而言都极具参照意义。其二,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的有关规定折射出两地刑法理论中有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等的诸多不同理解,有利于从制度层面入手,推动深层的基础理论研究.
浅析妨害公务罪中伤害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犯罪对象方面和犯罪方法等方面对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
现行《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在犯罪对象、犯罪方法和刑罚设置等方面尤为明显,应将妨害公务罪规定为类罪名,并构建妨害公务罪体系,调整现有罪名和增补新的罪名。
以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就妨害公务罪的实体认定和程序适用进行研析
由妨害公务罪的刑事立法及其所对应的前提法所决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并非学界通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抑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是依法进行的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国家公务活动的辅助延伸。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务活动适法性的判断,应与行政法的机能及其规定保持一致,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表明公务身份,且在该身份所具有的一般权限范围内进行的公务活动,即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现行指定管
论妨害公务罪概念和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四大类。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由罪名定义可知,串通投标罪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论串通招标投标的特征
串通招标投标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且再参加投标……
论招标投标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其根源
现阶段工程建设领域业已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涉案金额大,后果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中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尤为突出。正确认识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招投标职务犯罪的根源,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环节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研究,是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
浅析我国目前招投标现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多年以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当前招标投标方面仍然存在不少违法违规的问题,对政府投资及国有资产建设带来很大的危害性。文章对目前招标投标现况及对策作出分析研究,对所产生的原因及弊端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探讨,力求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以不断依法改进和完善我国招投标管理制度和环境。
就串通投标罪司法认定中几个常见的争议问题作理论诠释和探讨
串通投标罪的司法认定,远比立法预设复杂。实务中,面对司法中难以认定的案件,不应对刑法条文作完全形式意义的诠释,而应根据价值导向的思维方式和刑法对串通投标罪的基本规定,把握串通投标使招标投标失去竞争性的危害本质;借助符合规范目的的解释,解决实务中遇到的相关疑难问题。
论串通投标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论职务侵占罪的沿革、比较与借鉴
本文就职务侵占罪的历史沿革、各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比较来探求职务侵占罪的本质与立法的可借鉴之处。
论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分则中一个新的罪名,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确立,弥补了原有刑事立法的不足,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无疑有重大意义。有鉴于该罪是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因而对其进行进一步探讨十分必要。本文将从“职务侵占罪的沿革和比较”、“职务侵占罪概说”、“职务侵占罪与挪
对两岸职务侵占罪作一比较研究,促进两岸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法制交流
因海峡两岸刑法典均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分别加以规定,在量刑上也略有差异,为促进两岸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刑事法制交流,本文拟对两岸职务侵占罪作一比较研究。一、两岸职务侵占罪立法概况;二、两岸职务侵占罪构成特征之比较;三、两岸职务侵占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之比较;四、两岸职务侵占罪处罚之比较。
浅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差异
2007年7月初,李某应聘于上海市一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一集装箱车司机,同年7月14日,李某驾驶集装箱车负责运输托运人江苏省某市一纺织品有限公司从浙江某地运往上海港口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李某结伙他人,采用变造改制集装箱封志的手段,窃取集装箱内的纱线137件(重2740千克),价值9.2余万元。同年7月20日,李某驾驶集装箱车负责运输托运人浙江省某一金
浅析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该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中的共同犯罪,应坚持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体性质定罪和根据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