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根据刑事法的基本理论用科学的眼光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分析
当前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成为贪官污吏们的“避罪港”,建议比照贪污罪和受贿罪提高该罪的法定刑,从而严惩目前日益膨胀的、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职务经济犯罪。笔者觉得对该罪的评价不能仅从感情方面着眼,应当根据刑事法的基本理论,用科学的眼光进行分析。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的几个基本方面加以梳理和重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讨论现状是,本罪在立法定位、行为形态、证明责任和法定刑几个方面有着不同的争论焦点,在此基础上作出合乎该罪实质意义的解释,以对立法乃至司法提出可供操作性的建议,从而避免腐败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和利弊权衡,愈来愈引起学界的反思
时至今日,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和利弊权衡,愈来愈引起学界的反思。本文从以下几点探讨:第一,存在强迫自证其罪和有罪推定之嫌;第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倒置,可使行为人轻而易举地逃避刑事制裁或避重就轻;第三,利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倒置还可以达到包庇共犯或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目的;第四,不利于调动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的积极性;第五,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正当性、科学性进行评析
当今犯罪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刑事政策的地位与作用也就日益显著。对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及其具体规定进行批评、检讨进而提出改革或完善的政策性建议,成为刑事政策学的一项基本任务。本文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的正当性、科学性进行评析,并提出建构建议。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身份及其共同犯罪问题
笔者就本罪主体展开论述,以期求专家学者的广泛注意,对本罪有一个科学、系统的认识,使此法律规定能更好地付诸司法实践,促进肃贪倡廉工作的顺利展开。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身份;二、关于共同犯罪问题;三、关于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犯罪主体。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的理由及其具体认定
本文从下面几点探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问题探讨: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的两种观点;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的理由;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的两种情形;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的具体认定问题。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从一下几点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具体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思考:一、关于本罪的立法功利性的分析;二、关于犯罪主体的分析;三、关于巨额财产不明罪客观方面的分析;四、关于本罪举证责任的分析;五、关于本罪罪名适用的分析;六、关于本罪刑罚标准的分析
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判刑后,又查明了行为人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如何处理
本文拟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疑难问题作些探讨,并以此就教于理论和实际部门的同仁们。一、关于客观要件的问题;二、行为人受到责令时,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这种如实说明,可否视为贪污、受贿犯罪的自首;三、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判刑后,又查明了行为人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应如何处理;四、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五、巨额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疏忽及其负面效应
从一下几点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检讨”与“反思”: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疏忽及其负面效应;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尴尬处境;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本罪在国内刑法学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本罪构成要件的主、客观方面;本罪能否成立自首以及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问题上。本文拟对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成立自首。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刑事沉默权的碰撞
我们在本文中不揣冒昧,试图从诉讼程序角度来对刑事实体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深层次探究,以求教于学界。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刑事沉默权的碰撞;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背后的诉讼价值冲突;三、现实层面的救济。
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如今,犯罪问题日益成为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刑事政策的地位与作用也就日益显著。作为一门建立在犯罪学的科学基础之上、介于政治学与法学之间的决策科学,刑事政策学研究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现象给予惩治的惩罚权来源的正当性、配置的科学性、行使的合法性与目的的合理性,而其中又以惩罚权配置的科学性为核心。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进行剖析
本文从以下几点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进行分析:一、对刑法典第395条的规范分析;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价值分析;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社会分析。
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展开研究
理论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举证责任问题被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或者是“证明责任的转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并试图以“诉讼法上的误解来源于实体上的把握不确”出发,论证该罪的设立的确减轻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但这是由犯罪构成决定的,而非改变证明规则,从而得出我国不存在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或“证明责任转移”的例外情形的结论。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必须是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范围
新刑法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他在打击腐败分子、制止贪污行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其在犯罪主体、客体和法定刑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并且该罪在配套制度上也需要加快完善步伐。针对这些情况,本文通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它在处罚上都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从立法上、法定刑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关于本罪在制度建设上也提
论现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实困境及原因
本文分析了曾被誉为“惩治腐败的锐利武器”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的原因,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构成及其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查办妨害公务罪应注意那些问题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办案人员发现,妨害公务案件多发除社会原因之外,在案件办理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
妨害公务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和建义
“公务”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公务包括国家的一切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例如政府的行政事务、代议机构的立法事务、法院的审判事务和检察机关的检察事务等;狭义的公务即行政法上的“公务”,仅仅指国家行政管理事务,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我国《刑法》上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并不是单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阻碍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