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查办妨害公务罪应注意那些问题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近年来,妨害公务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办案人员发现,妨害公务案件多发除社会原因之外,在案件办理的背后也存在一些问
妨害公务犯罪频发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和建义
“公务”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的公务包括国家的一切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例如政府的行政事务、代议机构的立法事务、法院的审判事务和检察机关的检察事务等;狭义的公务即行政法上的“公务”,仅仅指国家行政管理事务,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事务。我国《刑法》上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并不是单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阻碍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也可以
浅析妨害公务罪与近似罪名的区别
由于公务活动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妨害公务的手段也多种多样,行为人实施的妨害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触犯其他罪名,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结合在实际办案中遇到的一些案例,就妨害公务罪与易造成混淆的罪名之间的区别加以简单的描述,以期起到参考和借鉴作用。
如何适用现行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准确地认定暴力行为
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存在诸多争议,这些争议影响了法条的准确适用。随着近年袭警案件的频发,对“暴力”意义的正确诠释凸显。暴力是限于直接暴力,还是包括间接暴力?暴力的形态仅限有形暴力,还是也包括无形暴力?因此,有必要结合实践对暴力的内涵进行解读。此外,对暴力程度的准确界定也值得思考。近年来,袭警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刑法应如何应对袭警问题,值得思考。
对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威胁手段j进行探讨
妨害公务罪是指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以外,必须是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目前,理论界对妨害公务罪
从立法方式和犯罪构成的角度对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作比较研究
选取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主要是基于如下两点考虑:其一,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的立法设计反映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理论及由之延伸而来的设计典型,对彼此而言都极具参照意义。其二,海峡两岸的妨害公务罪的有关规定折射出两地刑法理论中有关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等的诸多不同理解,有利于从制度层面入手,推动深层的基础理论研究.
浅析妨害公务罪中伤害情节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犯罪对象方面和犯罪方法等方面对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
现行《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特别是在犯罪对象、犯罪方法和刑罚设置等方面尤为明显,应将妨害公务罪规定为类罪名,并构建妨害公务罪体系,调整现有罪名和增补新的罪名。
以妨害公务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就妨害公务罪的实体认定和程序适用进行研析
由妨害公务罪的刑事立法及其所对应的前提法所决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并非学界通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抑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是依法进行的国家公务活动或者国家公务活动的辅助延伸。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务活动适法性的判断,应与行政法的机能及其规定保持一致,只要依照法定程序表明公务身份,且在该身份所具有的一般权限范围内进行的公务活动,即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现行指定管
论妨害公务罪概念和构成及其司法认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强迫卖淫罪犯罪未遂进行准确认定?
认定被告人实施强迫妇女买淫行为构成既遂还是未遂,应重点分析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如果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没有达到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那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处于着手实施的阶段,属于犯罪未遂,反之则属于既遂。未遂还是既遂与被告人强迫受害人卖淫成功与否无关。
强迫卖淫小姐发生关系的行为改如何定性?
2006年7月的一天,在某县街上一群人将一名青年男子打伤,随后带到派出所问话时才知道是由另一起事件引起,原来事情发生在前一天的晚上。杜某和李某是来某县打工的外地人,晚上休息时在县某家娱乐场叫了两个卖淫小姐宋某和许某,和老板说好每人一晚160元,杜某和李某便给老板交了320元,带着两个小姐在县某宾馆开房。在宾馆房内,杜某和宋某、李某和许某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一会
如何准确认定强迫卖淫罪犯罪是否既遂
如何准确区分组织卖淫罪还是强迫卖淫罪?
2000年8月21日被告人张协勇到海南省第一收容所替受教育期满的被告人夏正荣交付了生活费、医疗费共约3000元,将夏正荣接出带到其租住的琼山市府城镇绣衣坊45号303房居住,要求夏正荣卖淫还钱给他,并对夏正荣,进行看管,直至2001年2月份,夏正荣还清被告人张协勇的欠款后,被告人张协勇才解除对夏正荣的看管,从此以后夏正荣与张协勇以夫妻名义同居。
谈强迫卖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
浅析寻衅滋事罪罪名扩大化的争议
1997年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犯罪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是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区分
在具体案件中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行为人都有可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都有可能采用一定的暴力、胁迫等方法,都有可能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等,但两罪仍具有本质区别,应当依照两罪的构成要件,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正确把握行为特征,准确界定两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论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一起少年为泄愤划车案论寻衅滋事罪的构成
近日,人民法院报公布了一则判例。一名未成年人为宣泄负面情绪,用铁丝一路划伤私家车时被抓并被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首次通知社会调查员出庭,并宣读调查报告,成为法官量刑参考的依据之一。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笔者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以供读者朋友们参考。
论寻衅滋事罪司法困境的表征:客观归罪化趋势
“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的判决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这是寻衅滋事罪多年来立法与司法诸多问题的集中反映。寻衅滋事罪在司法认定上逐渐出现了客观归罪化的趋势,这是由寻衅滋事罪自身立法特点与司法的实践共同作用的结果。寻衅滋事罪主要争议集中在主观动机的有与无,情节与后果的轻与重两大核心问题,需要通过一步完善立法的理念、丰富立法的技术、使立法的观念更加民主化,构建和谐的、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