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的刑事政策的角度看行贿罪
行贿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它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产生受贿犯罪的重要根源,腐蚀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当前,我国行贿犯罪十分猖獗,呈现日益严重化趋势,不仅破坏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国有财产的大量流失,而且践踏法治和社会正义,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权威,致使公众法律信念淡漠和社会道德水准下降,危害社会的政治稳定。然而,现实中行贿人却很少受到法
对行贿罪的司法界定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行贿,与受贿之间存在着共生关系,二者同生同灭,同存同亡。但是,长期以来,无论是刑法理论研究,抑或是司法实践,都偏重于惩罚受贿,而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是因为过去在观念上重视不够,更因为对行贿罪的司法界定存在一定难度。1999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两高《通知
浅析行贿罪的立法机理和立法缺陷及其立法完善
行贿犯罪行为作为社会腐败的一大恶源,正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虽有人认为,一定程度的腐败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会提高办事效率,是一个“次优选择”,国外社会学家也认为,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由于扩大政府管理权而带来的腐败有助于刺激经济的发展,腐败可以是较为轻松地实现现代化的润滑剂。但我们应看到表面后的社会危害:行贿行为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是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利
关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几点认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必备构罪要件,也是认定行贿罪的关键。多年来,对这一问题观点众多,司法实践至今无统一认识,颇有混乱。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点探究,以“抛砖引玉”,促进对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入。
“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各自具备了独立定罪的意义
从形式上看,盗窃罪经历了纯正数额犯向不纯正数额犯的转变。一般认为,盗窃罪在1979年《刑法》中是纯正数额犯,在盗窃罪的入罪门槛方面仅设置了单一的“数额较大”之标准。及至1997年《刑法》修订,盗窃罪的罪状被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自此,盗窃罪入罪门槛一元化标准被打破,“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各自具备了独立定罪的意义。
浅析盗窃罪的有关法律问题
盗窃罪作为当前社会中一种多发性犯罪,是侵犯财产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状态也在不断变化,侵害财产的方式变得多种多样,盗窃罪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存在一定的争议,犯罪数额对于盗窃罪的定罪和量刑都起着重要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志。
论盗窃罪的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及其期待可能性问题
盗窃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其认定也是我国刑事理论和司法界的难题之一。相对于犯罪构成的共他方面,主观要件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同时对犯罪行为人主观心理的把握也是一大难题。文章旨在以“张艳胜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故意,希望对我国盗窃罪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从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去认识盗窃罪的既未遂
盗窃犯罪历来就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因此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上,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处理中应该说都具有成熟性和一致性。然而,由于我国部分基层年轻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承继性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在盗窃罪既未遂认定问题上将以前司法实践中已经解决的问题又重新纳入争议的范畴。有鉴于此,笔者试图结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我国理论与实践中一致认同控制说,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
李吉英的行为到底是共同盗窃还是销脏?对其是定一罪还是定数罪?
李英吉的女友需要买砖盖房,卖砖方提出要以为其代买盘钢条为交换条件。李英吉为给女友家买到砖,而托人探听到刘杰怡有盘条钢可卖。刘杰怡是个盗窃犯,李英吉当时并不了解真情。刘对李谎说货存在三家店火车站货场。李英吉借了汽车,在刘带领下,到三家店火车站去拉盘条。
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对盗窃既未遂认定的意见予以归纳呈现
盗窃之后电话告知失主还构成盗窃罪吗?
被告人郭某,女,1971年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199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2000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逮捕。
盗窃与刑法上的盗窃罪无论从危害性上还是行为主观意图上看都相去甚远
“使用盗窃罪”曾经一度作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争论焦点,在学术界各说纷纭,但是笔者在对其进行仔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大胆认为其应当构成一个单独的罪种,并希望以此引起学术界及立法工作者对这个问题的关注,都加入到对其的讨论和研究中来。而事实上,笔者认为,“使用盗窃罪”的本质及犯罪构成都与“盗窃罪”有巨大区别,二者之明显易为人所察觉的差异乃在于前者之目的乃“非法使用”
从财物的三属性看盗窃对象的特征
盗窃罪是一个及其复杂而使用频率及高的犯罪。我在拙著《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和《盗窃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现将其部分内容,举其要者综述如下,以便读者能够集中的了解其主要内容,亦祈法学专家和司法实践部门同志的批评斧正。因为是举要和“综述”,只能是原著部分内容的基本观点,读者如果有兴趣,可以查看原著。
从英美法的侵财犯罪的角度对盗窃罪和其他混合犯罪进行简述
就如同所有的以居住房屋为侵害对象之一的现代犯罪种类都能从古老的侵害法律制度(trepass)中找到其起源,所有现代的偷盗法律都能从古老的(larceny)偷盗罪法律中找到其起源。侵害(Trepess)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连接地面的占有之物)免于侵入、损坏和毁损。偷盗罪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动产(可移动的占有之物)免于受到盗用(MISAPPRO
对许霆案不构成盗窃罪进行终极分析
许霆案当为目前最热门的案件,各种分析评论多如牛毛,然而据笔者浏览所及,发现尚无人依据现行法,对该案作出了准确的法律分析。笔者尝试从如下独特视角,对许霆案进行精致的法律分析:
银行的行为与许霆的行为谁更不可思议?
很少有案件能够如许霆案有如此大的学术争议,比许霆案影响大的有,但比许霆案在学术上有如此大争议的实属罕见,被《南方周末》评为中国2007年十大诉讼案。随着法律界的高官给许霆案的“定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都认为许霆案判得过重,即许霆构成盗窃罪,只是量刑过重的问题,以至“‘许霆案量刑过重’渐成共识”(中新网《“许霆案量刑过重”
从盗窃罪的客观要件的辩护方向为许霆进行有效辩护
由于ATM机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用不同论证方法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论证不构成盗窃罪:第一是许霆向银行取款;第二是ATM机的法律地位与银行营业员的法律地位相同。只要以下论证有其中之一的之一成立,则不构成盗窃。
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在司法机关内部出现了种种分歧
对于盗窃罪的处理,由于对法律认识的不同,也得出了大相庭径的结论。在此,笔者仅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不同情况,谈谈自己的见解。一、多次盗窃的认定及犯罪数额统计;二、对盗窃罪中八种加重情节的认识;三、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对诈骗罪与盗窃罪进行区分认定的?
2009年8月8日被告人周某伙同一名叫小松松(另案处理)的男子共谋诈骗,二人分别自称是兰州桥梁公司的业务员,周某自称姓杨,该男子自称是王主任,要转租陶正刚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路的“红灯笼私房菜”门面,陶正刚和周某、小松松约定转让费为46000元,周某、小松松要求陶正刚在转让合同中多加20000元作为二人的好处费......
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贪污罪四类基本行为方式的》?
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亦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贪污罪的行为方式概括起来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侵吞型贪污、窃取型贪污、骗取型贪污以及其他类型的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