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外出吗?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职业培训教育网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外出吗?
论刑事诉讼当事人取保候审权利保护之不足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取保候审制度在保护“取保候审权利”方面尚有缺陷,不能保证公民在刑事诉讼中对该项制度所享有的权利的实现,因而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浅析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
从司法实践来看,造成取保候审保证人担保失败的情况比较复杂,归纳起来,有以下四种类型,本文将逐一进行分析,并针对相应的情况在实践中如何处理提出个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一.保证人故意不履行担保义务;二.被保证人抗拒保证人的管束;三.保证人在履行管束义务时疏忽大意;四.司法机关批准同意不具备担保条件的人作保。
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项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制度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这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互相衔接的体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能够适应刑事案件的各种不同情况及其变化,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有效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以审判阶段取保候审适用为视角探讨其改革措施
本文以审判阶段取保候审适用为视角,通过对江苏省部分法院适用取保候审情况数据及相关论著引用数据的分析,重点探讨取保候审适用特别是审判阶段取保候审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并试图从立法、司法层面,研究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当下正在蓬勃开展的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提供决策参考。一、法院取保候审适用现状与问题;二、原因分析;三、对策及建议。
论我国取保候审适用中主要存在的司法困境
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诸多原因,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取保候审的法律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应修改刑事诉讼法,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但对取保候审法律的改革须与其制度环境相契合。文章通过对我国实务部门取保候审适用现状的调研,分析了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多个方面的问题,以促进取保候审的立法完善。
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 转变理念是根本前提
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问题,直接关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人权保护及特殊司法保护。本文认为,转变理念是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根本前提,并就如何转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理念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设计的不足,实际上与我国的传统刑事诉讼理念密切相连。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取保候审制度,转变理念是根本前提。笔者认为,未成年人
被取保候审人脱逃该如何处理?
因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导致刑事诉讼不能继续进行,是诉讼中止的主要情形,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均有规定。一、修改后刑诉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脱逃案件诉讼机制的规定;二、修改后刑诉法视野下检察机关办理脱逃案件面临的法律困境;三、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脱逃案件诉讼机制的对策建议。
如何进一步降低羁押率和在羁押制度改革中兼顾人权保障
为有效控制犯罪,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未决羁押无疑具有正当性,但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的理念形成悖论。解决这种悖论的出路只能是改革与完善未决羁押制度。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降低羁押率,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以提高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水平。这一改革面临的主要难题是,降低羁押率将使追诉犯罪的效率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因此,未决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强制措施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该类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具有不同特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适用条件缺乏统一标准;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相脱节;强制措施的期限存在一定的漏洞等问题。应在立法上对相关未完善的问题予以明确,改变不合理的规定,同时为使强制措施的使用在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发挥最大的功效,应对相关
对涉罪未成年人审前非羁押制度展开深入研究
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以非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适用羁押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区尝试建立以观护基地为基础的审前非羁押支持体系,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适用非羁押措施的保证条件,协助对其进行监管并提供一定社会服务,以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促其顺利复归社会。调查显示,观护基地在减少审前羁押、刑罚宽缓化、帮助复归社会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并促成办案人员观念和认
在我国取保候审适用中主要存在哪几个方面的司法困境
通过考察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实践运作情况来对其提出完善措施
目前,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在适用理由、保证方式及执行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相当程度的背离。解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应充分考虑现阶段能够实际改进的程度,兼顾“程序正义”理念的贯彻,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理由,细化没收保证金的条件、程序,落实保证人的责任,推行双重保证,并加强对被取保候审者的监管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从不同角度对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良措施
在中国,取保候审制度能否实现这一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现有程序构造的全面分析,对其他国家相关制度规范和实践经验的深入研究,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有效借鉴。本文将在比较法的视野下,从不同角度对该制度进行分析,提出改良措施。一、英美保释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不适宜性;二、改革取保候审制度的必要性;三、改革取保候审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浅析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对其修改和完善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于3月14日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诸多方面都做了细致的规定,重点强调了人权保障。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尤其能够显示刑事强制措施实现刑罚与保障人权的对立统一关系,虽然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取保候审也作出修改和完善,但仍有值得完善的空间。
浅析取保候审审批决定程序的设计
取保候审的审批程序既可因犯罪嫌疑人的申请,也可以因侦查人员的决定而启动。实践中,从过程看,无论是基于哪一方的提出而启动,取保候审的审批决定过程都同样的表现为公安机关的内部行政控制;从结果看,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得到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形很少,而由侦查人员决定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则大部分都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批准。一样的审批过程,不一样的决定后果,充分地表明
如何破解我国检察机关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中的尴尬地位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存在很多缺陷,特别是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案件在审查逮捕、起诉的诉讼阶段中,出现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教训,对改革和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处罚措施应具体加以规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笔者拟从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着手,探讨该现象产生的原因和解决该问题的一些对策,以期对检察机关办案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一、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应立法加以规范;二、应加强执行机关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三、对违反取保候审义务处罚措施应具体加以规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对取保候审保证方式情况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实证研究
从理想的角度看,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首先考虑的应当是保证的效果。但是,调查表明,在取保候审措施的功能被异化为一种“案件消化机制”之后,保证效果并非是决定公安机关选择保证方式的关键因素。公安机关在决定采用何种保证方式时更多的是受到了经济利益和程序繁简因素的影响。
从自侦案件实务中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着手分析取保候审风险所产生的原因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专门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是将其作为逮捕的替代性措施,并对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做出了列举性的具体规定,在此不做赘述。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设置的初衷,即在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尽量减少对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