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的条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先予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就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之前,司法机关根据民事原告人的请求,要求民事被告人先行给付民事原告人一定款项或履行一定义务并立即执行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论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范围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下面就根据有限的法律规定来从理论上谈谈其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方可提起
我国证券史上的头号证券大案“中科创业”可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业内称为我国证券史上的头号证券大案———“中科创业”操纵股价案,已被法院受理。尽管因其股价操纵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暂时还无法提起索赔诉讼,但本文的观点却值得关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其被告与刑事诉讼的被告是一致的。如果刑事诉讼判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有罪,则可以同时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刑事诉讼判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未触犯刑律,则其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需要凭相应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技巧和策略
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我们将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及策略总结如下,与广大司法调解工作者共同探讨。一、强化法官的公信力;二、使当事人变成明白人;三、适时适度冷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
附带民事诉讼就其性质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所以它又是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有以下区别:1、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的民事诉讼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2、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除刑事自诉案件中少数案件外,刑事诉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知道共同致害人应追加为刑事附带民事案的被告
本案刑事部分处理清楚明了,并无争议。对于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主要涉及共同致害人是否应当被追加为共同被告的问题。对此,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并没有的相关规定。笔者试图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一、共同犯罪中共同致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起诉部分共同致害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致害人为共同被告。
婚内一只耳朵被妻子咬掉定构成重伤,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刘某的妻子其的一只耳朵给咬掉了,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了重伤。对此,检察机关已经对其妻提起了公诉。期间,刘某还准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其妻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等费1万五千元。这是否存在法律的依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必须弄清各种代理的权限以及各种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是刑事自诉案件中诉讼代理与公诉案件中诉讼代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不同于纯民事诉讼代理人,前者代理可能身兼数职,比如既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担任反诉中反诉人的代理人等。因此,承办律师必须弄清各种代理的权限,以及各种代理人在诉讼中的地位,避免相互: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知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享有那些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主要有以下诉讼权利:(1)原告方代理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2)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3)原告方代理人有权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4)要求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时处理;(5)参
财务被盗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实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被害人只有当“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万某的财物被盗未能追回,该损失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法院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但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等于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本案中万某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告诉您那些人可以委托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包括:(1)被害人(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4)人民检察院(5)保险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包括以下几类情形:(1)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
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如何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一般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的规定,其近亲属有权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应该是对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财产有继承权的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将被害人的所有继承人列为原告人,可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提醒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第180条和第181条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但在附带民事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中,应当明确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单独上诉的公诉案件之处理
由于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上诉权配置上的差异,导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时常出现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生效日期的分离。审判实践中,对于公诉案件仅有附带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面临诸多司法难点,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要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和协调
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范围,不仅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而且现有法律规定上的冲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我们认为,在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问题上,应当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不是单纯的刑事诉讼,也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二是应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原理,正确区分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界限和法律意义,不能以法定代理人代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三是刑事诉讼中的
死亡赔偿金恢复为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利于司法的改革和发展
当前,被害人亲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的死亡赔偿金请求不被法院支持,引发一些社会争议。本文试从审判实践出发,剖析该项请求不被支持的背景和存在问题,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已由精神抚慰到物质损失演变、间接物质损失也符合现行附带民事及专门民法法律规定及法理等为理由,主张死亡赔偿金应恢复作为附带民事赔偿支持的范围,以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及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告诉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
新刑诉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分为:一、人身损害赔偿;二、财产损害赔偿。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
牛律师刑辫团队论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主与法治观念的进步,人们对于与其自身相关的权利愈加关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出现伊始就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求偿无门”,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受害人对此请求的日益增多与法律的无情拒绝形成了冲突。就此,本文主要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否接纳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对立
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为物质损失赔偿
现行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由精神损害赔偿改变为物质损失赔偿,并明确了具体的赔偿标准,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院通过三联动、四机制、五注重来建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新机制
近年来,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强化民事部分的调解,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积极拓宽思路,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取得明显成效。2014年共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59件,调撤结案254件,调撤率达98.07%,无一上访缠诉案件发生。他们是通过以下三点来实现的:一是落实三点联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建立完善四项机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