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及表现形式
根据刑法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和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否有诈骗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错误地使用信用证的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对抢劫信用卡行为的处理应当结合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实践中经常发生抢劫信用卡情形,究竟如何处理争议较大。笔者认为,对抢劫信用卡行为的处理应当结合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一种情形:抢劫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第二种情形:抢劫信用卡后逼迫被害人说出密码,当场提取现金的;第三种情形:抢劫信用卡后没有继续控制被害人,而是猜出密码并提取现金的;第四种情形:抢劫了附有密码的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再使用应定为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处罚,理由如下:首先,从客观方面来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客观上的表现。其次,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再次,依据牵连犯的处罚原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应当“从一重处罚”,即:按照诈骗罪所规定的刑罚处理。
如何准确区分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葛某到银行申请贷款时,在银行工作人员臧某的介绍下,决定用他人身份证申办信用卡透支融资。葛某先后以办手机卡、给厂里工人办保险、给银行的亲戚完任务等为理由,借取了26份身份证复印件。葛某将这26份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臧某,在未取得这26人的同意及授权下,骗领信用卡26张,并自行持有透支使用22万元。后因葛某逾期未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臧某怕被发追究责任,葛某为
从理论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一种金融诈骗罪,也是现时社会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从理论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司法认定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会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三、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该如何认定
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颁行使信用卡有了广义狭义之分,这种划分并不合理,在目前刑法没有作出解释或者修正的情况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中信用卡涵义应该固定,即为可透支的银行卡,不包括借记卡。
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和形态及其发案特点和原因
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出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认定、处理,以及防范还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主要从该罪构成、特点及成因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从一起信用卡诈骗罪的经典案例来探讨信用卡诈骗罪
实践中,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者并不全然泾渭分明,有时会出现交叉的情况。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有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有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这也正是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根本区别所在。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概述及其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哪些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一)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实施诈骗的犯罪主体,是否仅限于合法持卡人?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4.恶意透支,骗取他人财物.
科学、全面地评析及认定涉信用卡犯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形式主要有: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空白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信用卡信息资料等。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对象应当包含空白的信用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的对象包含了印制在信用卡表面的持卡人姓名、信用卡号码等信息资料;在理解与适用刑法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时,应当将信厨—卡信息资料与实体
怎样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呢?
一、行为人有犯罪的故意,即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以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者其他原因错误使用信用上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二、行为人在客观上补入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刑法》列举信用卡诈骗行为,只要有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三、行为人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从法与理的角度分析信用卡的收费问题
银行信用卡收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都值得我们探讨,首先,透支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能否一并适用?其次,关于11.5%的月利率的合法性问题;第三,银行可否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再次,银行计收复利是否合法?最后,银行迟迟不催讨为哪般?信用卡给持卡人带来的诸多好处毋庸置疑,但如使用不当,其后果也将不堪设想。
使用信用卡时应该注意防范的风险
超前的消费理念,让信用卡成为了广大青年的宠儿。随着信用卡消费热潮的高涨,以及利益的驱使,致各银行疯狂的发卡。从地道口到广场,从居民区到写字楼,随处可见信用卡推销人员。先消费,后还款,甚至只需偿还最低还款额。信用卡确实可以解决很多人的“燃眉之急”,但是,稍不留神,拖欠信用卡卡债,就可能“火烧眉毛”。因为银行在鼓励大众办理信用卡后,一旦卡奴不能及时还清欠款,警方
我国信用卡套现犯罪的司法认定研究
本文通过研究信用卡套现的立法沿革,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认定,对信用卡套现犯罪做了系统性的分析。同时,对信用卡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司法解释适用指南,信用卡套现犯罪在认定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利用pos机从事信用卡套现的刑事处罚,做了详细的阐述。
让您真正认识熟悉而又陌生的信用卡
信用卡犯罪由于广泛使用,容易构成(1)信用卡诈骗罪;(2)盗窃罪?;(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其他的相关罪名,根据信用卡的使用方式来灵活掌握。
信用卡“恶意透支”型犯罪认定细节分析
近几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呈上升趋势,其中大多数为“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人透支一定款项后,经发卡银行催收两次,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有非法占有透支款故意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实践中出现使用信用卡透支的一些特殊情况,给认定犯罪带来较大困难。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不应包括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作了具体解释。第四款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
信用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问题研究
根据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经二次催收不还”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一个必要条件,发卡银行必须实施“催收”行为。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催收的含义、催收方式、催收效力认定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产生很多争议问题,给认定恶意透支带来困难。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对立法本意的阐释,对“催收”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提出“催收”是发卡银行向持卡人主张信用卡债权的一种民事行为,“催收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点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