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留置盘问、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期间的刑期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事关罪犯人身自由和人权。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期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其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时间除外;监视居住期间一般不宜予以折抵刑期;留置盘问期间应当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而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两规”、“两指”期间不能用以折抵刑期。
论现行刑法管制刑规定的不足及从刑法总则规定对其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条文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适用范围缺乏科学性,劳动内容的取消降低了约束力,而且没有规定对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应当从刑法总则与分则两方面完善管制刑的立法,如增加规定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规定数罪并罚制度、变更管制刑刑期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等。
在死刑、徒刑功能的研究基础上论管制刑的功能
就我国来看,对死刑、徒刑功能的研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而对管制刑的功能目前尚无人论及。本人试图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在较深层次上推进对管制刑的认识。一、管制刑的一般功能;二、管制刑的特殊功能。
论逃离管制应构成脱逃罪的合理可行性
所谓“逃离管制”,是指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以此逃避执行机关的监管和刑罚的惩罚的行为。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服从判决、接受监管是其应当并且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容违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修订后的刑法并未规定关于违反该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不可避免影响到行刑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逃离管制”行
检讨吴英案判决及其背后的刑事管制逻辑
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从个案看拘役与有期徒刑执行的差异
被告人徐卫东,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上海市青浦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徐卫东因犯罪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7月6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徐卫东利用在上海博舍有限公司二厂织造机的便利条件,先后11次推门进入该公司织造车间的配备仓库,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432元的VFC409A-7W
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是否废除拘役刑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它
对于拘役刑,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有:拘役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一年;判处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缓刑;判处拘役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无论何时再犯罪,均不属累犯等。一、拘役刑存废的争议;二、拘役刑价值的理论分析;三、拘役刑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及其完善。
分析废除我国拘役刑的理由以及废除后我国的刑罚体系的设置问题
拘役刑作为我国刑罚的五种主刑之一,在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中均有规定,但其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的缺陷,其存废之争也开始兴起。本文在简要介绍我国拘役刑的概况后,将具体分析废除我国拘役刑的理由,最后提出废除拘役刑后我国的刑罚体系的完善方案。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
我国刑法学界对如何正确理解死缓的适用条件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但至今仍未达成共识。发生在云南省巧家县的“李昌奎案”判决结果的多次改变,使人们认识到正确理解死缓适用条件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其实,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民意、舆论和媒体的压力也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只有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才是死缓的适用条件。
研究德国缓刑管理体制及对其评价与思考
在德国,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权由各州行使。因此,各个州的考验帮助组织体系是不同的。大多数考验帮助在组织上隶属于各地方法院。实际的组织、职务监督和考验帮助的改造由各个州负责。下面以拜仁州为例加以介绍:1.组织架构;2.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的职责;3.考验帮助中央协调处负责人。
亟待从证据法理上辨明独立没收程序的基本证据法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简称“独立没收程序”。然而,关于独立没收程序的相关证据制度,如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以及证明责任等重要内容,立法上或付诸阙如或模糊不明,这就导致用意良好的程序设计可能因为忽略了证据制度的技术支持而陷入某种实践困境。从证据法理上讲,独立没收程序本身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应当采用“优
浅析判决前财产没收程序的基础理论及其立法原因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该程序在修改过程中和新法颁布后都引起了一些质疑,其中最大的疑问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其财产即被没收是否有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
从贝卡利亚的死刑观念重审作为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死刑制度
伟大的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任何超过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在贝卡利亚看来是不可思议的,是应当予以废止的。现在废除死刑的政策在世界各国遍地开花,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而我国依然保留死刑,当下只有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
念斌二审宣告无罪 福州中级法院决定对念斌国家赔偿113万多元
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225.84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特别没收程序的完善 应当以该程序的性质为出发点并结合该程序的基本特征而展开
在理解我国刑诉法新设特别没收程序的性质时,参照英美法系的“民事没收说”与大陆法系的“保安处分说”,我国采取“保安处分说”在法律解释上具有更强的逻辑自洽性,它既契合了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又顺应了世界范围内未经定罪的没收程序发展的总体趋势。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当在特别没收程序中予以遵循,但与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相比,存在着对于正当法律程序的有限减损
在财产刑的执行方面找到合适的执行点 从根本上解决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财产刑难执行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财产刑,解决财产刑执行难的问题。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力图对财产刑执行难进行分析研究,寻求“难题”的破解之法。
简评我国死刑改革研究方面难得的鸿篇巨制和死刑改革探索的新华章
死刑改革是我国刑法乃至整个法治改革的风向标。在强化以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基础上,要充分重视犯罪动机、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民事赔偿等各种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死刑的限制适用;重视程序法对死刑控制的重要价值。
从宪法维度来观察我们死刑制度并对其提出完善的对策
宪法上规定生命权并不表明要立即废除死刑,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中推导出禁止残忍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刑罚。公开死刑的数据已经不仅仅是为了应付国际社会,而是我们国内民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发展的必然诉求;比例原则对我们约束和指导刑法、控制和减少死刑有重要意义;平等原则要求统一死刑执行方式;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要求对死刑犯人道对待;死刑犯应当有申请赦免的权利;
从理论上探析量刑政策的考量因素 改善当前死刑案件的审理现状和量刑情况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把握好死刑案件的量刑,对于实现罪责刑均衡进而实现刑事法治至关重要。死刑案件的量刑应秉持责任主义观念,以责任刑制约预防刑,综合考虑量刑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追求个案量刑的综合平衡,并辅之以隔离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改善当前死刑案件的审理现状和量刑情况,严格控制和审慎适用死刑,以实现司法
合理看待中国死刑制度改革过程中所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分歧
中国虽难以在短期内全面废止死刑,但却有必要将废止死刑纳入其政策内涵。在功利与人道之间,人道性应当成为我国死刑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我国应以无期徒刑作为死刑的立法替代措施,适时建立死刑赦免制度,公开死刑执行的数字,并于适当时机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对于死刑制度而言,基于不同的价值立场和思维视角,争论亦属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