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地勘验的一般步骤的角度对其进行论述
一件刑事案件从受案到终结,一般要经过受案——现场勘查——立案——基础侦查——专门侦查——破案——预审——终结,这几个步骤。而现场勘察在整个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对宋代现场勘验的工作步骤、方法、内容以及对中国侦查学的影响作一浅论
世界侦查发端于中国,早在秦汉时期,司法人员已运用现场勘验方法侦查刑事案件。史至宋代,现场勘验方法在侦查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宋代在现场勘验的侦查实践中,创设了“先静后动”的勘验规则和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现场访问三位一体的勘验模式,在中国历史上最早使用了现场绘图技术,这些都证明宋代现场勘验在中国侦查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洗冤集录》中关于现场勘验步骤、方法和技术的记
从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探讨勘验、检查笔录采用标准
勘验、检查笔录的采用标准的确定,不仅是法官对某特定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勘验、检查活动的“行动指南”,是刑事诉讼参与人质疑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可以成为定案依据的衡量标准,而且对于规制司法实践,防止任意性,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探讨了勘验、检查笔录采用标准,期望对刑事证据立法和刑事
控辩双方应合理分担排除非法口供之举证责任
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口供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但是对于排除此类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来分配,立法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也存有争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控辩双方应合理分担排除非法口供之举证责任。
应当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和转移的原则和规则
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旨在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然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极其罕见。认为在适用现行程序法规定和证据规则的条件下,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中国在今后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应当确立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根本上减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
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准确定位及其如何把握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基本特点
举证责任是任何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不同;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程序性辩护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方举证,有举证责任卸除或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从诉讼主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
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犯罪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问题是在理论界争论不一。笔者持肯定的态度,并说明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为在公诉案中的适用提出了必不可少的限制——法定主义原则。与此同时,笔者从检察工作本身入手,对举证责任倒置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见。
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
法官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过程,在推理过程中可能会犯“主观臆断”的错误。文章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本文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中阐述如何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一、证据运用中的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二、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正确把握逻辑推理与主观臆断的界限。
浅析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及其规则的完善
间接证据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大量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相关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严重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本文旨在探索上述不足之处的解决之道。一、间接证据基本理论;二、运用间接证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规则的完善。
从一件不起诉案件浅析间接证据的运用
从间接证据的含义可以看出间接证据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正是由于间接证据存在以上特点,才决定了在运用间接证据时,必须经过复杂的推理过程,需要具体分析和综合研究。因此,运用间接证据必须采取慎重态度,掌握以下一些规则。
从时间、主体、内容及其制作方面谈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与书证有相似之处,但不能认为它是书证。两者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时间不同;(2)制作主体不同;(3)反映的内容不同;(4)能否重新制作不同。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的要点有哪些?
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需要注意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人在主体上是否合法。对此,要注意审耷勘验、检查笔录是否为承办该案的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及其主持下的专门工作人员所制作;(2)审查勘验、检查当时是否邀请有见证人见证,或通知其成年家属到场;(3)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是否有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警方是否有义务收集可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
修改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面落实人权保障规定。1.无罪罪轻证据警方都应全面收集;2.全面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3.律师会见不得派员在场;4.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5.技术侦查须经严格审批。
提出“大物证”的概念及浅析其在司法实践的意义
之所以提出“大物证”的概念,根本目的是希望在司法实务中提倡并形成一种指导调查、收集、审查、判断证据的新观念:其一,对于取证环节而言,“大物证”的概念和观念,要求侦查机关在侦查作业时,以“大物证”为单位或单元进行取证;其二,对于举证环节而言,“大物证”的概念和观念,要求公诉部门在举证和示证时,以“大物证”为单位或单元进行作业;其三,对于质证和认证环节而言,“大
根据证明作用的大小和证明对象的特征进行合理有效配置来构建证据体系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体系的构建,必须掌握一定的策略和技巧。一、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将证据划分为基准证据、优质证据、冗余证据等类型; 二 、在证据体系构筑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反向性证据的巨大冲击力;三、作为构筑证据体系的策略,应注重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手机内容属于隐私 警察不得“无证搜查”
如果在依法对一个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过程中,警察从嫌疑人的身上搜到了一部手机,他是否可以未经法院许可而直接查看手机中的短信或通讯记录?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以9:0的投票判定:先例中允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证搜查”的理由,并不能适用于针对手机中的信息的搜查;除非遇到特别紧急的情况,警方若想查看嫌疑人的手机中的内容,必须首先取得法院的许可。理由:首先,与手枪等
借鉴英国经验构建我国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正在逐步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也规定讯问严重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源国,英国经过长达20多年的论争和反复试验,最终才于1988年建立了讯问录音制度。2002年,英国又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建立了讯问录像制度。《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F》根据讯问录像制度的运作机理,确立了
从言词证据、间接证据的角度探讨雇凶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受雇者犯罪事实清楚,但雇凶者系经过精心策划后幕后操纵犯罪,且从侦查阶段即开始翻供,认定雇凶事实缺少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特别是充分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在案证据证实雇凶者对于受雇者完成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雇凶者的翻供内容和理由均不成立,足以认定雇凶杀人事实。
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相对弱化为现代容隐权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一种可能
证人义务的例外是指对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近亲属[1]予以一定作证义务的免除而享有的容隐权利。在现代容隐权的发展中至少涉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两大法律部门,本文试图从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比较中,探讨确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容隐权制度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