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不一定要收监执行
司法实践中,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经常出现,对这部分缓刑、假释罪犯是否应当收监执行?第一种观点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十日以上的,才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方能收监执行。第二种观点认为,缓刑、假释罪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拘留的,均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紧急避险两种损害的比较为价值权衡是刑法理论发展的经验总结
认定紧急避险限度,“小于说”与“不超过且必要说”均有缺陷。无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还是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只要造成了不适当损害,且社会危害严重,均成立避险过当。判断紧急避险的限度,不应当局限于法益性质、数量、单价等客观因素,还应考虑社会善良风俗与道德伦理、法益的规范或社会意义、第三者的自律权、社会共同体责任、法益的重大属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一切影响社会
量刑情节概念的合理界定及浅析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的关系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对量刑情节的概念一直存在着多种理论观点,且至今未能形成一致的认识。这一局面已对我国规范化量刑的司法实践形成了重大制约。应将量刑情节的概念界定为:刑法明确规定或者予以认可的、基本犯罪事实之外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在法官裁量刑罚时据以决定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量刑情节与定罪情
司法与社会的觉醒: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实践探索
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探索和实验,正在成为一种司法改革时尚,基层司法机关的积极实验和探索,为未来体系化的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积累了经验。但是,缺乏理论支撑的制度设计和试行,违背了制度试行的初衷,背离了制度追求的基本目标,有的和前科消灭制度“貌合神离”,有的则完全是“南辕北辙”,甚至是“火上浇油”,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幌子之下,严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来体系化
从自首的本质属性及自首与坦白的价值位阶出发提出“罪行发觉择一认定”
刑事诉讼法拘留条款中的重大嫌疑与犯罪嫌疑不具有同一性,物品痕迹具有犯罪后不久“显著”特征的重大嫌疑分子才可以认定其罪行已被发觉。侦查机关意料之中的罪行属于侦查方向的范畴,意料之中交代的罪行未必可以认定已被发觉。罪行发觉择一认定可以实现自首制度的法律精神和自首与坦白的不同价值位阶。择一认定即以怀疑的若干罪行中的轻罪视为已被发觉,重罪视为未被发觉;如果还有无罪可
很有必要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正当防卫认定的新标准
对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攻击行为进行反击或者对已经预见的攻击行为进行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传统的刑法理论采用“不法”和“急迫”的规范性标准进行认定。但是,规范性标准仍存在不少问题:要么法律论证自相矛盾,要么得出的结论令人难以接受,要么是在规范性标准的名义下进行超规范的盘算。以“个人保护原则”和“法保护原则”作为认定正当防卫的政策性标准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合法性。
规范地识别量刑情节需要明确识别的根据和标准
量刑情节的识别要解决哪些事由能够作为量刑情节以及量刑情节的单复数等问题。规范地识别量刑情节,意味着要有评价标准,即应依据基于法律理念、刑法原理、刑事政策等所生成的刑罚根据来进行;还要依据可能成为量刑情节的事由与刑罚根据的关联性,来对量刑情节及其单复数进行判断。由于作为刑罚根据的责任刑、预防刑等的功能和地位不同,量刑情节的识别需合理地区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影响
交通肇事中视为自动投案认定的难点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适用问题,一直被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密切关注。本文试图就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的问题展开思考,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一、视为自动投案的理解;二、交通肇事中视为自动投案认定的难点;三、几种视为自动投案情形的分析。
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化进行探索
随着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正式施行,“醉驾入刑”成了舆论关注的焦点,全国各地一致严打酒后驾驶,但是其后的判刑结果却各有不同,引起社会新一轮的关注,甚至出现了一些质疑的声音,对于量刑的讨论愈演愈烈。一、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问题;二、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均衡化探索。
未成年人假释适用缺乏专门的刑法规定,适用条件过高
假释具有权利的性质,不过这种权利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下才能使得该种权利被兑现。比较法视野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假释制度及我国未成年人假释制度存在的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八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典型八大案例:1.罪犯张松坚不予减刑案;2.罪犯奚中杰不予减刑案;3.罪犯陈雪冰不予减刑案;4.罪犯黎满泉不予假释案;5.罪犯车成义依法收监案;6.罪犯吴正减刑案;7.罪犯魏玉庆假释案;8.被告人李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玩忽职守案。
浅析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问题及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对我国的启示之分析
笔者下面拟对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的演进及其制度特色作些考察,以期为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综合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一、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的问题及现行解决问题方法之梳理;二、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演进之考察;三、法国减刑、假释程序司法化对我国的启示之分析。
浅析特殊防卫权的防卫限度--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是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致命的防卫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当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降低至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程度时,防卫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卫手段伤害不法侵害人并致其死亡,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追究刑事责任。
浅析假想防卫过当及其如何处理的司法困惑
假想防卫过当的场合,根据行为人对过当事实有无认识,可以区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由于行为人在对假想侵害进行反击时有防卫过当的认识,因此,其责任的追究,只能在其主观认识即防卫过当的认识限度内进行,否则,有违反责任原则的嫌疑。只是在以防卫过当的规定处罚假想防卫过当时,必须注意其与通常只能作为过失犯定罪量刑而不能“减免处罚”的假想防卫之间的衡平。
论拟制自首轻刑化的理由及其从轻处罚需注意的问题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友负有主动协助将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义务,但司法解释将拟制自首作为一种从宽量刑的情节,符合刑法学基本原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与民族心理,符合社会治理创新的要求,有利于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实践中,认定拟制自首需要界定“亲”与“友”的范围,识别虚假的协助归案,注意从轻幅度,强化证据和程序意识
浅析一般累犯刑种条件的理解与适用及其不足之处
一般累犯刑种条件包括两部分内容,分别为前判刑罚与再犯罪刑罚的种类要求,刑法规范均要求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能成立一般累犯。将待决定的对象作为成立条件来予以运用本身就会导致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还要对符合一般累犯条件的再犯罪刑罚从重处理,又形成了逻辑上的悖论。用刑种条件作为标准也与现行的刑法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
对“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通常理解及其质疑
对累犯宣告拘役刑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与如何把握《刑法》第65条规定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关。最后考虑累犯情节的做法可能不利于被告,并且会存在着将法官导入先入为主之误区的危险。判断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该只根据与后罪本身直接相关的犯罪事实,在确定了是否成立累犯之后再考虑其他的与行为人的可谴责性有关的案前或者案后情节,这种将累犯情节前置的
死刑案件酌定从轻情节适用的规范化路径及其法律监督
对于死刑案件中经常适用的酌定从轻情节,按照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大致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类。因受到刑事司法政策的较大影响,上述三类从轻情节有着政策性法律元素的特质,同时,由于其适用效力、适用范围等区别于法定量刑情节,该类情节还具有相应的个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从内部机制建设,外部沟通协调,形成统一对酌定从轻情节的认识,创造有效的监督机制。
公诉机关的量刑请求 既支持了起诉书的起诉意见又进一步提出了诉讼要求
刑事诉讼请求,是指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后所要达到的目的。对于公诉案件的量刑不提具体的要求,固然给检察机关带来很大的灵活性。
浅析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 确保量刑建议价值实现的机制保障
量刑建议的质量要求体现在形式上的规范性、结论上的一致性和价值上的正义性方面。量刑建议的具体操作步骤应为:根据案件事实和性质选择法定刑幅度;采用实证分析和逻辑推演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建议量刑起点即量刑基准;结合犯罪数额、次数、后果等反映全案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确定基准刑;提取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在基准刑的基础上由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后得出刑罚量以最终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