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双规双指”的基本内容和性质及其相对合理性
理性、科学地分析“双规双指”制度和实践,揭示它同侦查法治主义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之间的差距,是推进执政党自身建设、国家法治建设和制度反腐的现实需要,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内在要求。一、“双规双指”的基本内容和性质;二、“双规双指”的相对合理性;三、“双规双指”的适法有限性。
论自首、立功证明材料的弊端与存废
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立功的证据形式、证据效力及如何审查认定等程序性问题重视不够。当前应对“案发经过”等自首、立功的证明材料向法定证据形式进行必要的转化,形成证据锁链或体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从而改变证明材料这一“孤证”认定自首、立功的局面。同时,有必要建立健全自首、立功证明材料的审查方法和工作机制。
浅析帮助立功引发的司法困惑及其制度根源
帮助立功能否归属于立功,在实践中存在着重大的理论争议和司法困惑,深入思考引发此种困惑的制度根源和价值根源,有助于反思和把握帮助立功的价值。从理论上讲,帮助立功应当归属于立功,它有着自己值得关注的规范结构;从正义和功利的角度思索,帮助立功也有自身的独立制度价值并符合立法上设置立功制度的初衷和旨趣,需要防止的只是帮助立功制度的司法异化现象并严格限制其存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对立功具体认定时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立功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揭发同案犯的罪行能否被认定为立功,对合犯的一方供述另一方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检举连累犯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信息在犯罪之后能否用来立功,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如何认定,自首后又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应当如何处罚六个问题,争议较大,需要进一步探讨。
确保信息安全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由于网络犯罪的高技术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使网络犯罪的调查取证一直是侦办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因此需从侦查角度出发,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取证方法和取证步骤,以及网络犯罪的取证技术发展方向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对目前我国立功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剖析
立功制度在实践中存在认定功利性强、认定实体争议大、认定程序混乱和对立功行为评价过高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由于对立功制度本质争议大、执法理念偏差、法律规定和工作机制不完善等方面决定的;基于此应当有针对性地对立功制度进行完善。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非实行犯的处断是什么?
一、在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刑罚加重或减轻事由之效力是否能及于非实行犯?二、在结果加重犯中,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之共同故意能否及于基本犯罪?对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实行犯的刑罚加重或减轻事由不能及于非实行犯,加重结果或加重情节的共同故意同样不能及于基本犯罪。
结果加重犯与基本犯对象必须同一吗?
一、我国刑法关于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包括第115条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21条的劫持航空器罪,第263条的抢劫罪等。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这类罪名的罪状通常采取“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的立法表达方式。
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吗?
很多人认为,结果加重犯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既遂未遂之分。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下面从结果加重犯的两个不同构成结构分别阐述:(1)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2)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也是故意。
浅析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行规定与立法缺陷
司法实践中甚至许多律师不愿从事刑事辩护活动,“知难而退”,因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很难真正获得律师的有效协助,这显然是不太符合立法的初衷及刑事诉讼民主化、法制化、文明化的国际现状与趋势的。
柳建华论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的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只在分则中规定了具体的结果加重犯,而对于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有的学者坚持“过失说”,有的坚持“兼含故意说”。但对于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罪过形式,二说存在较大的争议。
发挥调查取证在检察机关审理民事经济申诉案件中的作用
如何正确理解《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含义,发挥调查取证在检察机关审理民事经济申诉案件中的作用,是目前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面临的新问题。笔者就此发表以下看法。一、调查取证是检察机关审理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的特征所在;二、调查取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保障;三、调查取证适应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
探讨结果加重犯“致人死亡”主观罪过的立法完善
综上,笔者建议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第121条劫持航空器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63条抢劫罪这三个犯罪的死亡加重结果的故意与过失,并分别规定故意与过失各自造成死亡结果的法定刑。因为我国刑法中的“致人死亡”多数位于加重构成要件中,且多数为过失,明确“致人死亡”中的故意情形即可。
对裁判者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接受程度的实证资料的选择性研究
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首要职责,需借助于控辩双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做到兼听则明。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持着既怀疑又支持的矛盾态度,这使得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价值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折损。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考察,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有效性缺失,在于其与刑事司法制度整体价值发生疏离,而且与国家权力体系没有形成制度性认同机制。为使裁判者真正获得来
如何判断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
吸收关系在刑法理论上主要认为有以下三种: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笔者认为,对于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这种情况不单独作为吸收犯处理较好。保险诈骗罪的吸收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第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第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
吸收犯有哪些常见的类型?
吸收犯的常见类型:侵犯著作权(盗版)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尔后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注册商标,尔后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伪造货币并使用的,可理解为吸收犯。
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执业权利的维护推动刑事辩护权的立法完善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宪法辩护权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以平等权为基础的制衡性权利,是人权保障的根本要求,该权利的有效行使,对全面收集证据、保障控辩平衡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现有刑事诉讼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性缺陷及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使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面临诸多限制,形成了律师调查取证难及风险过大的难题,不但背离了宪法的相关原则性规定,也导致了刑案辩
我国现行公诉证据标准有哪些特点?
1.从法律对证据标准的要求看,提起公诉与侦查终结及法院判决一致。2.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大体按照法院定罪要求来掌握公诉标准。3.对某些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宽于法院判决的证据标准。
公诉案件不起诉是哪些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类。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案件的代理是什么?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委托,由委托人在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范围内,对诉讼代理人进行授权,诉讼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