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留置盘问、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期间的刑期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事关罪犯人身自由和人权。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期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其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时间除外;监视居住期间一般不宜予以折抵刑期;留置盘问期间应当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而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两规”、“两指”期间不能用以折抵刑期。
论“累犯加重处罚”的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累犯加重处罚原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侵犯了立法权,应该取消;从抽象的角度来看,司法解释立法化有我国宪法的依据;通过对“法定刑的限度”以及“数额犯”的反思,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创设累犯加重处罚原则。
准确理解适用特别累犯条款是惩处相关犯罪分子的前提与基础
刑法修正后的特别累犯可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累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别累犯三种类型。从危害国家安全罪主体不能由单位构成来看,单位也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有必要明确加以界定,它不属于集合概念,其适用范围应以含有“恐怖”词语表述的罪名为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累犯的构罪适用范围包括组织、领导、
论构建醉驾累犯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虽然规定了驾驶人醉酒驾车应受刑事处罚,但是,该修正案对于行为人在受到刑罚以后又重新醉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尚未明确,而现行累犯制度却无法对其适用。有必要设立醉驾累犯制度,以充分体现《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规制的初衷,并完善醉驾惩处和累犯适用机制。构建醉驾累犯制度在我国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现实可行性,且对以后探讨在轻微但高发刑
一般累犯成立条件悖论之一:刑种主义与刑罚幅度的非对称性
虽然对于累犯概念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构成累犯不仅会对具体的刑罚量定产生影响,而且也会对其他方面的权益产生限定性的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也做了限缩,将未成年人从一般累犯的主体范围中予以排除。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刑度、罪过、主体和时间要求等方面对一般累犯的成立进行了限定。通过对各具体要求进行深入剖析,可以将其背后的立法义旨概括为刑
浅析一般累犯刑种条件的理解与适用及其刑种条件的不足之处
一般累犯刑种条件包括两部分内容,分别为前判刑罚与再犯罪刑罚的种类要求,刑法规范均要求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能成立一般累犯。将待决定的对象作为成立条件来予以运用本身就会导致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还要对符合一般累犯条件的再犯罪刑罚从重处理,又形成了逻辑上的悖论。用刑种条件作为标准也与现行的刑法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之处。
浅析累犯从严处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契合
累犯行为人的主观可非难性和人身危险性远胜初犯,因而要从严处罚。对累犯从严处罚并不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累犯的处罚原则只是数罪之处罚原则这个大问题中的一个方面。数罪处罚原则的脉络很好地反映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累犯的从严处罚即是其中“当严则严”和“宽中有严”的体现。
论现行刑法管制刑规定的不足及从刑法总则规定对其完善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管制刑的规定条文过于简略,缺乏可操作性,适用范围缺乏科学性,劳动内容的取消降低了约束力,而且没有规定对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应当从刑法总则与分则两方面完善管制刑的立法,如增加规定特殊主体适用管制刑、规定数罪并罚制度、变更管制刑刑期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等。
在死刑、徒刑功能的研究基础上论管制刑的功能
就我国来看,对死刑、徒刑功能的研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而对管制刑的功能目前尚无人论及。本人试图对此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在较深层次上推进对管制刑的认识。一、管制刑的一般功能;二、管制刑的特殊功能。
论逃离管制应构成脱逃罪的合理可行性
所谓“逃离管制”,是指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以此逃避执行机关的监管和刑罚的惩罚的行为。被判处管制的罪犯,服从判决、接受监管是其应当并且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容违反,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修订后的刑法并未规定关于违反该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不利后果,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不可避免影响到行刑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逃离管制”行
检讨吴英案判决及其背后的刑事管制逻辑
现有的集资诈骗案的刑事管制逻辑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判决中得到集中体现。在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上,吴英的集资行为都无法满足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追根溯源,这一判决在很大程度上根基于现有刑法对于非法集资规制的逻辑混乱,也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非法集资相关法律保护对象的异化结果。
从个案看拘役与有期徒刑执行的差异
被告人徐卫东,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上海市青浦区人,初中文化程度,系农民。徐卫东因犯罪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7月6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徐卫东利用在上海博舍有限公司二厂织造机的便利条件,先后11次推门进入该公司织造车间的配备仓库,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11432元的VFC409A-7W
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是否废除拘役刑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它
对于拘役刑,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有:拘役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一年;判处拘役的罪犯可以适用缓刑;判处拘役除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无论何时再犯罪,均不属累犯等。一、拘役刑存废的争议;二、拘役刑价值的理论分析;三、拘役刑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及其完善。
分析废除我国拘役刑的理由以及废除后我国的刑罚体系的设置问题
拘役刑作为我国刑罚的五种主刑之一,在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中均有规定,但其作为一种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的缺陷,其存废之争也开始兴起。本文在简要介绍我国拘役刑的概况后,将具体分析废除我国拘役刑的理由,最后提出废除拘役刑后我国的刑罚体系的完善方案。
从实地勘验的一般步骤的角度对其进行论述
一件刑事案件从受案到终结,一般要经过受案——现场勘查——立案——基础侦查——专门侦查——破案——预审——终结,这几个步骤。而现场勘察在整个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对宋代现场勘验的工作步骤、方法、内容以及对中国侦查学的影响作一浅论
世界侦查发端于中国,早在秦汉时期,司法人员已运用现场勘验方法侦查刑事案件。史至宋代,现场勘验方法在侦查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宋代在现场勘验的侦查实践中,创设了“先静后动”的勘验规则和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现场访问三位一体的勘验模式,在中国历史上最早使用了现场绘图技术,这些都证明宋代现场勘验在中国侦查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洗冤集录》中关于现场勘验步骤、方法和技术的记
从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探讨勘验、检查笔录采用标准
勘验、检查笔录的采用标准的确定,不仅是法官对某特定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勘验、检查活动的“行动指南”,是刑事诉讼参与人质疑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可以成为定案依据的衡量标准,而且对于规制司法实践,防止任意性,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从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探讨了勘验、检查笔录采用标准,期望对刑事证据立法和刑事
在宪法之框架体系内对双规存在之正当性作出宪法性体认
笔者拜读之后,深受启发,但与此同时,对王先生在该文中所提及的“双规”合宪性问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理解,在此将对该问题的一些粗略感想梳理出来,以就教于学界同仁,兼与王先生商榷。一、“双规”是否属于对宪法第37条的违;二、“双规”是否属于对宪法第33条的违反;三、“双规”之现实存在的原因是什么。
透视并正确把握“双规”期间的如实交待与自首认定之间的关系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基本上都将犯罪嫌疑人在党的纪检部门采取“双规”措施期间的如实交待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双规”期间的如实交待能否认定为自首,判断的标准应是其交待的行为是否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以及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只有严格区分“双规”期间交待的不同情形,才能准确做出自首认定。
从技术发生角度对“双规”问题作朴素的经验分析
双规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成为反贪案件强制措施的等功能替代物。此现象的直接原因在于,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反贪案件所具有的自然属性和证据、法律处遇的差异性,更为根本的原因则在于中国基础结构能力的软弱和刑事法总体性的不足。刑事政策与检察院自身的考量也与之具有部分因果性。未充分关注到此制度结构导致了齐一的刑事侦查立法设计,从而形成事实上对侦查的管制,双规由此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