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贪污罪不好区分的只是在业务侵占罪的情况下
我们认为,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下,为弥补我国现行刑法贪污罪立法的不足,以有力惩治有关贪污、侵占公私财产的犯罪,应在刑法分则中增订侵占罪,且有条件地保留贪污罪,而不是扩大贪污罪的客体范围。
对贪污罪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加以比较
从刑法理论上界定贪污罪和侵占罪的关系,就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对贪污罪和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加以比较,以便司法机关正确地认定这两种犯罪。一、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立法比较;二、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立法意义;三、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立法完善;
对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的处理方法略抒管见
文章阐述了单纯受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刑法第394条的立法本意,认为公务活动中单纯受贿行为之惩治可以刑法第394条为依据作贪污罪处理。
浅析贪污罪中的法条竞合问题
贪污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因此在1979年刑法中,贪污罪和盗窃罪、诈骗罪都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刑法修订时为了强调贪污犯罪侵犯客体的特殊性,把贪污罪从侵犯财产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第八章贪污受贿罪中。贪污犯罪是具有双重客体的犯罪,它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但这并没有改变贪污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仍是公共财产所有权这一事实
调整贪污罪法定数额标准的争鸣及评述
贪污罪绝对确定的法定数额标准存在明显弊端,对此标准加以调整是经济发展规律使然和刑法标准“确定性”的要求。“立法相对模糊、司法相对确定”的定量模式能够使贪污罪的数额标准保持实质的稳定性与合理性。贪污罪法定刑设置存在的不合理之处,主要表现在数额标准和法定刑区间的划分过于粗糙,有必要予以细化。贪污罪数额标准的司法定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根据“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是否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贪污贿赂犯罪采用立法加重的指导思想,旨在重法治吏,树立廉洁为公的政治秩序。随着中国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昔日的石油“老大哥”国有化身份观念被颠覆了,这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反映的冲突现象是比较突出的。
对贪污罪的行为要素进行深入分析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贪污罪的多种犯罪手段,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实际上也是一种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三者并列有混淆种属之嫌。贪污罪是刑法规定上的逻辑错误。增大了贪污罪认定的难度。
从法院判决解读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周荣河等人侵占的款项应由村委会具体去理赔给村民,属于村民委员会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的公共事物,而被告人周荣河利用职便,伙同被告人叶海明共同侵吞私分应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款项,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行为之构成贪污罪
本文拟结合对贪污罪基本构成的重新诠释,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应当交公而不交公行为之构成贪污罪进行法理分析,以论证刑法第394条之规定,并就刑法解释的方法和规则略陈管见。一、贪污罪基本构成之重新诠释;二、隐匿不交应当交公的礼物之性质界定;三、尾语:刑法解释的规则和方法。
从美国赌博案裁决看我国的赌博罪
以美国赌博案为基础,考查WTO/GATS规则和承诺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应当定性为跨境提供模式而不是境外消费模式,现有及今后的CATS模式1承诺可以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该案承认了模式内技术中性概念,一项GATS模式1承诺可以涵盖通过所有手段或方式提供的服务,WTO成员应当同等对待通过各种不同手段或方式跨境提供的服务,包括电子商务。本案明
论当前打击赌博犯罪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其防治对策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其中第18条对赌博罪进行了修改,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进而影响到对赌博犯罪的打击与惩治。以下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一、当前打击赌博犯罪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二、赌博犯罪的防治对策。
以赌博形式进行贿赂的犯罪数额的具体该如何认定及参赌人行为定性
笔者认为,以赌博形式进行贿赂,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及参赌人行为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仅提供赌资的情况;2.不提供赌资,仅故意让国家工作人员赢取钱物的情况;3.既提供赌资,行贿人又与其他参赌人通谋故意让国家工作人员赢取钱物的情况;4.对“以赌博形式贿赂”的请托人和参赌人员行为的定性及数额认定。
从客体特征对赌博罪、赌博中的违法行为与娱乐活动进行界定
赌博,是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以偶然性的胜负争财物或财产利益得失的行为。对赌博罪、赌博中的违法行为与娱乐活动进行界定,可以使我们正确区分罪与非罪,赌博罪、赌博中的违法行为与娱乐活动的界限以及认清赌博中的犯罪与违法的特殊形态和表现形式。
境外赌博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对网络赌博如何认定?
我国历朝历代均注重对赌博的惩治。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普通的参赌为治安违法,只有符合“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才可能被定罪。普通公民(包括公职人员)个人出境赌博,一般不能认定其构成赌博罪。网络赌博的组织者构成赌博罪,普通赌徒则必须达到以赌博为业才构成赌博罪。
刑法应规制危害严重的普通赌博行为
赌博可以说是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我国历朝历代都禁赌,但成效不彰。为了遏制日益猖獗的赌博现象,从2005年1月起我国集中开展了打击赌博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但我国现行刑法有关赌博犯罪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我国刑法有必要增加普通赌博罪。赌博是数额犯,赌博数额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完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 积极寻求刑事法律冲突的国际协调和合作
网络赌博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凭借其犯罪成本低、风险小、利润丰厚等优势,而在全球迅速蔓延。相对于传统赌博罪来说,网络赌博犯罪隐蔽性更强、监控难度更大、犯罪来势更猛、危害后果更重。网络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不易认定,再加之现行刑法对此规范不明确,其已成为一种危害严重但又打击不力的犯罪。对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积极寻求刑事法律
论我国赌博犯罪规定的立法缺陷及其罪名的完善设想
从我国97《刑法》对赌博犯罪规定来看,尚存在不少缺失之处,主要的问题在于罪名单一、刑罚过轻等,难以适应打击与遏制该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需要。本文建议将现有的赌博罪作为类罪名,下面统摄常业赌博罪、提供赌博场所罪、聚众赌博罪三个罪名,同时增加非法发行彩票罪和销售彩票罪,从而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并适当提高相应的法定刑。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办理赌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赌博作为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必须予以查禁。在查禁赌博活动中,应严格界定赌资的范围,正确区分赌博罪与非罪、娱乐性赌博与营利性赌博的界限。
对香港赌博犯罪规定加以研究、借鉴来解决大陆赌博犯罪问题
香港《赌博条例》是规范香港地区赌博行为的主要法律文件,该条例不仅是香港开埠之后最早制定的法律之一,而且也是不沿袭英国相应法律内容的较少法律之一。《赌博条例》的沿革与香港赌业的规范化过程密切相关。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香港《赌博条例》已比较完备。我国大陆亦面临严重的赌博犯罪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香港赌博犯罪规定加以研究、借鉴。
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对赌博案件中赌资进行认定与处理?
赌博案件中赌资的认定与处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一个热点。究其原因,是因法律上对赌资没有作明确界定,实践中公安机关各行其是,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