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
诈骗罪中受骗者的财产处分行为在其“认识错误”与行为人的“取得财产”之间起连接作用,并具有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机能;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受骗者;在两者间诈骗的情况下,财产处分者既可能是财产所有者,也可能是财产的单纯占有者;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受骗者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处分财产,是指受骗者基于认识错误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告人周华、贺克广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明佳等五人诈骗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请示》的函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复。谨防假借南水北调工程名义进行的融资、索取工程保证金、招工等形式的诈骗
为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良好形象,确保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侵犯,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表现形式多样、社会危害性严重,应重点防范
近年来,一些地方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大案要案接连发生,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看全文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区别,正确适用逮捕条件,避免越权插手经济纠纷
近来,少数地方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审查把关不严,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甚至不构成犯罪的人作出了批捕决定,为少数基层侦查机关越权插手经济纠纷,异地抓人、扣物、查封企业财产等行为提供了“合法”外衣。影响了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助长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为保证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已经开始实施保险诈骗,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是否要收到刑罚处罚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省诈骗刑事案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