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讲解强奸罪量刑的从轻情节
强奸罪的量刑情节有很多,但是很多实务上的律师却常常忽略掉。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非常精通强奸罪的量刑情节,有丰富的从轻辩护经验。曾经,多次为当事人采取从轻辩护,都使当事人得到了从轻的判决处理,当事人都很满意。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采取从轻辩护的策略成功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判决
被告人张某有吸毒经历,经常购买毒品吸食,2011年12月份,王某找到张某希望张某将其吸食的冰毒卖点给自已吸食,张某遂同意,卖给王某15克冰毒,王某在购买毒品回去的路上被抓,供出被告人张某。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介入后,发现存在侦查诱惑、自首或立功等情节,决定采取从轻辩护的策略,最后为被告人获得从轻判决。
牛律师刑辩团队律师办理诈骗案件实例如何为当事人从轻辩护
童某某伙同孙某某、魏某某及其他犯罪嫌疑人系婚恋诈骗团伙,专门在罗湖区莲塘某花园小区从事婚姻诈骗行为。其中由童某某负责租赁诈骗场所传授诈骗犯罪方法;孙某某负责长期联系接洽受害人,与受害人确立“恋爱”关系;魏某某负责扮演机场安检人员,在孙某某的安排下以机场工作人员身份指示要求受害人将一定数额的关税汇至某某账户。牛律师刑辩团队律师介入之后,通过分析案情,觉得有从轻
检方指控涉嫌诈骗罪牛律师刑辩团队律师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施某骗取受害人冯某信任后骗取其九千多元,检方指控涉嫌诈骗罪。由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辩护策略思路得当,当事人也积极配合本律师的辩护思路,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施某得以获得轻判,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施某诈骗罪成立,判处拘役三个半个月。当事人施某对律师表示了信任,对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感谢。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总结故意杀人罪罪轻辩护实践中常见问题
根据故意杀人罪罪轻辩护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进行总结,因此根据实际需要,以狭义的罪轻辩护为基础、同时阐述广义罪轻辩护中的某些内容,但不考虑修正犯罪构成的罪轻辩护。一、“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二、“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三、“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罪”; 四、“故意杀人(未遂)罪”与“故意伤害罪
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为盗窃罪的“累犯”未成年人作罪轻辩护
铜陵新闻网讯(记者 姜蕊)陈林(化名)因与他人多次进入高校盗窃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而被抓获,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为,该起盗窃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系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律师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不仅要严格依照办案程序进行工作,更应该关注案件的最终效果即未成年被告人是否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今后如何严格要
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谈辩护策略的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
辩护策略是否正确和辩护意见是否中肯,决定着辩护意见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采纳,对是否能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辩护策略通俗来讲,就是做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正确的辩护方案应该建立在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须知道成功的无罪辩护,固然是激动人心,但倘若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明知不可为而作无罪辩护,不仅无罪辩护未能成功,还可能损害了当事人获取一个罪轻辩护的权益。
杀人罪从轻量刑辩护词
XX律师事务所接爱烟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我担任XXX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本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质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现仅就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成因与动机、心理状况以及量刑等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从轻辩护的感悟
被告人的张文武家属来到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请求我所为其家属张文武辩护,他们来之前也咨询了很多律师,大家认为张文武至少十年以上量刑。我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张文武具有减轻情节。被告人的张文武家属同意我观点,当即办理比辩护手续,委托我作为张文武的辩护律师。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擅长从轻辩护!
我国《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见,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通过提出无罪和罪轻辩护意见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应该说,在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场合下,如果辩护律师能够进行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当然应被视为最佳的辩护结果,
哪些情况不适宜进行罪名从轻辩护?
不适宜罪名从轻辩护的情况有: 第一,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罪名从轻辩护未必一定有利于被告,根据白建军教授的研究,只有当指控的“事实”成立的前提下罪名从轻辩护才真正有利于被告,如果指控的事实根本不成立,如被告人根本没有实施过任何指控的行为,则罪名从轻变更实际上就由从重到轻的辩护演变为从无到有的辩护,不但不利于被告,辩护律师反而由于承认并不存在的事实而充当了实
从轻辩护的效果
在指控罪名不成立,但指控事实又明显构成另一罪名的情况之下,仅仅以指控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进行无罪辩护几乎不可能取得无罪宣告的效果,相反却会给被告人带来更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许多律师便在此类案件中放弃了传统的无罪辩护,而采取了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另一较轻罪名的辩护策略,也就是我们所称的“罪名从轻辩护”。那么,这一辩护策略在实践中的辩护效果究竟如何,是
从轻辩护的适用
“罪名是决定刑事责任的起点,而这个起点的确定有时却发生在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刻。”这一以实质刑法观和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定罪思维使得法院在罪名的选择与判断上不受起诉的制约,对犯罪行为后果的实质性判断超越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形式性判断,最终使得罪刑相适应原则超越了罪刑法定原则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帝王条款,只要法官认为行为产生了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就必然会在庞大的罪名体系之中找
从轻辩护的概念
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