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出被害人的错过来实现罪轻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过错是被告人时常援用的辩护理由,不过目前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其概念的界定比较宽泛。应当结合被害人非法行为对被告人精神刺激的突然性与严重性,对被害人过错持狭义理解,这有利于遏制当事人利用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也有利于尊重被害人的自由权。被害人过错作为辩护理由的理论依据,可以帮助认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在认定被害人过错时,应当考
从解析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的必要性到实现罪轻辩护
审前程序律师辩护权不仅关涉审判公正之进行,而且直接维系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人权之保障。辩护律师审前程序的介入,是辩护律师作为社会力量监督司法运行的职能的内在要求。辩护律师审前程序介入与否在国际社会被视为判定刑事诉讼现代化与传统模式的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分野。
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如何运用证言拒绝权来进行罪轻辩护
律师的刑事辩护拒证权,是指辩护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一、赋予辩护律师拒证权的依据;二、拒证权之完善。
从自首及减轻处罚的角度为龙某抢劫案进行罪轻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冯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均构成抢劫罪。冯某犯罪时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在刑事辩护中如何应用犯罪现场重组方法进行罪轻辩护
笔者在此案的辩护中,应用犯罪现场重组的方法,首先对现场证据尸体检验报告与被告人血型鉴定的客观关联性进行审查,认为精液的检验结论与被告人孙某的血液检验结论具有极大的偶然性,现场勘察记录的痕迹与公诉人指控情节经过结论顺序有矛盾。所以,认定被告人孙某实施了强奸杀人犯罪行为的事实结论不具有必然性。
被告人坚持被指控罪名不成立时辩护人可不可以采取罪名从轻辩护策略?
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
在辩护实践中如何发现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的瑕疵进行罪轻辩护
在辩护实践中如何发现刑事现场指认笔录的瑕疵,以及如何针对存在疑问的刑事现场指认笔录进行有效辩护,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规定的刑事现场指认笔录与所谓“隐蔽物”如何理解,以及在程序上进行何种抗辩,是目前刑事辩护需要探讨的问题之一。一、我国刑事现场指认程序存在瑕疵的分析
从寻找非法证据到罪轻辩护
如何有效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完善的联系沟通机制,对于实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与规范执法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听取其意见的要求,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应在案管部门联系沟通下,及时安排当面认真听取并记录,形成书面文件入卷。
论我国程序性辩护的权利属性、主体构造和裁决模式及罪轻辩护
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新兴的辩护形态,旨在通过主张诉讼行为违法而请求裁判者宣告某一侦查、公诉或者审判行为丧失法律效力。程序性辩护意见的提出是在原有的刑事诉讼形态中形成一种新的审查性之诉,从而在实体性裁判程序进行的同时启动一种独立的程序性裁判程序。在我国,检察机关和法院都可以成为这种程序性裁判程序中的主持者,但两者在权力根基和裁判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2012年《
一未成年人多次盗窃被捕 铜陵法援为其作罪轻辩护
陈林(化名)因与他人多次进入高校盗窃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而被抓获,铜陵市狮子山区法律援助中心随即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考虑到陈林未满十八岁,且认罪态度良好,日前,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两年。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注罪轻辩护
刑事辩护中,作为辩护律师,在当事人同意并且了解了一定案情的情况下,如果确定无罪,完全可以坚持无罪辩护:如果有罪,客户也能认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罪轻的辩护.但是,有这么一种情况:律师凭借知识和经验认为他的当事人应该有罪,但是客户出于种种原因,坚持认为当事人无罪并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这个时候作为律师应该何去何从?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一:认罪悔罪态度辩护
认罪态度较好,是免死的好法宝。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副总经理张春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春江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为,张春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春江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二:受害人过错辩护
受害人过错,也称为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过错行为构成了受害人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受害人过错的存在减轻了侵权人的过错,导致了侵权人责任的降低,成为责任相抵的理由。受害人过错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至少应该包括,受害人实施了不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受害人的过错影响了侵权人过错的程度,受害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后果的部分原因。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三: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进行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四:因果关系辩护
在通常情况下,刑法上因果关系与哲学上因果关系在内容上是一致的,都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发展过程。但在不少情况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例如,敲诈勒索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对方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做出有瑕疵的财产处分,向行为人交付财物。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恐吓行为,但对方并没有因此产生畏惧心理,只是基于怜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五:罪名辩护
罪轻辩护也就是从行为的性质着手,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而可能符合一个处罚更轻的罪名。比如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当事人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而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然,这种性质之辩是建立在证据和法律之上的,任何脱离罔顾证据和法律而作的狡辩是没有意义的。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之六:单位犯罪辩护
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把单位犯罪当作个人犯罪起诉的不在少数。如果退回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检察机关又往往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判决中对单位犯罪的事实予以认定,只是判决书中不出现单位犯罪的字样,也不引用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在量刑时要考虑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参照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决定刑罚……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七:过失犯罪辩护
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在处罚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八:主观恶性辩护
主观恶性说立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将犯罪归结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外化与征表,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一种,犯罪主观要件是支配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研究犯罪时的主观恶性,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在量刑时起到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刑法理论中,主观恶性集中体现在罪过这一概念上,即不仅仅包括罪过,还包括犯罪目的、
罪轻辩护的制胜宝典九:刑事责任能力辩护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什么样的人犯了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什么样的人虽然犯罪了却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是从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来界定的,“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