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和立法的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进行探讨
在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提出具体构想之前,笔者拟从上述三个角度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进行探讨。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理想与现实之间;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构想;三、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立法建议。
死刑复核程序应当回归到诉讼型程序的轨道上来
我国现行死刑复核程序渗透着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缺乏作为审判程序所应有的诉讼性特征,这与我国古代的法制文化传统、建国前后的相关实践以及立法规定的简单粗疏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想使该项程序收到预期的功效,应当在先对其性质予以明确定位的基础上,再对其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完善。
就重审法院如何重新公正审判被发回的死刑案件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在重新审判“发回”死刑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容易存在有罪推定的倾向、依据补强证据再次适用死刑的倾向和漠视侦控行为合法性的倾向。为此重审法院应杜绝片面依据侦控机关提供的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补强证据,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的死刑案件,如果经过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也不宜对被告人再次适用死刑。
对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现状、扩展及其实现进行分析探讨
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这是肯定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属性、体现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死刑判决正确适用、提高死刑判决可接受性的必然要求;以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为参照,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极度匮乏状态因而亟需完善,一方面应确保被告人享有普通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诉讼权利除非其自行放弃,另一方面应对被告人予以特殊的保护。具体而言应当赋
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多重路径改革及其未来走向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再出现全案改判的做法,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成为主要裁判方式;最高法院虽审查死刑案件的事实,但原则上不直接对案件的事实问题予以改判,法律适用将是复核死刑案件丁作的重点。我们认为,这项核准死刑案件裁判方式的改革符合诉讼规律,凸显了最高法院的职能,其改革的理论基础及其未来走向值得我们去回顾和思考。一、最高法院对待案件事实问题的科学态度;二、最
注重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程序设计和依法适用
死刑复核程序在慎用死刑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慎用死刑方面,除应对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加以完善,使其更好地对死刑案件发挥把关作用外,更应当以死刑复核程序为基点,对于死刑案件进行“双向延伸”层层把关,即既要“向前延伸”,注重死刑复核程序之前的程序设计和依法适用,同时又要“向后延伸”,关注死刑复核程序之后的程序设计和权利赋予。
小事酿成命案冯福生死伴着死刑复核环节跌宕
2007年2月,被告人冯福转让给被害人赵小一块宅基地,两家在相邻两块宅基地上各自建新房,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同年5月13日晚7时许,两家再次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冯福见状持一把尖刀从自家房内冲出,造成1死、1重伤、1轻伤。
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进行理性的分析 期望能够引发关注死刑复核程序的人们的思考
死刑复核程序虽然具有控制死刑、纠正冤错、统一标准的功能,但不可过高地期待,而应理性地看待死刑复核程序的上述功能,不能让最高人民法院承载超出其实际能力的功能,否则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并不公正,就程序自身而言也不符合诉讼规律。更重要的是,我们应当从诉讼系统论的角度寻求更科学、更有效、更经济的机制实现上述三项目标,而不能舍本逐末。
关于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意见----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现在收回下放的死刑复核权,对最高人民法院而言,不仅是案件数量增多的问题,还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笔者将就如何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发表几点意见。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一种审判程序;二、复核组织:扩充合议庭,审委会讨论非必需;三、死刑复核的参与主体:检辩双方;四、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五、审理内容:法律审兼顾事实审;六、证明标准:定罪、量刑应分而治之
对目前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和效果作一梳理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状况堪忧。死刑复核程序的行政化是导致辩护权行使不畅的根源,死刑复核程序应从行政报核程序转化为典型的诉讼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对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辩护制度进行改革。
死刑核准权是否要收回,如何收回,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
近几年来,死刑核准权是否要收回,如何收回,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从程序上确保死刑案件的质量,引起法学界、法律界和司法界人士的普遍关注,成为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笔者拟就上述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一、“少杀、慎杀”是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刑事政策;二、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三、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
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进行探索实践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实行法律监督,符合人大制度关于权力监督制约的原理,不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应有的诉讼地位和独立性、权威性,体现了检察官客观性义务的要求,具有基本法律依据。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应遵循严格限制并减少死刑、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公共利益、公平、及时、突出重点等原则。检察机关在死刑复核中的诉讼地位不是公诉人,而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备案审查、受理申诉
以建立有效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 确保我国死刑的正确适用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死刑复核程序,并对检察机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过程中,遇到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内容不全面、监督信息不畅通、人力资源不足、监督程序不完善等问题。检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内容,增加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人力资源,完善死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的最后把关程序必须严格设计并加以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对死刑案件的最后把关程序,必须严格设计并加以完善,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介入死刑复核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目前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相关工作机制、法律规范及人员配置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仍面临现实障碍。为此需要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革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备案材料或专题报
不断完善刑事程序 在制度上防止冤案是控制死刑的关键。
死刑的适用应避免两种情形,一是错误适用,即发生冤错;二是不当适用,即过度适用。二者都构成对生命权的侵犯,其中,死刑冤案对法治和人权的损害尤甚。死刑冤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体制不科学的原因,也有刑事程序不完善的原因。我国2012年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诉讼程序,有助于死刑冤案的预防。未来应当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刑事程序,这是在制度上防止
司法改革将增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
新刑诉法在吸收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制度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完善了诉讼监督的程序。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尚存在诉讼监督范围不能覆盖全部诉讼活动、对有些诉讼活动缺乏具体的监督手段、诉讼监督的效力缺乏全面保障、有些诉讼监督的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要完善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制度,
探讨死刑取消后的替代措施以及如何从司法上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废除死刑和轻刑化是当代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中国根据自身国情,建国初期就提出了不废除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刑事政策。在现阶段,“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中国的重要刑事政策。“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取消了13个非暴力性经济性犯罪的死刑,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死刑罪名由68个减少至55个,在世
应当明确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为检察机关、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平台。然而,在这样一种制度轮廓下,死刑复核程序究竟如何发展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话题。从律师参与的角度,应当明确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必要性,明确应当为死刑复核程序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明确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律师也应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诉讼
刑复核程序对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仍然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死刑复核程序对于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统一适用法律等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此对原有的死刑复核程序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增加了两个条文,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39条和第240条的规定。
审级制度视野下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颁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收回复核权的决定),正式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复核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