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死刑已是世界法律发展的大势所趋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我国一项特有的程序,现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死刑核准权由最高院行使。然而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在“收”与“放”之间几经周折反复,最终统一归位,体现了惩罚犯罪与尊重人权的结合。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和方法也一直是广泛关注的对象和极具争议的话题,尤其是随着人权主义思想和人道主义精神的不断发展,国际社会限制和废除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了规定,由此,在我国刑法中建立了全
专家解读新刑诉法:死刑复核体现“少杀慎杀”原则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在1979年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时就已经确立由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死刑案件都应进行复核。其后,虽然法院组织法等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实际运行有过变化,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未发生变化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专注死刑复核
有些案件的发生、发展以及结果,真的不是一般的人所能预料、所能掌控的,死刑案就是其中之一。当一个个“烫手山芋”落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手里,究竟是“保命”还是“严惩”?法律的威严、社会的舆论、当事人亲友的诉求……法官考虑的往往很多,导致复核时间拖了又拖、慎之又慎!专业刑辩律师为当事考虑的细节就更多了,一分一秒一点一滴一丝一扣,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中国牛律师刑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
死刑复核案件,让我看到了我们很多的人、甚至包括作为律师的我们,更多的时候竟然都是跟着舆论走、随着感情飘(当然我并不否定舆论和感情的作用),而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其实是我们社会的软肋,是不对的,甚至是可悲的。我刑法中有68个罪名涉及死刑: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7个) 1、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
死刑复核的报请程序和报请方式
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死刑案要慎之又慎,必须排除所有的案情疑点。那么,具体到每一个死刑复核个案,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进行疑点排除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
死刑复核后还能上诉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可否执行死刑?
死刑的刑事政策就是“不可不杀、不可多杀”。不可不杀,表明在目前还必须保留死刑,而不可多杀表明了我国对死刑的慎重,其又可解释为“可杀可不杀的不杀”。《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同时行为人具备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此为体现少杀政策的总则性规定。除死刑适用的限制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自动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死刑案件在经过一审审理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或者经过二审审理终结之后,均应由作出裁判的法院主动将死刑案件报请上一级法院复核。可见,其启动方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因而这种启动方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违背了司法的被动性原则。“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
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哪一级法院行使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决定着整个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运作。考察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不难发现,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范极不统一,不同效力法律之间的规定明显冲突。这种状况的出现固然有其历史和社会背景因素,有其时代合理性,但作为改革制度的需要,我们认为,反思其存在弊端仍为“与时俱进”之所需……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
什么是死刑复核?
2012年2月1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吴英集资诈骗案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进行死刑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本案。究竟什么叫死刑复核呢?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