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的撤诉和反诉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依法有权提起反诉。反诉案件的辩护律师,一般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告人的辩护人,又是反诉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反诉委托的律师,首先要审查反诉是否符合反诉条件。对于不符合反诉条件的,要说服其不提出反诉或者撤诉。对于符合反诉条件的反诉案件,代理律师要代写反诉状。反诉状一般分两部分,前半部分是对自诉状的反驳,后半部分是论证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反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擅长从轻辩护!
我国《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见,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通过提出无罪和罪轻辩护意见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应该说,在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场合下,如果辩护律师能够进行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当然应被视为最佳的辩护结果,
哪些情况不适宜进行罪名从轻辩护?
不适宜罪名从轻辩护的情况有: 第一,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罪名从轻辩护未必一定有利于被告,根据白建军教授的研究,只有当指控的“事实”成立的前提下罪名从轻辩护才真正有利于被告,如果指控的事实根本不成立,如被告人根本没有实施过任何指控的行为,则罪名从轻变更实际上就由从重到轻的辩护演变为从无到有的辩护,不但不利于被告,辩护律师反而由于承认并不存在的事实而充当了实
从轻辩护的效果
在指控罪名不成立,但指控事实又明显构成另一罪名的情况之下,仅仅以指控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进行无罪辩护几乎不可能取得无罪宣告的效果,相反却会给被告人带来更为不利的影响。因此,许多律师便在此类案件中放弃了传统的无罪辩护,而采取了论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另一较轻罪名的辩护策略,也就是我们所称的“罪名从轻辩护”。那么,这一辩护策略在实践中的辩护效果究竟如何,是
从轻辩护的适用
“罪名是决定刑事责任的起点,而这个起点的确定有时却发生在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刻。”这一以实质刑法观和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定罪思维使得法院在罪名的选择与判断上不受起诉的制约,对犯罪行为后果的实质性判断超越了犯罪构成要件的形式性判断,最终使得罪刑相适应原则超越了罪刑法定原则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帝王条款,只要法官认为行为产生了足够的社会危害性,就必然会在庞大的罪名体系之中找
从轻辩护的概念
由于无罪辩护面临的种种困境,辩护律师往往选择较指控罪名更轻的罪名进行辩护,而不再仅仅论证控方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罪名从轻辩护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却在理论上饱受争议。在法院有权变更指控罪名的制度环境之下,辩护律师选择罪名从轻辩护具有某种不可避免性和有限的正当性,有利于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遵循事实成立无异议原则、事实范围同一性原则和被告人同意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术有专攻!
就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其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都是经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所不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牛律师团队为你辩护,由资深律师为您量身打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案,专业、高效、全心全意为您和您的家人而战!
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期间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居于主导地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处于依附地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需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起诉时效、上诉期限、管辖法院等方面都要受到刑事诉讼的制约,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
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而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的情况经常发生。比如,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的被告人或其家属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在审判中出现的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接受审问的,或者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期间潜逃或者逃逸的。因此,应该允许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和方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民分离的产物,同时也是刑、民结合的果实,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赔偿诉讼请求,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提起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实行,对于有效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现行立法的缺失导致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引发了不同的争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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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上诉理由仅在司法解释的层面有所提及,但若要进一步保障上诉人的权利,改变目前刑事二审程序被"无理由"启动以及"虚化"运行的现状,使二审程序发挥其应有的纠错救济功能,在程序上亟待通过上诉理由对二审案件进行分流,将上诉理由规范化、明确化和法定化,不仅是实现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平衡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二审功能的必然路径;在案件实务中,成功的刑事上诉往往需要
刑事上诉的提出和撤回
刑事第二审程序作为普通的救济程序,在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显得尤为重要。但在我国现行的上诉制度中,由于“重期间,轻理由”的启动模式,使得上诉人启动二审程序不需要以上诉理由为必要条件,加之二审审理普遍存在的“虚化”现状,使二审救济和纠错的功能很难实现……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
刑事上诉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在上诉期限内,提出的上诉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案件要进行第二审程序。如果超出这个期限,提出的上诉和抗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审判决、裁定即告生效。但也有特殊情况,如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提起上诉期限的,在
哪些人有权提起刑事上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审判监视规定、尤其是对刑事上诉案件的监视规定得不够具体,监视的重点在一审的庭审活动、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抗诉引起的二审庭审活动及抗诉案的判决和裁定,这些简单的难以适应新世纪新形式下法制建设需要……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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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牛律师精英辩护精英团队从数十年执业实践中得出:有效进行犯罪预防仅仅研究犯罪预防的具体措施是不够的,必须从总体上构建犯罪预防体系。科学的犯罪预防体系应当具备超前性、对应性和复合性三个支点。超前性从总体上影响犯罪预防的整体思路;对应性直接针对犯罪产生的原因,对症下药;复合性确保参与犯罪预防的主体、各类预防措施有机地纳入统一的整体之中。犯罪预防是一项浩大的系统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性的一大严重社会问题。犯罪是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的一面特殊镜子,能从反面反映某一社会人们的文化、道德素养以及精神面貌,暴露社会某些方面的弊病与问题。完全可以说,青少年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平等情况,不仅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而且青少年的状况,对于某一国家、社会乃至世界的前途与未来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如何
刑事上诉的概念
刑事上诉权作为重要的救济权利,不仅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刑事上诉权,对于完善刑事立法,指导刑事司法,丰富刑事法学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从总体上看,顺应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潮流,彰显了依法治国的时代特征,初步体现出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价值观念,从而有力的促进了执法队伍在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上的转变,其意
职务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掌握一定管理、支配公共财产、人事关系等多种实权的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的高层次、高智商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腐败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国家和人民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