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上是否具有使毒品进入流通的目的是区分转移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分水岭
被告人吴海涛明知李某的毒贩身份,明知李某让其帮助转移的是毒品,且案发前与李某有过交往,曾为李某贩毒提供帮助。本次案发当晚,其主观上与李某是否存在贩卖毒品的通谋,其实施的帮助李某将毒品从暂住处转移至楼下的行为如何定性。
实践中是怎样对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区分的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竞合关系。特定情形下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一直是实践中争议的难题,这里对其中三个问题加以探讨:一、吸毒者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二、短距离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三、接收邮寄、快递毒品行为的定性。
王某贩卖毒品案——对以非常规形式存在的毒品应如何定性及对涉及多种类毒品的犯罪案件
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有些毒品的种类、成分、形式非常复杂,如果不作含量鉴定,很难确定其危害社会的程度。尤其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有证据表明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是多种成分的混合型毒品的案件,应该作毒品的成分和含量鉴定,以确保定案证据的确实充分
[与朋友分享毒品4次]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10个月后悔不跌
2014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容留陆某某在其家中卧室吸食冰毒一次、容留陆某某在其家车库的车内吸食冰毒一次、容留陆某某在其家客厅吸食冰毒二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作
[一毒品犯罪案5人判死刑立即执行]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沙破获的最大贩毒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31日依法对被告人岩养等21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岩养、杨鑫、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杨海波、吴春华被判处死缓,其他1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据介绍,该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沙破获的最大贩毒案。
成龙儿子:房祖名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北京东城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2014年12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陈祖明(别名:房祖名)依法提起公诉。今年8月18日,房祖名与柯震东因涉嫌吸毒被抓获,警方在房祖名住所内搜到100多克大麻。房祖名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拘,柯震东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4天。房祖名交代称,自己吸食大麻的历史已经有8年之久,首次吸毒地点在荷兰。柯
被告人罗江奎、陈小飞贩卖毒品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何重大意义?
侦查人员的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揭露和证实犯罪,有利于切实保障质证权利,实现审判程序的公正,也有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还有利于维护侦查机关的形象。 侦查人员直接面对犯罪现场,对于自己和其他侦查人员制伏、抓捕、讯问等现场情形最为了解,通过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证,将能使许多细节问题查清,更加令人信服。因为,抽象的“经查无刑讯逼供情形”的书面证明较之直接出庭
刘旭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
毒品交易瞬间即可完成,如果在抓获贩毒分子时,非要等到毒品交易完成后再实施抓捕行动,毒品交易人极易将毒品隐藏、抛弃或灭失,这种情况一旦出现,即便明知某人是贩毒分子,由于缺乏证据,也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将其抓获。在我们目前审理的贩毒案件中,相当数量的罪犯是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认为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贩毒分子已将毒品交给对方但未取得赃款就是犯罪未遂,则既不符合法
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因毒品犯罪被判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周桂花运输毒品案——被告人以托运方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七种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系明知的情形。最高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列举了九种可推定被告人主观上系明知的情形。其中第九种情形是行为人“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本案被告人周桂花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
房立安、许世财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如何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七种情形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在买卖过程中故意采取一定欺瞒手段隐瞒真相,逃避对制毒物品的监管。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制毒物品,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审查各方面证据后予以认定。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犯罪,而为
包占龙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区别侦查机关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
购毒者在侦查人员控制下,以非真实交易意思,明显超出其往常交易数额向贩毒者示意购买毒品,属于“数量引诱”。“犯意引诱”,是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充分考虑“数量引诱”、“犯意引诱”等因素。《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强调,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
傅伟光走私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
行为人拒不承认其主观上明知走私的物品足毒品时,应当综合案件的客观实际,根据常识、常理和逻辑来分析判断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告人傅伟光走私的美沙酮片剂虽然规格和含量明确,而且含量较低,但不能以含量折算毒品数量,含量低,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邵春天制造毒品案——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进行证据审查
世界各国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等几种。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妥善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是为了有效惩治、防范跨国犯罪,顺利进行司法协助,避免造成国家间争端。在遵循属地、属人等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管辖权冲突还应当考虑方便诉讼原则,即以有利于证据的收集、犯
杨永保等走私毒品案--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即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种情形为 “典型的自动投案”。为了更有利于分化瓦解和争取犯罪分子,使其在犯罪后不与司法机关对抗或逃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
谢怀清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先后翻供的,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毒品犯罪分子到案后不认罪或者翻供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幕后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毒品犯罪分子,由于不直接出现在毒品交易地点或运输途中,到案后不认罪的情况非常普遍。为避免因犯罪分子不认罪或者翻供而导致定罪证据不足的现象,对犯罪分子在交易或者运输毒品过程中及时进行抓捕,即“人赃俱获”,对于依法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十分重要。但是,即使是“人赃俱获”的案件,犯
呷布金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系毒品惯犯的,如何量刑
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既不能只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考虑其他情节,忽视毒品数量,而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
人“货”分离的运输毒品案件且被告人拒不认罪,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而不是以毒品是否运达目的地来判断。也就是说,凡是毒品已经起运,进入运输途中的,就是既遂;由于行为人意志意外的原因尚未起运的,则是未遂或预备。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对毒品再犯的特别规定,但毒品再犯,除应符合刑法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以外,还应符合刑法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也就是说,毒品再犯,还受刑法关于累犯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制约。如果被告人在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重新犯罪的,因其不属于“刑罚执行完
在实务中如何认定毒品犯罪居间行为
毒品犯罪中的居间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争议和理解的不统一。本文从相关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入手,将“居间行为”的刑法概念予以整合理解,并对居间行为的“牟利”、“既遂”、如何区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