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总体从严打击的趋势
纵观三十年来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总体从严打击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多次修改立法、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来扩大犯罪圈和增加法定刑适用强度等方面。一、犯罪圈的扩大;二、法定刑强度的增加。
对我国目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
针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并不断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机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就是整个机制中重要的一环。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方式进行专门研究予以特殊的规定,文章拟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拟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以求共同探讨。一、从数字看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状;二、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探索与实践;三、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立法的比较与完善。
结合“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展开研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
探讨网络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的刑法规定
进入网络时代后,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趋向多样化。在网络空间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严重束缚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对未经授权作品的非法复制、再现作品的数量和速度决定了必须废止“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现有的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框架下,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营利方式,而应当根据网络营利的特有模式进行具体的认定。
论我国当前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我国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自改革开放初期至今,经历了从严厉惩治的对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针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合理认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妥当处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问题,并理性地看待刑法对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实际作用。在具体贯彻中,应当正确认识和运用“严惩源头”的刑事政策,注意长期坚持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同
厘清我国刑法与著作权法在法律规范脉络上的关系
科技与网络的交会,带来了两大问题。一是便捷,即复制行为的简易与普及;二是风险,即著作权人的利益变得岌岌可危。著作权人为了加强自身对作品的控制力,往往通过科学技术措施加密。但有加密即有解密,结果是,保护与规避之间成了噩梦般的轮回。摆荡在数位化与犯罪化之间,刑法上究竟作何回应?刑法上的犯罪类型与目录,又能否解决技术保护措施产生的问题?统筹兼顾,不要赌注于刑法,或
完善有关商标犯罪的刑事法律控制和预防侵犯商标犯罪
我国在商标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模式偏差、保护范围狭窄,罪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立法的滞后必然削弱商标权的保护。为了严厉打击商标权侵权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改进立法模式,扩大调整范围,科学合理配置罪刑,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仅给予民事保护并不圆满 有必要给予适度的刑事保护
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权控制下的发行行为,在性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在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是法定犯,因此,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尊重《著作权法》的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更不能越俎代庖,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解释为“发行行为”。对侵犯著作权罪行为方式进行补充,修正三则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刑事保护的正
通过对知识产权担保权实现障碍的分析提出解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担保权的实现难题
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现除知识产权自身特性的障碍外,还存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的法律障碍和执行程序中的障碍。为此,应当从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法律定位出发,扩大契约适用的范围,完善相关法律,并在实务中加强银行贷前审核、贷后权益控制的操作规程等方面克服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现障碍。
创设系统性适应世界知识产权贸易的法律制度与机制是建立自贸区的核心任务之一
自2013年9月29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重点就自由贸易区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和进出关、生产加工和销售是否为知识产权侵权,尤其对侵犯本国知识产权商品的临时过境行为、贴牌加工出口行为和“平行进口”行为等若干知识产权问题作出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并论述了美、欧发达国家Trips—plu
以国际视野认识和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实施
以国际视野认识和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这对作为发展中大国和知识产权大国的我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关系间的相互影响;二、对策分析。
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及对其保护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中药产业是我国优势传统产业,但随着加入WTO,我国中药在世界竞争中处于劣势,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文章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入手,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进而对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以“两高”上述司法解释为切入点剖析人身危险性这一要素如何介入以知识产权犯罪环节
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在知识产权刑法立法模式、构成要件及刑事责任上比较中菲两国的差异
菲律宾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采用混合型的模式,有利于调节刑法典的稳定性与其对频繁变动的社会关系的适应性;罪名体系比较完整;原则上任何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构成犯罪,仅将犯罪目的作为个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素,并且该目的要素并非唯一选项,相对而言比中国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要宽松;行为方式可谓形式多样、种类丰富,而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方式则比较狭窄
最高检第二次发布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这是最高检第二次发布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8件,民事抗诉案1件,行政抗诉案1件,涉及电子商务和软件信息等多个领域。”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说,最高检通过评选和公布典型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引,也提高了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法定刑设置出发对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系统性的考量
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所欠缺;第二,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从罪名设置看,未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以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等行为犯罪化。从构成要件的设置看,侵犯商标权犯罪未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过于苛刻,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
以侵犯名酒商标权犯罪案件审理为视角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进行研究
商标侵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多发犯罪,在泸州市主要表现为侵犯名酒商标权犯罪。本文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近年来审理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整体状况为切入点,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刑法应对建议,旨在为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与司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浅析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证据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1年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相关案件的证据规则。但有些规定缺乏理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实施,需要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机关取证的效力问题,应当在法律中设立证据规则进行规范,所有行政机关取证都不应再要求“转化”。对于抽样取证问题,则应规范其适用条件、证据能力,在判断抽样取证的
上海自贸区尤其应特别关注TPP知识产权谈判的最新进展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合理且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上海自贸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上海自贸区的发展过程中,关于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涉外定牌加工、知识产权执法等问题日益凸显,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契机。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三、涉外定牌加工贸易;四、知识产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