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研究 ——从法院审理检察院公诉未成年人案件角度出发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剧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在实践中左右为难,其中立法不足,执法理念的陈旧等缺陷有待完善。为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少年司法理念,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新刑诉法的相关新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进行反思以及模式探索,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逮捕工作制度体系,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更加人性化、合理化、合法化。
刑事辩护律师分享:集资诈骗犯罪大要案:集资诈骗金额高达4.82亿元,被判处死刑。
骗取257名被害人钱款4.82亿元,12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当地关注的王文苓集资诈骗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文苓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厦门中院认为,被告人王文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捏造事实的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集资,骗取钱款共计4.82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人民利益造成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分别设在深圳沈阳
在12月29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回答记者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有关问题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
绑架罪情节较轻之探讨:在共同犯罪的绑架案中,从犯和胁从犯在犯罪行为中情节较轻社会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这也是犯罪人接受法律责难的前提和基础。绑架罪作为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加大其刑法打击力度有其必要性,但我们更应该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做到罪责刑相统一,具体分析案情中当事人的行为所折射出的主观恶性和在客观上侵害的法益及引起的社会影响综合考量,这样就既能不枉不纵,同时又能保障人权。
管教介绍律师并提供账号交易行贿法官:从一宗特殊案例看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行贿罪
2013年1月至5月,某市看守所管教籍某为使自己管理的在押人员刘某在判刑时能够从轻处罚,多次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刘某用于其筹集资金跑关系,同时介绍律师王某担任辩护人,帮助刘某跑关系。期间,因王某与主审法官素不相识,籍某便利用工作之便介绍王某与该法官相识,并将该法官的家庭住址及生活喜好告知王某,后王某向该法官行贿。本案中,籍某作为看守所管教,在得知自己管理的
从一则盗窃犯罪案例:看共同犯罪当中主从犯的具体划分和定义
本文从一则现实的案例,来分析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问题: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特别是王某某作为盗窃的实行犯是否应当认定为从犯的问题。
单位也能够成共同犯罪?!
单位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是犯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只有一个主体,因而不同于共同犯罪;一个单位犯罪时,该单位成员并不一定是犯罪人,该单位也并不一定是非法组织,因而不同于集团犯罪。单位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时成立单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1)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主体中至少有一个是单位,要么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要么是一个
这几种情形下不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
共同犯罪后我国刑法怎么处罚?主犯和从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
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