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高中生屡次盗窃被判缓刑案件:看高中生犯罪的状态和法院的量刑倾向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康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系在校学生、且自首,案发后赃款赃物又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的犯罪情节,法院给予了综合考虑,并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故作出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上述裁判。
延吉金华城杀人案一审判决 崔振宇获死刑
今年8月17日15时20分许,延吉市参花街金华城商厦内发生一起暴力伤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崔振宇手持匕首行刺无辜群众,被赶来的民警制服。这起案件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今年11月20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延吉金华城杀人案一审判决 崔振宇获死刑
江西青少年团伙持械事实一些列抢劫犯罪,后果严重,不容忽视
本新闻展示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的严重问题,多少团伙抢劫的青少年,不满18岁。但是按照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
五大连池市居民张某一家四口在家中被害:案犯涉嫌抢劫并杀人。
经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共同努力,仅用不到23小时,成功侦破该案。12月11日晨5时,犯罪嫌疑人文海波被抓获,警方搜出作案工具、作案时穿着衣物以及被抢现金。目前,犯罪嫌疑人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
合肥医生抛尸案新进展 变更为涉嫌故意杀人罪
将病人刘业清医治死亡后,黄山路“涡阳李氏骨科”诊所经营者李今朝竟将尸体运往蜀山区南岗一处荒地掩埋。昨日,记者了解到这起震惊合肥的医生抛尸案取得新进展。李今朝案在两次补充侦查后,警方将其涉嫌的罪名由医疗事故罪变更为故意杀人罪。
女大学生犯罪之谜
XX市海淀区算得上是中国大学最集中的地方,有各类大学生近三十万人。在这个群落中近年来屡屡发生女大学生犯罪案件。下面记录的两个女大学生的犯罪历程就具有典型性。
北京一大学生“诈弹”勒索校领导
夏某是北京某科技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上学因对学校的教学条件不满,嫉妒有钱同学的富裕生活,世界观和人生观发生重大转变,2004年11月中旬和12月21日,他两次以化名陈飞飞的名义,给该校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写恐吓信,以在沙河校区和八达岭校区实施爆炸相威胁,向该校董事长索要人民币3万元。因学校及时报警,夏某被抓获。
受胁迫参与犯罪是否可免于刑事处罚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寓教于乐、惩教结合,对于受胁迫参与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告人,可依法适用免于刑事处罚,有利于其早日回归社会,更好身心健康的成长。
儿子劫杀人 父亲包庇儿子被判缓刑
张进发的儿子今年刚满14周岁,因为沉迷网络,到独居老人家盗窃,被发现后将人砍死。得知真相后,张进发为了让儿子逃避处罚,出钱让其逃跑。近日,泗洪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张进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女友被分手后喝毒药 男友见死不救该定性
被告人魏男与钱女相恋几年,并同居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因未到婚龄而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7月,因家庭琐事,魏男向钱女提出分手。钱女伤心欲绝,买来一瓶农药,声称如果魏男坚持分手,她就服毒自杀。魏男不为所动:“你爱死不死,跟我半毛钱关系没有。”钱女见无法挽回魏男,伤心之下,当着魏男的面在家喝下毒药。魏男见状不但不去施救反而离开家门,出去喝酒解闷,回来后发现钱女已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的维度
近期,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的一起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案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人隐私,应当依法不公开审理,但广大公众要求最大限度公开案件信息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呼声也不容忽视。由此,如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中把握司法公开的维度,做到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又回应公众知情诉求,成为法院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信用卡犯罪中“虚假的身份证明”之认定
信用卡犯罪中虚假的身份证明的认定必须根据刑法解释原理进行解释,既要考虑到行为的可罚性又要考虑到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虚假的身份证明只包括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不包括虚假的所在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信证明和虚假的担保。信用卡诈骗罪中的虚假的身份证明除了包括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件,还包括虚假的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资
信用卡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定性分析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应区分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准确界定犯罪主体;谨慎推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统一对银行催收行为的证据认定及时间计算的认识,完善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制。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恶意透支数额只应当计算本金,以持卡人透支第一笔没有正常归还的钱款的时间为恶意透支的开始时间,此前持卡人的还款不能视为对以后透支本金的归还。银行催收金额与实际欠款金额不一致的,应以银行催收金额作为恶意透支数额。应当由银行证明其催收已经及于持卡人本人,否则不能认定催收的效力。银行催收后透支本金的减少,不影响催收的效力。透支本金增加,则必须由银行进行另外的催收。追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刑法分析
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既符合立法精神,又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明知”产生的时间点是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前,“还款能力”的认定是一个客观标准,应适当提高“大量”的数额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均是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同时实施“恶意透支型”和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以一定倍数折算后相加计算并
信用证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疑难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典》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实务中,诈骗数额在定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的确定,信用证诈骗中的主观追诉标准的把握,信用证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都是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口口相传”并非都属于非法集资的宣传途径
口口相传是传播吸收资金信息的常见途径,有的达到非法集资所要求的公开宣传效果,有的则不然。传播效果是否归责于行为人,需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
集资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偏执
就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而言,2010年解释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认定标准。但其呈现出明显的司法防控扩大化趋势,多处规定造成了刑法理论的矛盾和司法实践的困惑,其中隐含的重刑思想在吴英案等案件中已经有所外化,令人担忧。在吴英案中,由于吴英对于以往的欠款大多已经归还,且本色集团有一定的营利能力,所获款项中大部分又投入集团运营当中,因此吴英所认为的“可以赚钱”是有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辨析
最高法院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了操作性标准,但是相关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仍然值得探讨。其中,“存款”的概念应当基于金融业务理解,“公众”不宜量化,融资人的主观目的是判断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要标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活动更不宜以损害后果作为定罪与否之根据。
从吴英案看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吴英案中,集资对象是特定的高利贷经营者,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且借贷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排除“社会公众”和“诈骗”要素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