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力|网络传销组织中被洗脑人员在微信群收集个人基本信息应如何定性?
近期,QQ、微信等通讯软件交流群以“民族大业复兴”等名号开展网络传销活动,群主通过各种形式让群成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格后,进行打包上报。该行为被多地警方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该类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
如何面对毒品
对贪污贿赂的认定与处理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
大学生犯罪的规定处罚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里不乏精英和骄子,他们代表着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可是不经意的疏忽却使一些人触犯法律,身陷囹圄,不仅使父母、师长蒙羞,还断送了自己的前程。大学生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如何减少大学生犯罪,已逐渐成为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总结出办理此类案件的切入点,即:1、应以挽救为主,积极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加以分析
本文从第二种观点出发,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加以分析。根据《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本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观方面。
赋予计算机病毒以清晰而有限的著作权法保护
21世纪,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计算机病毒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大公害。毫无疑问,计算机病毒是一类特殊的计算机程序,而计算机程序又应当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之一。沿此思路,在著作权法的视角下讨论计算机病毒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若可以,那么其著作权的行使要件又应如何规定。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有益于完善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理解,有益于达成计算机病毒防治法律体系的协
论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现状及其特点
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一、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现状及其特点;二、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的表现形式;三、关于利用计算机盗窃电子资金的法律问题。
对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探讨
本文通过与国外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比较,对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探讨。一、刑法规定之不足;二、刑法此书规定的完善。
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总体从严打击的趋势
纵观三十年来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总体从严打击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多次修改立法、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来扩大犯罪圈和增加法定刑适用强度等方面。一、犯罪圈的扩大;二、法定刑强度的增加。
对我国目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
针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并不断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机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就是整个机制中重要的一环。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方式进行专门研究予以特殊的规定,文章拟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拟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以求共同探讨。一、从数字看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状;二、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探索与实践;三、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立法的比较与完善。
结合“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停止形态问题展开研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
探讨网络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的刑法规定
进入网络时代后,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趋向多样化。在网络空间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严重束缚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对未经授权作品的非法复制、再现作品的数量和速度决定了必须废止“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现有的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框架下,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营利方式,而应当根据网络营利的特有模式进行具体的认定。
论我国当前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我国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自改革开放初期至今,经历了从严厉惩治的对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针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合理认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妥当处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问题,并理性地看待刑法对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实际作用。在具体贯彻中,应当正确认识和运用“严惩源头”的刑事政策,注意长期坚持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同
厘清我国刑法与著作权法在法律规范脉络上的关系
科技与网络的交会,带来了两大问题。一是便捷,即复制行为的简易与普及;二是风险,即著作权人的利益变得岌岌可危。著作权人为了加强自身对作品的控制力,往往通过科学技术措施加密。但有加密即有解密,结果是,保护与规避之间成了噩梦般的轮回。摆荡在数位化与犯罪化之间,刑法上究竟作何回应?刑法上的犯罪类型与目录,又能否解决技术保护措施产生的问题?统筹兼顾,不要赌注于刑法,或
完善有关商标犯罪的刑事法律控制和预防侵犯商标犯罪
我国在商标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模式偏差、保护范围狭窄,罪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立法的滞后必然削弱商标权的保护。为了严厉打击商标权侵权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改进立法模式,扩大调整范围,科学合理配置罪刑,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仅给予民事保护并不圆满 有必要给予适度的刑事保护
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权控制下的发行行为,在性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在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是法定犯,因此,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尊重《著作权法》的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更不能越俎代庖,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解释为“发行行为”。对侵犯著作权罪行为方式进行补充,修正三则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刑事保护的正
通过对知识产权担保权实现障碍的分析提出解决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担保权的实现难题
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现除知识产权自身特性的障碍外,还存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的法律障碍和执行程序中的障碍。为此,应当从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法律定位出发,扩大契约适用的范围,完善相关法律,并在实务中加强银行贷前审核、贷后权益控制的操作规程等方面克服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现障碍。
创设系统性适应世界知识产权贸易的法律制度与机制是建立自贸区的核心任务之一
自2013年9月29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重点就自由贸易区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和进出关、生产加工和销售是否为知识产权侵权,尤其对侵犯本国知识产权商品的临时过境行为、贴牌加工出口行为和“平行进口”行为等若干知识产权问题作出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并论述了美、欧发达国家Trips—plu
以国际视野认识和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实施
以国际视野认识和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这对作为发展中大国和知识产权大国的我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关系间的相互影响;二、对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