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适不适用非监禁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世界少年司法最初为了应对少年犯罪不断增长的社会形势,对未成年犯罪采取了较为宽松的保护主义立场。本案的处理体现了少年合议庭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更加注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和矫正的实效。
青少年犯罪预防的六大措施
对待青少年犯罪,以预防、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学校采用多种方式教育陶冶青少年的德行;完善法制体系,构筑社会防线;多种措施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危害青少年成长的各种犯罪同时做好已犯罪青少年的改造工作;团组织充分发挥青年阵地先进性作用,引导青少年健康成长。
总结青少年犯罪的八大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疯狂性;突发性;连续性;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犯罪的少年大都是在不良环境教育下发展成罪犯的,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几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控辩双方应合理分担排除非法口供之举证责任
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所获得的口供是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但是对于排除此类非法口供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来分配,立法没有作出规定,理论界也存有争议,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控辩双方应合理分担排除非法口供之举证责任。
应当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和转移的原则和规则
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旨在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然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极其罕见。认为在适用现行程序法规定和证据规则的条件下,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中国在今后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应当确立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根本上减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
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准确定位及其如何把握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基本特点
举证责任是任何诉讼证明活动必须要面对的首要问题。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举证责任性质不同、证明对象不同;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具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双重含义;程序性辩护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方举证,有举证责任卸除或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是从诉讼主体角度观察的证明标准,实质上是证明标准的主体化,证明标准是从诉讼客体角度
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犯罪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问题是在理论界争论不一。笔者持肯定的态度,并说明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为在公诉案中的适用提出了必不可少的限制——法定主义原则。与此同时,笔者从检察工作本身入手,对举证责任倒置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见。
从一则案例看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索要贿赂情形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汪茂胜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多主体诉讼代理的结构扩大了当事人选择代理人的范围但却扰乱了诉讼秩序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主体参与诉讼代理制度,导致诉讼代理主体除律师外还有大量的非律师身份的人员。这种状况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保护。本文在对各种非律师身份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弊端进行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诉讼代理主体制度的建议。
浅析关于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这一规定,对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应当限定为在“开庭审判前”。
论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保护罪犯人人权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丰富依法治国内涵、提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应对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目前,我国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不可否认,在罪犯人权保障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甚至还很严重。认真研究、分析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对于提升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在
为什么干部都不怕职务犯罪?
一个处级干部,怎么有这么大胆子?对于这个问题,广州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吴筱萍曾分析,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作案手段隐蔽,二是法律意识并不强。他们认为“这么大数额并不是一件很严重的职务犯罪,他觉得他有机会判缓刑出来。”
探寻监狱执行刑罚的向度 把罪犯锻造成规范意识主体
作为监狱的行刑对象,罪犯并不是超理性的主体,相反他仅仅具有有限的理性和自由意志。基于对主体的这种合理定位,所以不可能依靠罪犯通过自己心灵的净化而自己改造成功,监狱的刑罚执行作用必须得到强调和重视。监狱通过外在的刑罚执行,并辅以罪犯自身的反省,从而可以把罪犯改造成规范意识主体,这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一个向度。同时,监狱在运用规训方法改造罪犯时,要运用更人道的手段,
从一则案例看贪污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之便”
按照中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占有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侵吞型、盗窃型、骗取型和其它型四类。贪污犯罪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是通过不同的具体行为方法和表现形式来进行的。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利用其值班的便利条件打印虚假的运量单,就具有监守自盗的性质。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有哪些?
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我国刑事法律值得研究的新课题,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从新疆兵团监狱减刑工作实践出发 促进我国减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减刑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是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罪犯改造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多年来,我国监狱机关和人民法院协同配合,公正司法,积极发挥减刑的功能和作用,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刑罚效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我国现有减刑制度的不足与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立法比较宽泛和粗糙,可操作性差
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是什么?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预防犯罪厅据此形成分析报告,深刻剖析如何从源头遏制腐败犯罪发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重点也是预防工作重点,预防须走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道路,目前,检察机关已建成互联共享的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
监狱的发展应当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监狱是国家的窗口,文明的窗口。监狱的发展应当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当今的中国是改革开放的时代,传统的封闭式的监狱行刑模式显然难以适应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监狱工作社会化已成当务之急。一、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历史背景;二、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实现途径;三、与监狱工作社会化有关的几个问题。
浅析中国监狱生产之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文在对中国监狱生产的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后,在“监狱法治化”的理念维度下,对监狱生产作出了重新的定位与展望,并就监狱生产立法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一、中国监狱生产之现状及存在问题;二、财政保障下的监企分离:监狱生产之重新定位;三、法治化视野中的监狱生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