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主体可分为刑事申诉人和刑事申诉代理人两大类。可以将监狱在押犯的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根据统一的立案标准来认定该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应当立案。不管是对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还是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案件,都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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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有利于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让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一、刑事申诉检察的发展进程;二、刑事申诉检察的基本经验;三、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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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筛选机制负责受理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审查、调查和评估,之后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输出到再审系统。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申诉筛选模式:司法机关型、独立机构型和民间团体型。我国现行申诉筛选机制没有很好地起到筛选优质冤假错案的作用,因此.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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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从立法上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对于维护终审裁判的司法权威,有效的纠正错案具有重要的意义。1.规定刑事申诉权行使次序,适当扩大权利主体范围;2.相对固定刑事申诉级别管辖;3.限定审查时限;4.申诉理由需要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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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的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采取这样一种改革措施时,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出发点或者主观意图上,还应当对它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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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伴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不断扩展,广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度不断增强,涌现出如浙江叔侄等申诉成功的案例,但是仍存在大量的重复申诉、滥用申诉权利等不理性申诉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加大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工作人员的负担。因此,对现行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改革,尤其是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终结机制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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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收费问题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为了不同地域的各申诉人公平合理地交费,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笔者主张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授权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抗诉案件收费办法》,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此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收费。一、检察收费的法律基础;二、检察收费的现实基础;三、检察收费的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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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拟就被告人这一方面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申诉权人范围、申诉时限和管辖等问题作一探讨。一、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二、申诉权人的范围;三、申诉的时限;四、申诉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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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将认真贯彻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不断强化监督制约职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规范化建设,把解决突出问题。规范执法行为与狠抓办案紧密结合起来,整体推进刑事申诉检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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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审查逮捕程序的诉讼化色彩加重,但对审查逮捕决定的申诉程序却未涉及,案件当事人对审查逮捕决定的权利救济仍是立法的盲区,审查逮捕决定的申诉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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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做法与途径有哪些?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体会对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高素质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二、高标准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保障;三、严格审查证据是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质量的关键;四、重构检察机关刑事申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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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筛选机制负责受理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审查、调查和评估,之后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输出到再审系统。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申诉筛选模式:司法机关型、独立机构型和民间团体型。我国现行申诉筛选机制没有很好地起到筛选优质冤假错案的作用,因此.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来统一受理、审查和筛选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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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主体可分为刑事申诉人和刑事申诉代理人两大类。可以将监狱在押犯的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根据统一的立案标准来认定该刑事申诉案件是否应当立案。不管是对于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还是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申诉案件,都应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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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尤其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重点问题的明确规定,使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更加凸显,内部制约职能进一步强化,保障权利、化解矛盾的责任更加明确,工作任务也更加繁重。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及人员面临着执法理念、证据审查判断能力、出庭支持抗诉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办案力量和素质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挑战。随着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的全面拓展,要切实增强监督制约意识,着力加强申诉、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推进制度建设,落实工作保障措施,以推进刑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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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一体化”是根据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特点⑵而提出的原则要求,但如何将“一体化”要求贯彻到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形成有效的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以取得良好的申诉案件办案效果,需要认真探索和研究。一、构建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的必要性;二、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贯彻检察一体化的具体路径;三、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运行的重点环节;四、检察一体化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机制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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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听证制度作为检务公开的一种方式,对监督司法机关弥补司法过错和瑕疵,提高人民满意度、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对听证制度的主体、程序设计、保障机制方面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一、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制度的特点与功能价值;二、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面临的问题;三、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听证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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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伴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寻求公力救济途径的不断扩展,广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度不断增强,涌现出如浙江叔侄等申诉成功的案例,但是仍存在大量的重复申诉、滥用申诉权利等不理性申诉现象,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加大了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工作人员的负担。因此,对现行刑事申诉制度进行改革,尤其是完善刑事申诉案件的终结机制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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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可见,对于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被不起诉人可以提出申诉,而对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有申诉权,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理由如下:一、没有完全涵盖刑事申诉客体的范围;二、未予当事人平等权益保障;三、与当事人申诉的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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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下几点来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关于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新规定;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三、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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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6日电(记者陈菲)26日从最高检获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徐辉申诉一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近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此案从最高检开始督办至改判无罪,历时了7年多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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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表示,今年,检察机关将探索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健全冤错案件发现受理、审查办理、监督纠正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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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人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适用该条规定,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2011年1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和广东省公安厅法制处召开联席会议,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会议根据法律规定,参照我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多年来国家赔偿工作经验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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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将判令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单位,并未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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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 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 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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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下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网络培训,就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实施办法对全国各级控告申诉检察干警进行辅导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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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是保障申诉人诉讼权利的一项救济制度,但由于立法中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因此,我国应建立刑事申诉有限制度;健全刑事申诉 评估预警机制;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复查、当面答复、释法说理和案件评查制度,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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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事关人民群众合 法权益,关乎社会和谐稳定。本文拟结合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引发的社会 矛盾和对策进行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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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特征就是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全面有效监督。刑事申诉 检察承担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的双重职能,其中修正案新增刑事特别程序、完善刑事 证据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等规定与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密切相关,因此新刑诉法实施无疑会对刑 事申诉检察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针对可能引发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探究,以期对刑事申诉检 察实务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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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对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实践中,受主客 观多种因素的制约,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本文通过剖析刑事申诉工作的现状及形成原因,提出一些改进对策,促使 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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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一环,在纠正冤假错案、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刑事申诉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2009年-2012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剖析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刑事申 诉检察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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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年纪轻轻就被人打死了,可凶手怎么就没被起诉呢,我们想着一级一级申诉,总会讨回公道的。来到昆明市检察院后检察官接待了我们,对于不起诉的情况给我们进行了耐心解释,我们现在终于明白没有起诉田忠(化名)的原因,心结也打开了,检察院还考虑到我们的家庭情况给了我们救助。”日前,当昆明市检察院控申处干警将2万元救助金送到刑事被害人赵某某手里时,赵某某感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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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的中心环节,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总体评价。目前,我国刑事审判法律体系仍不完善。司法实 践中,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内部仍存在需要调整之处。分析各种监督模式和现行检察机关刑事审判监督权内部配置的优劣,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刑事申诉部门独立履行刑事审判监督权应以检察业务为中心,以内设机构为载体,制定专门的诉讼监督法,建立诉讼监督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完善审判活动的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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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申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权、一种监督权、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权利,具有彻底实现救济、竭尽发现真实、防范冤假错案等正当性意义。西方法治国家一般都为服刑人员申诉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和完善的保障,既包括监狱内部的权利救济机制,又包括监狱外部的诉冤机制。我国服刑人员申诉、诉冤机制的构建 应当着力培育开放的救济机制、网状的监督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机制,以实现从理念到现实、从制度到实践、从授权到监督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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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省级院以下为控 告申诉检察部门,下同)依法对不服人民法院刑事 判决和刑事裁定的申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职责,在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 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促进办 案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始终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 临的一个现实性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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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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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等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公正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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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近日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这是《复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对于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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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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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故意杀人、强奸案,到徐辉被宣告无罪,在七年多的时间里,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称最高检申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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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案件受理和立案是司法办案的初始环节。2006年以来,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申诉难问题,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和办理程序,加强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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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今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时表示,案件受理和立案是司法办案的初始环节。2006年以来,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控告申诉难问题,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控告、举报、申诉受理和办理程序,加强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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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件质量评查为龙头牵引,以流程监控、检务公开、提升能力和强化保障为四驱推动,江西省赣州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江西省检察院党组“把作风搞实、按法律办事,把风气搞正、按规矩办事”的要求,构建了有效的规范司法工作模式,不断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管理和监督制约,赢得当地群众“点赞”。2013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346件480人,其中大案292件、要案10人,办理的案件分别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精品案件”和江西省检察机关优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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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规范对刑事申诉权的保障,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下称《复查规定》)。11月20日,记者就《复查规定》修改的相关情况采访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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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中央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部署,进一步破解长期存在的刑事申诉领域“导入难、纠错难、终结难”等问题,是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对《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进行全面修改,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努力从制度层面有效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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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它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诉讼,申诉人最好聘请律师进行代理,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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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曾形象地指出:“法院就象出了故障的闹钟,它们只在有人摇动时才能工作。”这是因为,只有法院审判权的被动行使,才能使法官能够摆脱追究犯罪的心理负担,从而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国家和被告人之间保持平衡,使裁判结论无论在外观上,还是实质上都更能符合公正的要求。但是,我国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以及各级法院院长在发现某一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都可以自行决定开始再审程序。事实上,一旦法院对案件作出再审决定,很大程度上便已对实体形成预断,这时裁判者便会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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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权人反复多次的提起申诉,说明其对法院判决不满,对而后受理申诉的司法机关给出的解决措施亦不满意。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化身,理应秉公处理案件,合理解决纠纷,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稳定性。对刑事案件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请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生效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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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申诉案件复查中,控告申诉部门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需要抗诉予以纠正的申诉案件,提起抗诉程序的设置不够合理科学,申诉案件引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设置存在三个缺陷:一是重复审查。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以第8号文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控告申诉部门认为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报检委会决定,以本院名义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监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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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使它既不同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又有差别。在共同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各共犯对赔偿数额承担何种责任,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书中如何确定被告人,对赔偿数额是否可以要求另案共犯一同承担等问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产生争议……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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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既无时效限制,又无审级规定,因此,申诉人在任何时候提出申诉都被认为是合法的。对申诉时效和审级不作规定,对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是有益的,但没有时效和审级规定,给司法机关、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为其提供无罪、罪轻、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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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实体真实,以期达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刑罚目的,就必须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任何错案一经发现,则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这种指导思想长期以来被视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反映在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上,即启动再审程序不仅是被允许的,而且是被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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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刑事申诉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民主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够强,《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也不尽完善,影响了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及时、有效的维护,容易产生刑事申诉……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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