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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业务范围
减刑假释,是指被判实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制度。日前,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上网向社会公示;凡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凡是三类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其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公布,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从重追究责任。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专门为当事人提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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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去年共查处100余名罪犯违规减刑假释被重新收监贵州检察机关2014年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共监督收监执行139人,其中职务犯罪罪犯42人。 >>更多
湖南检察机关严肃减刑假释 共142名罪犯重新收监去年,我省检察机关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为重点,部署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175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提出收监建议,收监142人(其中原任厅级职务18人),“前门进后门出”、“花钱买刑”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和纠正。 >>更多
张默涉毒案法院认定其有自首减刑情节今天(27日)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张默被控容留他人吸毒案。张默所坐的囚车于8时30分左右到达法院。 >>更多
山东专项检察活动发现问题 72人被收监罪犯明明违反了监规纪律却没按规定处罚,年底还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甚至被减刑。这是山东省检察机关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目前,全省已有72人被收监执行。 >>更多
儿子用好表现获减刑 尽快实现母子相见还记得七旬老太朱秀英么?去年1月28日,71岁的她,在身患绝症弥留之际,提出了捐献遗体的意愿。当时老太有个心愿,就是想与在长寿区凤城监狱服刑的儿子陈旭(化名)见上一面。在市红十字会的帮助下,愿望达成了。如今时隔一年,昨日,市红十字会和爱心志愿者们带去了好消息,最快今年4月份母子俩即可团聚。 >>更多
监狱“发明家”大起底 减刑服务或已形成产业链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裁定减去原足协副主席、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南勇一年有期徒刑,减刑原因之一是南勇在服刑期间发明4项专利,获得监狱方面的表扬。据公开报道,因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而获得减刑的现象并不少见,仅是有姓名可查的官员、名人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的现象已屡见报端。那么,这些“监狱发明家”如何在狱中进行发明创造,服刑人员有哪些途径可以成功申请专利,什么样的发明创造可以获得减刑?下面开始扒皮! >>更多
河南省高院揭秘全省法院办理“减假暂”案件“堵漏”5大招数为了堵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的“漏洞”,河南省法院系统也是“蛮拼的”。1月22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揭秘全省法院办理“减假暂”案件时“堵漏”的5大招数。通过这5招,去年,全省33件职务犯罪案未予减刑,12件职务犯罪案未予假释。 >>更多
河南省高院严管有钱人有权人提“钱”减刑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一些罪犯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权钱交易,获取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为避免“有权人”和“有钱人”特别是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逍遥狱外”,享受“高墙特权”,河南省省高院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积极推动减刑假释公开审理,杜绝暗箱操作。河南省高院去年共对上述“三类罪犯”裁定不予减刑55件,收监45人;其中裁定不予假释的12件均为职务犯罪。当天,河南省高院还通报4起关于减刑假释方面的典型案例。 >>更多
广西去年减刑假释案件实现全年零错误率2014年全年,广西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实现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疫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四无”目标,刑释人员改好率99.59%,职业技术教育获证率达98.8%。 >>更多
粤、吉共三名省厅级干部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广东、吉林两省3名厅级干部涉嫌受贿犯罪被立案侦查。 >>更多
房祖名自首获减刑 终获刑半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祖明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的居所内,分别于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容留柯某某吸食毒品大麻、于2014年8月14日容留李某某吸食毒品大麻。 >>更多
假释考验期间再贩毒 原8年徒刑改为无期贩毒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也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甚至可能被判死刑。尽管我国刑法对贩毒规定了严厉的刑罚,但还是有人会以身试法,近日,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针对一起贩毒案件作出判决,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更多
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被监狱建议减刑1年继陆俊、南勇之后,中国足协原副主席谢亚龙也被监狱建议减刑1年。昨天,市二中院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对谢亚龙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公示。 >>更多
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直播或将常态化3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2014年度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济南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胡又明称,让社会公众了解今年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情况,就是为了使得案件更加公开透明化。据透露,济南市中院将于明年在各监狱建设科技法庭,实现远程视频开庭、提讯,庭审情况同步录音录像,使减刑、假释案件庭审的直播、录播成为常态化。 >>更多
内蒙古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监督纠正一起不当假释案,维护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 >>更多
北科大“女生杀女同学”案有新进展 涉案女生无期减为19年2010年元旦轰动一时的北科大女生杀女同学案,当时涉案女生段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近日,经北京市高院依法裁定,段某刑期减为19年。 >>更多
冒充法院人员行骗被识破 男子刚出狱又被拘28岁的宜州男子韦某,出狱还不到一个月,12月9日又冒充法院工作人员在柳江县穿山街行骗,结果被识破,他将再一次入狱服刑。 >>更多
当司法遇见网络—记衡水减刑假释公开当司法遇见网络,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更为便捷和广阔的空间。互联网上,一切人为设置的障碍都将无处遁形,以公开倒逼公正的效应得到极好的阐释。 >>更多
贵州重审违规减刑假释案 9成减刑被撤销针对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通报的贵阳等地发现11起违规减刑、假释材料涉嫌造假情况,目前所涉及的案件已经重新审理完结,10起撤销原减刑裁定,1起不启动重新审理。 >>更多
上海首推电子脚镣 对假释对象进行电子定位监督2014年12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合议庭法官在上海市南汇监狱内设法庭,宣读对罪犯陈勇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书。随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上前在陈勇的脚腕部佩戴上内含GPS芯片和SIM卡的“电子脚镣”,这意味着陈勇在裁定书载明的接下来六个月中将通过这一电子设备接受无间断的实时监管。 >>更多
假释期间再犯罪是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王某,女,32岁, 2009年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 期徒刑4年,2011年11月假释出 狱,2013年3月13日刑满。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 犯罪嫌疑人王某以领奖品为由骗 取朋友安某身份证,冒用安某名义 办理浦发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 行等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累计金额达一万余元。 >>更多
限制减刑应适用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 (八)》所规定的内容,旨在解决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无期 徒刑和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平衡现象,消弭我国刑罚立法与刑罚执行之间存在的 冲突。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限制减刑的规定仅仅涉及了死缓减刑的限制,而对死缓所并处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减刑 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和如何加以限制,立法未作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考察我国刑法对死缓、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规定,梳理减刑制度立法的逻辑脉络,限制减刑除了适用于死缓 之外,也应 >>更多
死缓限制减刑的刑法教义学分析死缓限制减刑弥补了我国刑罚体系的部分结构性缺陷,但也凭添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复杂性, 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十分必要。在刑罚体系上,死缓限制减刑属于一种量刑制度,属于死缓的法律 后果之一。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过程中,应通过体系性思考和类型化构建来引导和规范其标准的适用, 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协调、保证个案正义。 >>更多
赔钱减刑的价值危机及其消解赔钱减刑在司法实务中日渐广泛的运用引发了社会舆论的热议和质疑,从社会学、经济学及刑法学视角 考察,赔钱减刑具有合理性,犯罪人竭力汲取社会资本予以赔付,在一定程度减轻因犯罪给被害人造成 的损失以及社会外部负效应,同时也呈现了犯罪人的良性人格,体现出其易改造的一面。但因仍处探索 尝试阶段,确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为补偏救弊,需闺置协调关联机制。具体举措主要有明确法律依据、限 定涉案范围、尊重被害人意愿、拓展适用阶段及构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更多
基于刑事和解的赔偿减刑刑事和解“花钱买刑”的嫌疑,导致一种普遍的误解。法制宣传和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理念的传播,而不是表面上法律条文的诵读。因而和解的有效运转需要从理论上诠释“赔偿减刑”的正当化依据。在逻辑上,“花钱”无法“买刑”在“花钱买刑”的背后是刑事和解与时下正在推崇的程序本位及程序自治背离 的实质。刑事和解能够减刑的一般性正当依据在于,和解针对民间纠纷解决的有效性以及此中具体正义实 现的功效。刑事和解赔偿减刑正当性的规范性依据在于,“刑事赔偿”已具有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属性 >>更多
浅析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对策《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 管改造问题给现有管教模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文章通 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和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相 应改造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 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更多
论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针对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的 违法行为,中央决定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 督制度”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司法改革的重点来抓。本文,笔者拟从 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视角论述其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更多
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相关问题探析死缓限制减刑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在国际国内双重压力之下的创新之举。该制度脱胎于原有的死缓制度,同时为解 决新形势下中国死刑适用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从宏观视角看,该制度的双重属性和符合逻辑的量刑思维进路之选择,于争论之理论中寻求优势理论,可为在微观视角下对该制度精细化解读奠定宏观理论框架。 >>更多
公信力视野下的我国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机制改革多年来,我国对罪犯适用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 如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来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这不但严重损坏了法律尊严,也损害了司法 公信力。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提出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 >>更多
减刑假释制度中的检察权重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具有检察监督的职责,但由于检察权在减刑、假释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层面配置不 充分,使得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的法律监督不力,很多环节都表现出检察监督缺位。为此,需要从立法上通 过制定专门的减刑、假释法和司法上强调同步检察监督这两个层面对减刑、假释制度中的检察权进行重构, 并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以保障其检察监督权的落实。 >>更多
浅论假释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假释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措施,对于犯罪人员予以改造,同时鼓励 和鞭策犯罪者认真改造罪过,在其渴望自由心理上给予正面刺激,促使犯罪人改过迁善,消除反社会性格,使 其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假释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就其本身及其实际操作规 程反映出一些问题如下:当前假释的实质条件不够明确;假释适用的具体情形不明确;适用条件过于苛刻;无 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存在漏洞。应采取措施如下建立再犯预测机制严格把 >>更多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形式化现象省思——兼论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角色定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2010年和2012年出台的《关 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明确了对减刑假释案件采用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相结合方式,并列举了开庭 审理的案件范围,希望通过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的公 开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打消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规定》出台后,各地纷纷开始减刑假释 案件开庭审理的探索实践,但由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 审理的方式、程序、参与主体 >>更多
论我国的假释制度及其完善假释是我国行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罪犯改造和权利保护以及实现刑罚目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但我国现行假释制度在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其效用的最大发挥,因此有必要以改革的思路,完善假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针对目前的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提出了以转变假释观念为前提,从假释的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假释前罪犯人格调查制度、假释监督等方面完善我国假释制度的若干建设性构想。 >>更多
强化同步监督严惩司法腐败——《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理解与贯彻2014年1月21日,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意见》从严格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各环节责任、严惩腐败行为等四个方面,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作了规范,对于公检法司等部门统一执法思想和执法标准,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更多
检察机关开展减刑监督实务探究本文文围绕着如下内容展开:(1)检察机关在减刑程序中的角色担当;(2)如何把握减刑的基本条件;(3)法律法规与司法解 释的衔接适用问题;(4)长期羁押及减刑错误的处理这四个问题展开研究,通过对本案的深入分析探索检察机关对减刑庭审进行监督的价值、目标、程序等。 >>更多
扩大假释、缩小减刑的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围绕着:1、减刑、假释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2、存在的问题;3、扩大假释、缩小减刑的途径;4、扩大适用假释的利处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展开阐述。 >>更多
天使还是魔鬼:揭开“赔钱减刑”的面纱—以治理为导向的刑事和解实践当下对“赔钱减刑”的讨论出现了泛政治化和泛道德化的倾向,但“赔钱减刑”能得到制度性的实践,背后必 然包含了参与各方最低限度的同意和妥协。“赔钱减刑”的背后,体现了国家的治理术和当事人的逐利策略相互为 用,它与国家治理模式从统治走向善治的趋势相吻合,与国家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模式等的转型不谋而合, 是国家治理模式在刑事领域的微观体现。“赔钱减刑”的缺陷几乎与生俱来,改良“赔钱减刑”可以通过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完善配套制度,追求标本兼治。 >>更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限制减刑后,最高院出台《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 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印发有关限制减刑的4号和12号指导案例,但这并未明晰其适用标准。明确限 制减刑适用标准对合理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擅断,限制和控制死刑适用有重要作用。限 制减刑适用标准是:行为人有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罪该致死但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处死缓(不限制 减刑)过轻;行为人犯罪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其犯罪对象不是无辜的特殊群体;行为人基于可宽恕动 机实 >>更多
司法部日前对2003年4月2日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77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更多
减刑、假释案件具有区别于诉讼案件的鲜明特点, 它们内部之间也有不小差异。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 中的突出问题是没有建立起符合减刑、假释案件特点的 成熟的审理工作机制。表现在程序上,书面审理、开庭 审理均不规范;表现在实体上,法院缺乏全面反映减 刑、假释法定条件的审理规则,审理案件时往往被执行 机关制定的片面标准所束缚,以执行机关的标准为标 准。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赋予减刑、假释案件工 作业务独立地位,制定全面反映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 具体标准,设计规范 >>更多
据报道,广东法院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开庭率达到100%,并在全国首创了裁前报告、裁后报备制度,管住“有钱人”、“有权人”和“有名人”的减刑假释。 >>更多
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 让暗箱操作不再一审被判刑15年、关押不到6年的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通过关系暗箱操作制造虚假立功,两次被裁定减刑共计4年多,于2011年初刑满释放后潜逃国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更多
11月28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邯郸监狱公开开庭审理罪犯董某减刑案件,庭审过程通过网络进行了直播。多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通过互联网收看。 >>更多
2011年至2013年,安徽省法院系统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52918件,其中减刑50699件,假释2219件。12月11日上午,记者从安徽省高院了解到,近年来,我省法院通过开庭审理、裁前公示、判后上网等阳光司法举措,严格规范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尤其针对社会舆论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 >>更多
2014年3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严格三类罪犯的保外就医条件,其中便包括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遏制、防范以权、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的问题。司法部做了七项具体的部署,提到要对执法办案的质量终身负责,要实现谁承办、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司法部将对近三年监狱办理的金融犯罪、职务犯罪、涉黑犯罪的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要逐案复核,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提请 >>更多
为了防止减刑、假释领域的司法腐败,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有关负责人答复《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有关负责人答复最新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为依法正确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减刑、假释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有利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规定》的基本精神与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在此后对因漏罪数罪并罚的罪犯依法减刑,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应当对其原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酌予考虑。 >>更多
最高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读死缓限制减刑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系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解与把握提供指导。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该指导性案例和死缓限制减刑相关问题,人民法院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更多
如何正确使用宽严相济依法准确适用死缓限制减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系为死缓限制减刑制度的理解与把握提供指导。为了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该指导性案例和死缓限制减刑相关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更多
足协原副主席南勇狱中获得7次表扬减刑1年 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因在狱中服刑期间7次获表扬,被北京市二中院裁定减刑一年。 >>更多
牛律师刑事辩护网深圳精英团队为您减刑、假释!我国近年来假释率基本在1.5%至3%之间浮动。比较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近年来的假释适用率一般都在30%以上,差距相当巨大。横向比较,我国存在着明显的重减刑轻假释的趋向,每年减刑率基本都在20%以上,是假释率的10倍左右。这种畸低的假释适用率,从我国社会存在的对假释制度的认知情况来看,却是由来已久而且根深蒂固的……牛律师团队为你辩护,由资深律师为您量身打造减刑、假释方案,从侦查阶段到案件审理,从判决实刑到监狱服刑,根据案件进展和当事人实际情况适时争 >>更多
假释的程序、考验期和撤销关于假释的撤销,修订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销假释规定的基础上吸纳了《监狱法》第33条的关于违法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漏罪也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对假释予以完善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的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对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一律应当撤销,是否足取?漏罪之发现若缘于被假释犯的主动交代呢?将假释必撤销条件扩展到一般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否适当? >>更多
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假释作为刑罚执行的措施,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对执行了一定时期刑罚之后的罪犯,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而不是其他。法定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有: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一)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二)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 >>更多
假释的撤销 假释撤消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假释起源于英属殖民地澳洲的释放票制度,最初只是对个别服刑好罪犯的恩惠,后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八十六条,它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下称漏罪);(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罪 >>更多
适用假释的刑期限制和刑期限制突破假释制度是附条件提前释放,犯罪人在社会上执行刑罚,接受监督,如果有违法行为则收监关押,而这正是假释制度的优势之一。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更多
适用假释的法定条件假释, 作为一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行刑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运用中却一直缺乏应有的关注。97刑法典对假释作了专章规定,改动力度颇大,开始昭示假释制度将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不过,修改后的假释制度,无论是在制度本身还是在司法适用上,都仍然留下了不少讨论的空间。我国对假释的实质要求侧重强调受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缺乏对假释犯进行再犯预测的充分指导,也没有关于何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更明确的表述。而继新刑法颁布之后的司法解释虽然提及“不致再危害社会”所指, >>更多
减刑的幅度与间隔时间减刑、假释机制改革后,一些法院大胆创新,把减刑、假释看做是法院和监狱共同的任务,当作当前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与刑罚执行机关共同探索,提出在整个主刑或其他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如积极缴纳罚金、积极履行没收财产义务、积极退赔非法所得,或者积极履行对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作为减刑、假释的一个条件。这一做法,使得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得到全面的执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尊重,刑罚的警示作用大大加强,人民群众满意,被害人得以 >>更多
获得减刑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我国刑诉法存在严重的法条分布不均衡,涉及监狱在押罪犯减刑的执行条款过于匮乏,远不能涵盖监狱适用减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目前减刑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当用一套程序制度来保障罪犯获得减刑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并在制定单列的减刑法或在修订刑诉法、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时,予以明确规定……中国最好的刑事辩护律师,依据最权威的法律法规,秉持最科学的刑辩技巧,坚持术有专攻成就刑事辩护品牌成功案例,正在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追究刑事责任或正在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更多
减刑与假释的概念减刑假释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作为减刑假释的决定主体的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了该武器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巨大的职能作用……由中国专注刑事辩护领域的首席大状刘平凡高级律师精心打造的中国“牛律师”刑事辩护精英团队,专注刑辩领域,案例成就金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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