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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业务专长
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分为刑罚和非刑罚化。但大多数国家对青少年犯罪均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态度。因此,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积极主张采用非刑罚化的手段,包括家庭教管、社区服务、社会帮教等处理案件。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具有办理此类案件的丰富实战经验和精湛辩护技巧,结合我国现况及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系统提出非刑罚化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辩护思路,即: 1、犯罪情节轻微的,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对依据刑事诉讼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不予起诉; 3、对于具备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这些成功经验来源于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办案高标准化和办案流程及团队化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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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2014-12-10   来源:刑辩力机构律师网   浏览次数:1068次   
关键词:侵财犯罪  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性犯罪  校园伤害事故  

由于年龄、心智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身份和角色的特点,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是集中的,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亦存在较多的共性。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区域间人口频繁、大规模的流动的大背景下,受社会结构转型及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侵财犯罪

 

[盗窃罪] 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90后”王某成为一名“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王某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京打工。来到大都市后,他开始沉迷网络游戏,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近百元,这也让时长间断打工的王某有些承受不住。20106月的一天下午,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这也让他起了邪念,在某胡同一院门前时,王某趁被害人杨某进院的功夫将杨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被人赃并获。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侵财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抢劫罪两种;就具体的主体而言,在校学生和城市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年龄和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或存在不劳而获想法,这与他们受太多物质诱惑或玩心太重所导致的超额消费赤字存在着的巨大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尤其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群体而言,由于脱离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约束,而父母的管教往往也很少或鞭长莫及,他们因沉迷网络、交友不慎而引发的此类犯罪日趋多发。值得注意的是,因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站脚助威不是犯罪),导致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而言,应区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和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他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聚众斗殴罪] 陈某(犯罪17周岁)曾因滋事被劳教。2009111日晚,陈某在石某家玩时,听到了石某在某职技学校读书的女友曹某打来的请求增援的电话。原来曹某因琐事与同校女生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扬言要找人与贾“约架”。在石某提出帮忙为曹某“出气”的请求后,陈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准备了一把砍刀。次日下午,陈某等一行四人与李某叫来的曹某、韩某等一行八人在某职技学校门口相遇,双方话不投机即大打出手。陈某持刀将曹某、韩某均砍成轻伤。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点评] 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主要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两种。其发案的原因在于:未成年人特有的生理躁动、心理青涩之特点,决定了他们容易“年轻气盛,逞能耍酷,哥们义气”,在遇到琐事时不能冷静处理且不考虑后果的做法,让他们很容易触犯法律的底线,甚至酿成惨重后果;不良的包含暴力内容影视的影响,使他们有时崇尚“拳头解决问题”的理念;特定生活范围内形成的违法亚文化理念,让他们有时藐视法律。要防控此类犯罪,除日常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外,加强“扫黄打非”的力度,重点整治和打击特定生活范围内的未成年人违法现象尤为重要。

 

三、性犯罪

 

马某、景某和张某均系某中学学生,由于受淫秽色情不良网络信息影响,加之又处于青春萌动期,产生邪念。三人经过预谋,于2010年暑假的一天下午,将景某在网上认识的女孩陈某约至某小区的平房内,采用打扑克牌输的人喝酒的方式,由张某负责发牌,故意让陈某输,使其喝下掺有白酒的啤酒,致使陈某处于醉酒状态,后又采用玩扑克输的两个人发生性关系的方法,故意让陈某和马某输,后马某在女孩陈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三人一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官点评] 未成年人自身的年龄和生理阶段,决定了他们处于性的萌动期,再加上现代社会咨询发达使他们较容易接触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同时由于社会和家庭对启蒙性教育的忽视或不到位,导致强奸、猥亵等性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中越发不鲜见。防范此类犯罪的建议主要有两点:进一步加大对淫秽色情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力度,力争将其外来的负面影响将至最低;社会、家庭、学校必须改变观念,必须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必须在改进性教育的教育方式、在增强性教育的成效上下大功夫。

 

四、校园伤害事故

 

小雅是某小学二年级学生,2010年元旦后的一天早上,小雅在进入学校上学并行至教学楼门前时,被校方放置于楼门前台阶处且已被蹚卷起的垫子绊倒,致使其头部磕至台阶上,并致其右眼皮至眉弓处磕裂伤。事发后,学校即通知小雅的父母并将小雅送往医院进行急诊手术救治,后小雅磕伤处伤口已愈合并留下疤痕,并因此发生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法院判决某小学赔偿小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七千元;后期整容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法官点评]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学生之间的伤害、因学校设施导致的伤害及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三种情况,近年来因校园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频频见诸报端。频繁发生此类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学生活泼好动,与同学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对自身行为存在的危险的预知和防控能力较低;学校在设施和教学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个别教师的责任心有待提高。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必须首先强化家长的监护责任,家长日常的安全教育必须要强化,另一方面,学校必须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即除强化校园安全教育之外,必须经常性地查找学校设施、教学活动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祛除,同时要严格对教师的教学和管理的考核,并不断提高他们防范校园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原标题: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作者:周春燕

来源:青少年犯罪预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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