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形式的贿赂行为也越猖狂,近几年,随着一系列的贪腐案的侦查,性贿赂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作为一种新型而又特殊的贿赂形式,是否应该将其入为职务犯罪这一话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探讨。文章以这一话题为中心,从多个方面研究了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进一步研究了性贿赂罪的入罪归属,提出了应该将性贿赂归入职务犯罪中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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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贪污罪与近似职务犯罪的界限:一、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三、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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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刑法第67条规定的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外,刑法分则还规定了只适用于特定犯罪的特别自首。行为人因职务犯罪而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可以构成自首。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使是“同种罪行”也应当以自首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不存在自首的问题。因行为人主动供述了自已的犯罪(指取得巨额财产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而使其原本只是被怀疑的某种犯罪被证实,或者使尚未被怀疑的某种犯罪被发现,这种情况完全符合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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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职务犯罪轻刑问题及其刑事法律对策:一、处理过宽的现状及原因;二、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理由;三、从严惩治职务犯罪之管辖制度重构;四、从严惩治职务犯罪之自由裁量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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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代表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溯及力问题、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从事公务的认定以及国家出资企业中内外勾结犯罪的处理等问题,纷纷作了主题发言,并进行了热烈讨论。现将会议研讨内容综述如下:一、关于《意见》的溯及力;二、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四、关于共同盗窃本单位财物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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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并非同一概念。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当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利用职权或者亵渎职权,给国家、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的总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其说是“权力异化”,不如说是“角色冲突”的结果。从角色冲突角度出发,应当通过减少角色量,促进自觉的角色的出现来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高薪若成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角色的领悟的内容,将会刺激角色冲突的产生,所以不应当宣扬高薪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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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务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存在轻刑化的问题。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原因。本文从职务犯罪轻刑化判处的现象出发,重点探讨其立法方面的原因,从而进一步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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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员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中,违反职责义务,亵渎司法权力,故意或过失侵犯国家司法活动正常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统称为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为便于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问题,有必要确定司法人员的范围;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竞合或牵连时,可以区分为纯正渎职犯罪和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两大类型来确定罪数;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中的共犯问题,特别是非司法人员能否成为司法人员实施渎职罪的共犯问题等,需要进一步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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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职务犯罪非常严重,司法惩处效果不理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与我国事实上对职务犯罪者采取的相对宽容态度有直接关系。要彻底遏制职务犯罪蔓延趋势,就必须明确提出对职务犯罪实行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根据这一政策的要求,对现行刑事立法进行相应修改,加大惩罚力度,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贯彻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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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近年来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不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一、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二、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三、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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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的展开也暴露了许多问题,预防工作常常流于形式,犯罪预防的效果并不明显。职务犯罪日渐蔓延的现状提醒我们,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存在误区,必须深入探究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并作出针对性的举措。一、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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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不少农村“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现象十分普遍,且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并由此不断引发各种上访事件,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广大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一、当前“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二、“村官”腐败犯罪的严重影响和诱发其犯罪的主要原因;三、遏制“村官”经济型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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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法律功能实现的状况和程度令人堪忧,而且与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关系相当紧张。在立法上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强制措施,应寻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建构科学、实用的强制措施体系,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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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构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应当比较与借鉴国外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本文仅就英美法系国家的机制予以简要介绍。1.英国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与制约;2.美国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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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以及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看,有些职务犯罪的侦查需要采用监听措施。因此研究如何在职务犯罪适用监听措施,具有立法和实践意义。一、西方国家监听立法;二、职务犯罪监听适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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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有其深刻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有:信念动摇、价值观扭曲、道德防线崩溃;侥幸心理严重;法律意识淡薄、滥用职权;贪婪;交友不慎;心态失衡、升迁无望、为子女考虑;虚荣心严重。客观原因:领导干部权力过大、无法有效监督制约;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社会潜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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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是人类社会的“毒瘤”,也是每个国家(地区)始终打击的对象。为了打击职务犯罪,有的国家(地区)规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也有的国家(地区)组建了专门的侦查机构。从法治发达国家(地区)的经验出发,并根植于中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应组建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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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批准逮捕权、提起公诉权。依据检察机关的权力配置情况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重视、加强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成为当今检察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为真正保障人权、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经济社会良好发展、维护正当程序、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应当在观念,制度等层面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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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理论及实务界已就预防监狱警察职务犯罪提出诸多的建议机制,但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仍此起彼伏,究其原因是因为没有结合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独特特点而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机制;相比较于其他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监狱警察职务犯罪具有身份特殊、犯罪主体明确等特点;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也与监狱这一特殊工作环境以及监狱警察职权范围特殊密切相关;应该构建监狱警察权力监控机制以及检察院、监狱之间的联席会议等针对性预防机制,以防范监狱警察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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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慈善领域社会事件频出、负面新闻不断,将中国慈善事业推上了大众舆论的“风口浪尖”。多起因慈善机构引起的风波挑战国人的道德底线,动摇人民的慈善信心。究竟如何加强对慈善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对于改善我国慈善事业现状以及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其特点;二、原因分析;三、慈善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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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大多存在关联案件,为了及时查清职务犯罪案件,将与职务犯罪相关联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并案侦查,既有利于保证成功办理案件,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故关联案件并案侦查权限的科学划定和制度机制的合理构建,对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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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连云区民政局报账员兼任区慈善总会和区慈善基金会会计张某挪用公款案,是连云区检察院成功查办的全市首例慈善资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折射出慈善资金运行、监管存在严重失职,具有一定代表性。笔者通过对该案进行剖析,提出预防慈善领域职务犯罪的一些对策和建议。一、案件基本情况及其特点;二、原因分析;三、慈善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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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准确研判城镇化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妥善应对城镇化面临的风险挑战,为城镇化建设保驾护航,是检察检察机关的职能和责任。因此,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掐准”城镇化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症结所在,给城镇化建设“号脉”,旨在使城镇化建设这项“民心工程”,更加得民心、顺民意、谋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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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对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有重大的价值。虽然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畸形的心态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原因,通过长期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一、权力寻租心理;二、侥幸心理;三、法不责众心理;四、攀比导致的失衡心理;五、补偿心理;六、贪婪心理;七、为公无过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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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是腐败的极端表现,它直接危及国家政治稳定和政权建设,妨害行政管理的现代化,阻碍经济发展,对腐败的惩治和有效预防是一个国家执政党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和标志之一。本文在参考现有的控制理论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剖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后,主张控制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建立健全集教育、制度、法律于一体的惩治和预防体系。一、职务犯罪的定义;二、职务犯罪的特点;三、职务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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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检察机关认真查处了一批“保护伞”案件,对这些案件的特点、规律进行认真剖析和研究,对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和预防,进一步推动“严打”深入进行大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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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玩忽职守,严重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危及国家政权。它的形成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政治思想,也有道德等方面的原因。打击和预防是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是治本之策。预防职务犯罪必须认清其隐蔽性、损公肥私性、广泛性、低龄化、高层化和对政权的危害性,以及产生职务犯罪的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思想根源、文化根源;要严厉打击,多措并举,建立网络;坚持打防并重,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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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层出不穷的药害事件背后,无一例外地都折射出药品监管问题。其中药品监管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背离国家倡导的民生理念。基于对现代社会药品安全风险的考虑,以及政府公益行为的选择可能,将该行为单独成罪进行评价有其必要性与正当性。在立法上,应将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设置为抽象危险犯,以此回应药品安全的风险诉求。就刑罚而言,应对犯罪人适用罚金刑与资格刑,以期达到刑种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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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女性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基于女性的性别特点,女性职务犯罪在犯罪类型、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犯罪原因等方面明显不同于男性职务犯罪,因此,要采取诸如加强心理干预、推进家庭建设、优化女性发展环境等有针对性的措施预防女性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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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急转型、利益大调整致使职务犯罪引发的维权性群体事件频发。但受现行处置组织缺乏中立性、处置方式较为单一等因素影响,现行处置方式已无法有效应对此类事件,进而化解社会危机。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构建司法前、司法中两个阶段的维权性群体性事件中职务犯罪的法律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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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刑事追究,以商品交易的方式掩盖贿赂犯罪事实成为当下贿赂犯罪的基本手段。“两高”于2007年7月8日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虽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应的适用法律解释,但《意见》只是解决了部分技术性问题,司法机关运用《意见》处理一些交易型受贿案件时仍然碰到不少难题。因此,对交易型受贿犯罪法律适用中争议较大的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如何予以认定、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交易型受贿的界限以及如何追缴交易型受贿违法所得等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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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对外进行交易时,故意使自己任职单位遭受财产损失,从而使第三人获利或者自己间接获利,这种行为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中常见的利用职便直接占有本单位财产的表现形式迥异,其中某些行为与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如非法为亲友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犯罪构成相符,有些则无法直接在刑法中找到可以适用的条文。对这些行为性质的认定,关键是解决贪污罪的非法占有、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为己有是否包括交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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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状况,“公共服务”应纳入到对“公务”范围内的实质解释中;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受贿罪主体的表述应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职人员”;以根本解决我国针对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和解释被动应对的局面的理论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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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必备的行为要件,通说对该罪持“单一法益论”的立场,仅仅关注财产权益,缺失从实质解释论上考证对单位公共权力法益的侵犯,造成对其误解和误判。应在双重法益的指导和制约下对其作实质的解读和细致的框定,“职务”范围的认定标准是从事具有控制、支配单位财产地位的事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实质内涵是利用因承担有关事务所具有的控制、支配单位财产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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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制度性、社会性腐败现状,中国的反腐败战略重心要从惩治贪官转向预防腐败。就反腐败的整体成效而言,预防比惩治更为重要。官员财产公示是预防腐败的指标性措施,但是这项制度在中国正陷入进退两难的僵局。面对过去30年积累的腐败重负,适度宽赦是国人无奈的选择。预防为主的反腐败战略观可以为打破官员财产公示僵局提供思路,而自愿公示、抽选公示、晋级公示可以作为全面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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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作为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最终处理结果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实务中,一些基层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对自首认定的尺度把握不尽一致。笔者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一、职务犯罪案件自首情节认定理论上偏少;二、基层院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自首率过高的原因分析;三、降低基层职务犯罪案件高自首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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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两大“主力”的多元反腐败机制存在较多不足,以致实效欠佳,且一些普遍性做法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可依循激活存量的思路,理顺二者的职能范围,使各安其所、各司其职,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和措施。目前,我们应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为契机,适度拓展检察职能。如此,既有利于实现反腐倡廉、建设法治化国家,也有利于实现依法执政、建设现代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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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院自侦查办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案件数据及实际,归纳出农村基层组织党员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剖析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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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郑州“房妹”案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房妹”之父--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原局长翟振锋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7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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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生已被免去外交部部长助理职务。张昆生涉嫌违纪,正在接受调查。中新网1月2日电 就外交部网站主要官员名单中已不包括张昆生一事,外交部发言人2日答记者问时表示,张昆生已被免去外交部部长助理职务。张昆生涉嫌违纪,正在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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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方仁在担任银川市经贸委主任、贺兰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95万元、美元44万元、欧元43.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单位或个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方仁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罪所得人民币339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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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良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和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79.69万元、美元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陈良纲收受安徽众泰房地产开发公司10%股本金8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陈良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依法应予惩处。根据陈良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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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孟宪君以“自己举报自己办错案”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称因为“领导干预”,要求“无罪也要起诉”,结果造成自己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高尚因挪用资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孟宪君希望通过自己的举报推动司法机关纠正这起“错案”。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加之“领导干预”等标签,迅速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个别媒体近乎舆论审判的表述,更是将这起案件和淮北市检察机关推上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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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的工作实践看,虽然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作了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澄清的认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搞好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对职务犯罪有充分的认识。职务犯罪是伴随着生产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强大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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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1月19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就《规定》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提出具体要求,这是高检院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这一难题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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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2006年以来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请予审议。规范司法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抓手。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8年来,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健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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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和以往查办的个别职务犯罪案件来看,有的是个别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不可为而偏要为之,比如,主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有的则是认识上存在误区,心存侥幸,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对后者来说,认识上的问题只是表面,心存贪念恐怕才是犯罪的根源。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假如心中有一道牢不可破的坚固防线,什么时候都不会被贪欲所控制,更不会锒铛入狱,悔恨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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