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QQ、微信等通讯软件交流群以“民族大业复兴”等名号开展网络传销活动,群主通过各种形式让群成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格后,进行打包上报。该行为被多地警方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或逮捕。该类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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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中国交易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预计有数万人参与比特币投资。本文从比特币的由来、发展历史、各国的法律状况和对监管比特币的法律建议作一研究。一、比特币的由来;二、比特币的发展史;三、各国关于比特币的法律现状;四、加强比特币管理的几点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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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可分为3个阶段,相对于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较为滞后。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体系在信息时代要适用于网络空间,需要特别关注多发犯罪条文表述中的“关键词”并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这一时代背景作扩大解释。从整体上讲,解释关键词的重点要从关注“技术性”关键词向关注“规范性”关键词转变。未来的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通过扩大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章节名称中的“关键词”、罪名体系中的“通用词”等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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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关注,已经被提升到主权的高度。威胁网络空间安全的因素多种多样,从法律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行为和事件。最典型的危害网络空间安全的行为有八大行为:包括行为否认、非授权访问、违规操作、截获信息、伪造和篡改、散布虚假信息、拒绝服务攻击和计算机病毒。而自然因素属于法律上的事件,分为技术缺陷和自然灾害两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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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网络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后续的操作行为,其中尤以倒卖、出租僵尸网络为甚。僵尸网络是一种对用户计算机的非法控制状态,后续操作行为本质上是无偿占有他人计算机和网络资源的“使用盗窃”行为,而倒卖和出租僵尸网络属于“使用盗窃”中的帮助行为,在网络空间中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优先考虑此类行为的独立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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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因素的介入,导致伪造证照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形态都逐渐出现异化。同时,刑法对于传统伪造证照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法定刑设置上的不相协调,造成本质上仍是传统犯罪的伪造证照犯罪,由于网络因素的介入而在定性上被迫全部转化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可以说,此种司法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伪造证照犯罪,成为网络时代一个尴尬司法现实。因此,调整伪造证照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体系,重新审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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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法往往将链接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手段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评价,但随着搜索引擎的发展,链接行为已经开始独立化和主动化,套用片面共犯理论已经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恶意链接行为带来的司法难题。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评价和打击搜索引擎的恶意链接行为,仍然是传统刑法理论和规则应对网络犯罪的优先选择,同时,面对网络空间链接行为的独立化态势,将链接帮助行为加以正犯化,也将会是未来刑事立法与司法均无法回避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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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已经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网络现象,尤其是“网络水军”的兴起更使得网络诽谤日益呈现出职业化、隐蔽化和扩大化的趋势,严重破坏了网络健康秩序和社会道德秩序。司法实践对此已经开始予以关注,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但仍存在作为与不作为、如何作为的司法困惑。对此有必要在考察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网络诽谤案件中一系列司法困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构建严密的网络诽谤犯罪防控体系,着力思考应对网络诽谤的刑事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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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共犯具有主体不确定性、行为性质不清晰性,犯意联络复杂性等特征。淫秽电子信息犯罪链条上的各方主体,淫秽电子信息的上传、下载、链接等行为,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传播”的故意、“牟利为目的”的主观心态,均需具体分析,探讨其共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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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产品的数字化及其网络传播侵蚀了以复制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传统著作权法体系,给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的网络适用造成了诸多障碍。为此,刑法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到复制发行权中,并引入点击量标准,借此重构复制权的纽带地位。点击量标准的实质是承认“临时复制”是复制权的一种,具有创新意义,但是在具体认定上存在若干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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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客犯罪进行研究,已是我国法学界不容忽视的一个紧迫问题。一、黑客犯罪的立法与解释;二、有关黑客犯罪规定的立法缺陷;三、黑客犯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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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虚拟环境下行为人的心理的虚拟和现实二元化入手,分析道德与法律作为约束规范的角色,从而涉及到网络不良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研讨。网络教唆犯是网络犯罪中的教唆犯,笔者在归纳网络教唆犯的多对具体类型的基础上,对网络教唆犯之刑法罚则、刑种适用、失范矫正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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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在规制网络犯罪时举步维艰,常陷于过与不及两种尴尬境地,其根源在于立法背后的价值选择失衡。只有找到网络秩序、网络自由与网络本身利益的最佳结合点,诸如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确立、网络服务商不作为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网络犯罪主体的划定、网络工具犯及对象犯的刑法适用等难题才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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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8日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国际社会合作打击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其主要目标是在缔约方之间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共同的刑事政策、一致的法律体系和国际协助。该公约第二章"国家层面上的措施"的第二部分"程序法"规定了有关电子证据调查的特殊程序,为各国制定电子证据刑事调查制度,提供了一套具有开创价值的立法模型。本文对《网络犯罪公约》中的程序法规定和我国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刑事调查措施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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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是QICQ的简称,目前是我国使用人群最多的一种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QQ其作为犯罪对象和犯罪工具。QQ新型犯罪以其渗透快、危害大、隐蔽性强的特点,逐步成为犯罪分子的新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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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理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网络犯罪行为,英国从1990年至今出台了《计算机滥用法》和其他单行法规,把非法侵入、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和传播病毒等行为犯罪化。此外,网上传播虚拟儿童的黄色图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行为也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惩罚对象。这些法律的制定表达了英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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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时,适用传统的刑事管辖权理论面临诸多困境。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网络犯罪公约》都在尝试解决这一问题,而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立法明显滞后。为了惩治和打击网络犯罪,我国应根据可能、公正、方便及国际协调原则,分别确立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权和国际管辖权。对网络犯罪的国内管辖,可适用刑法中的地域管辖理论,借鉴民事网络案件的管辖权规则,以网络犯罪的IP地址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在网络犯罪的国际管辖权方面,建议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法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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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有法律中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侦查与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特别规定,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以及相关的技术侦查措施。从规范的功能角度进行比较,我国网络犯罪相关刑事程序规定和司法解释与国际相关立法基本上达到一致,只在电子数据证据的快速保护方面还有较大的差别,但是我国的规定存在内容零散、配套措施缺乏、不成体系,法律效力弱,操作性不强、忽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不足,应主要根据打击本国网络犯罪的需要,顺应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迅速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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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实现网络空间安全有序已迫在眉睫。本文将从一起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浅析计算机犯罪相关问题。一、计算机犯罪的特点;二、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现状;三、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管辖;四、完善我国计算机犯罪相关立法;五、计算机犯罪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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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可分为3个阶段,相对于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较为滞后。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体系在信息时代要适用于网络空间,需要特别关注多发犯罪条文表述中的“关键词”并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这一时代背景作扩大解释。从整体上讲,解释关键词的重点要从关注“技术性”关键词向关注“规范性”关键词转变。未来的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通过扩大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章节名称中的“关键词”、罪名体系中的“通用词”等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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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网络空间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推行网络实名制是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一大利器,但相应监管也要及时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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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法效力范围的问题是以地域为主要标准进行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也是以地域特征来设置的。网络犯罪呈现出来的这些新特点,使传统犯罪中的地域界定问题面临挑战,从而对传统犯罪中属地管辖原则造成了巨大冲击。必须要结合网络专业知识来确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地。一种网络犯罪是许多行为的结合、结果也会涉及很多地方,在这种复杂的行为中其中必有一个与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产生有最密切的联系。所以,网络犯罪的出现要求刑法解释要结合跨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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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影响甚大的“熊猫烧香电脑病毒案”以来,学界有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讨论变得炙手可热,各界纷纷要求加大力度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85条中增加了两款(第二款、第三款),为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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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治理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网络犯罪行为,英国从1990年至今出台了《计算机滥用法》和其他单行法规,把非法侵入、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和传播病毒等行为犯罪化。此外,网上传播虚拟儿童的黄色图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行为也成为英国法律的主要惩罚对象。这些法律的制定表达了英国有效遏制网络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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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究网络犯罪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网络技术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对网络犯罪概念的界定不能离开这一点。由此看来,并不所有的网络行为都成立犯罪。网络犯罪在帮助犯、教唆犯等问题上表现出非常复杂的情形,但这并不能否定对其的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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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的快速发展和代际演变;二、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网络犯罪发展演变的基础;三、制裁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的关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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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网络中“信息失范”所造成的严重危害与司法难题,“两高”以抽象性司法解释的形式实现了刑法向网络空间的扩张。由此可以看出,传统犯罪在进入虚拟网络后会脱离其在现实社会中的原有形态,犯罪在网络中“异化”。我国刑法立足于现实社会,现实刑法在应对虚拟网络犯罪时具有局限性,对刑法扩张解释只能暂时应对网络犯罪的变化,无法克服我国大一统刑法典模式的局限性。而有效治理网络犯罪,需打破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局限和束缚,针对网络犯罪的特点专门制定单行网络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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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人类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络,缩短了人们交往的时间和空间,推动着社会强力发展,创造出巨大的显性效益。与此同时,其潜在的负面价值也凸显。网络上一些扭曲的价值观念,淫秽的色情信息,嗜血的暴力画面等,冲击着人们的视野,成为诱发各种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未成年犯喜爱甚至迷恋上网。为此,本文以某市未成年人犯罪为视角,就网络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进行探究,并针对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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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念对于解释刑法、适用刑法起着重要指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人们的工作、生活普遍依赖于网络;网络并不是虚拟的,网络犯罪也并非仅仅侵害网民的法益;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充分重视网络犯罪的严重性;刑法谦抑性的具体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刑罚处罚范围也并非越窄越好;网络时代的多元价值观造成非正式的社会统制力减弱,不可避免地产生通过扩大刑罚处罚范围以保护法益的倾向;刑法应当由“限定的处罚”转向“妥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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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转发超过500次”视为《刑法》2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合宪性有待检证。一方面,从形式上来看,以一个司法解释将“转发超过500次”界定为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已经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另一方面,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数字来界定入罪标准的手段不具有合理性,其限制转发、浏览次数的手段与保护他人名誉权的目的之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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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是伴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类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于法有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活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即将在信息网络上的“删帖”行为作为非法牟利手段;一种是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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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发展轨迹可分为3个阶段,相对于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较为滞后。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体系在信息时代要适用于网络空间,需要特别关注多发犯罪条文表述中的“关键词”并结合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演变这一时代背景作扩大解释。从整体上讲,解释关键词的重点要从关注“技术性”关键词向关注“规范性”关键词转变。未来的解释需要充分利用3种解释机制,同时要敢于拓展解释的领域和视野,通过扩大解释我国刑法分则章节名称中的“关键词”、罪名体系中的“通用词”等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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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学习中。由于心理、社会知识相对欠缺,未成年人极易在网络应用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包括民事责任风险、刑事责任风险和行政责任风险三个方面。对于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思路,从外在环境和群体行为保障到内在保障等方面,建立或完善相应的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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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对现代刑事诉讼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许多国家建立了专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侦查机构,并扩大其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做出不同的分类。为防止侦查机关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过程中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必须遵循司法审查原则和比例原则。美国“肉食者”系统和“棱镜”项目存在突破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的风险。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制度建构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必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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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游戏中,“外挂”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外挂”牟利威胁着网络游戏中的著作权。一、网络游戏中“外挂”之观点辨析;二、网络游戏中“外挂”之严重社会危害性;三、网络游戏中“外挂”之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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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深度链接是设链网站对第三方网站中存储文件的直接链接,用户点击之后,即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在线打开第三方网站的视频文件,观看其影视作品。二、视频网站深度链接行为的刑法定性我国《刑法》第21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如果视频网站的盗链侵权行为属于“复制发行”行为,对这种行为就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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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14年12月5日在北京举办了“互联网领域版权司法保护研讨会”。现将研讨会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一、网络版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二、网络版权民事司法保护问题;三、新技术、新商业模式带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版权司法保护的挑战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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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纠正P2P网络集资无序发展的乱象,P2P网络集资的刑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果刑法过度地介入P2P网络集资,就不仅会阻滞甚至扼杀P2P网络集资带来的金融创新和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还会在很大程度上使P2P网络集资失去生存空间。因此,应当以是否严守传统的“信息中介”经营模式作为划定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的界限,将“异化”的P2P网络集资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将传统“信息中介”式的P2P网络集资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在P2P网络集资的刑事认定中,司法机关应当以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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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网络产业的迅猛发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不断涌现,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同时也侵犯了刑法法益,而我国法律在网络虚拟财产定性和行为规制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刑法保护非常必要。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路径,需要国家从立法成本、效率和效果等方面综合考虑作出慎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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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作了细化、完善,进一步规范了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职权和具体工作程序。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现就《意见》的有关问题作出解读。一、制定《意见》的背景及过程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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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通过的《网络犯罪公约》是关于网络犯罪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对国际社会共同打击网络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络犯罪公约》规定的4类9种犯罪及其未遂犯、帮助犯、教唆犯和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后将其与我国网络犯罪立法进行比较,并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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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本文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刑事立法进行研究。一、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二、相关国际刑事立法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三、我国相关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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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问世以来,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已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它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十分明显。网络虚拟财产其典型主要体现为游戏装备、钱币,有统计数字称大约有61%的玩家有过武器装备、钱币被窃的经历,但是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至使他们投诉无门,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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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者瞄准的三大移动平台包括Windows 8、Android和iOS.Web-based跨平台攻击将更容易发生。Microsoft移动装置威胁在2013将呈现最高成长率。网络犯罪者就如同合法的应用开发者,把心力聚焦于最有利润的平台。随着开发障碍因素的移除,移动威胁将可以运用庞大的共享链接库。并且,攻击者也将继续加重利用社交工程以窃取移动装置的用户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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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
如果仅从技术层面来防范网络犯罪,还是不够的,因为再先进的技术,总有破解的方法,而一旦陷入攻防循环之中,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更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还得靠法律,实行依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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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就在于提取网络犯罪分子遗留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备份设备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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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早期计算机革命者们基于对理想的追求,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在对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潜心研究和发明创造中,在注重计算机的大容量、微型化、便捷化的同时,较多考虑的是计算机的兼容性和互联性。倒是看似有害的一些黑客行为才促使计算机安全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有所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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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种类: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罪;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罪;利用计算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罪;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罪;利用计算机实施其他犯罪:电子讹诈;网上走私;网上非法交易;电子色情服务、虚假广告;网上洗钱;网上诈骗;电子盗窃;网上毁损商誉;在线侮辱、毁谤;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网上组织邪教组织;在线间谍;网上刺探、提供国家机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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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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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既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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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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