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三十年来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总体从严打击的趋势,主要体现在多次修改立法、不断出台司法解释来扩大犯罪圈和增加法定刑适用强度等方面。一、犯罪圈的扩大;二、法定刑强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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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日益猖獗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各国都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并不断完善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机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追诉程序,就是整个机制中重要的一环。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方式进行专门研究予以特殊的规定,文章拟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起诉方式主要观点进行述评,以期对刑事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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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拟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研究,以求共同探讨。一、从数字看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状;二、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探索与实践;三、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立法的比较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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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形态。应以15万元和25万元分别作为本罪未遂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在既、未遂形态并存时,只要已售部分达到既遂数额标准,就应整体评价为犯罪既遂。既、未遂并存的量刑模式在两部分均符合相应形态数额标准的前提下,应选择性适用先并后定再调整或先定后并二次调整以有利于被告人;在仅有单一部分达到相应形态数额标准时,不应对另一部分仅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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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网络时代后,行为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目的趋向多样化。在网络空间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严重束缚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对未经授权作品的非法复制、再现作品的数量和速度决定了必须废止“以营利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在现有的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框架下,不应拘泥于传统的营利方式,而应当根据网络营利的特有模式进行具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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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刑事政策自改革开放初期至今,经历了从严厉惩治的对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变过程。针对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合理认识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妥当处理报应与预防相统一的问题,并理性地看待刑法对防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实际作用。在具体贯彻中,应当正确认识和运用“严惩源头”的刑事政策,注意长期坚持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同时也要济之以宽,做到“严中有宽”,常态化地惩治和防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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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网络的交会,带来了两大问题。一是便捷,即复制行为的简易与普及;二是风险,即著作权人的利益变得岌岌可危。著作权人为了加强自身对作品的控制力,往往通过科学技术措施加密。但有加密即有解密,结果是,保护与规避之间成了噩梦般的轮回。摆荡在数位化与犯罪化之间,刑法上究竟作何回应?刑法上的犯罪类型与目录,又能否解决技术保护措施产生的问题?统筹兼顾,不要赌注于刑法,或许才是实现著作权法长远发展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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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商标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模式偏差、保护范围狭窄,罪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立法的滞后必然削弱商标权的保护。为了严厉打击商标权侵权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改进立法模式,扩大调整范围,科学合理配置罪刑,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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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权控制下的发行行为,在性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在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是法定犯,因此,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尊重《著作权法》的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更不能越俎代庖,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解释为“发行行为”。对侵犯著作权罪行为方式进行补充,修正三则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刑事保护的正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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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现除知识产权自身特性的障碍外,还存在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中的法律障碍和执行程序中的障碍。为此,应当从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担保方式的法律定位出发,扩大契约适用的范围,完善相关法律,并在实务中加强银行贷前审核、贷后权益控制的操作规程等方面克服知识产权担保权的实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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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9月29日,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上海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以来,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层出不穷,本文重点就自由贸易区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境和进出关、生产加工和销售是否为知识产权侵权,尤其对侵犯本国知识产权商品的临时过境行为、贴牌加工出口行为和“平行进口”行为等若干知识产权问题作出深入分析研究,提出并论述了美、欧发达国家Trips—plus规则的应对措施和立法思考,以期尝试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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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国际视野认识和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这对作为发展中大国和知识产权大国的我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关系间的相互影响;二、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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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产业是我国优势传统产业,但随着加入WTO,我国中药在世界竞争中处于劣势,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文章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入手,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存问题,进而对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出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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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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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采用混合型的模式,有利于调节刑法典的稳定性与其对频繁变动的社会关系的适应性;罪名体系比较完整;原则上任何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构成犯罪,仅将犯罪目的作为个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要素,并且该目的要素并非唯一选项,相对而言比中国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要宽松;行为方式可谓形式多样、种类丰富,而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方式则比较狭窄;虽然都规定了一定的刑事门槛,但中国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等情节设置不科学,不利于司法认定;两国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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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高检第二次发布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刑事案8件,民事抗诉案1件,行政抗诉案1件,涉及电子商务和软件信息等多个领域。”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万春说,最高检通过评选和公布典型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指引,也提高了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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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所欠缺;第二,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从罪名设置看,未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以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等行为犯罪化。从构成要件的设置看,侵犯商标权犯罪未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过于苛刻,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规定偏窄;各罪定罪标准,尤其是犯罪数额的规定不尽合理且缺乏统一性。从法定刑设置看,刑种较为单一,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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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多发犯罪,在泸州市主要表现为侵犯名酒商标权犯罪。本文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近年来审理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整体状况为切入点,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刑法应对建议,旨在为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与司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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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1年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相关案件的证据规则。但有些规定缺乏理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实施,需要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机关取证的效力问题,应当在法律中设立证据规则进行规范,所有行政机关取证都不应再要求“转化”。对于抽样取证问题,则应规范其适用条件、证据能力,在判断抽样取证的证明力时,要考虑抽样误差。该“意见”设定的推定条款应在刑法中设定,且该推定条款自身有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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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且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上海自贸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上海自贸区的发展过程中,关于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涉外定牌加工、知识产权执法等问题日益凸显,既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契机。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三、涉外定牌加工贸易;四、知识产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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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多发犯罪,在泸州市主要表现为侵犯名酒商标权犯罪。本文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近年来审理商标侵权犯罪案件整体状况为切入点,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刑法应对建议,旨在为商标等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与司法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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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无论支持或反对相关司法解释对“发行”进行“专业性阐释”,主流观点还是反对虚置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表面上是为保持刑法体系的协调,实际隐含着对以侵犯著作权罪代替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制贩卖盗版、网络传播盗版视频等行为可能造成打击面过大、刑法过度介入知识产权保护的担忧。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历程、理论预设立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国际环境等因素,我国采取了作为国家战略组成部分的、总体性功利主义知识产权政策,具体到刑事领域是具有回应性、双向性、动态衡平性特征的功利主义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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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打印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其打印模型的法律性质及相关的“复制”与“合理使用”问题。本文基于3D打印的原理及其运作就几个与其相关的、重要的知识产权问题做简要探讨,以期获得对它们较为深入的认识。一、3D打印的原理与应用;二、3D打印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三、3D打印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会带来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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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的力度,是当前中日两国的共同趋势。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目前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界定侵权行为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本文通过介绍日本的共犯理论,详细分析了对共犯的处罚外延以及在共犯内部如何区分不同共犯类型的具体标准问题,并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具体的判例分析,详细介绍了日本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的侵权参与人所承担的具体刑事责任。同时,本文还介绍了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法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最后,本文通过分析刑罚在制裁侵权行为方面所存在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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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征表行为人再犯与初犯可能性与否和程度高低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因素,随着人格责任论在刑法理论中的勃兴而在犯罪的认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险性评判不仅在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环节存在,而且在行为构成犯罪的入罪阶段也意义重大。在知识产权犯罪等经济犯罪的认定中,作为选择性要件的人身危险性可以分别融合进构成要件的主观罪过和客观要件中影响行为的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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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刑法的谦抑精神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具有更为积极的意义。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贯彻谦抑性原则,必须以有关知识产权领域已存在的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律不足以规制某种严重的侵权行为为前提。贯彻谦抑性原则不应成为否认取消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主观要素的理由。贯彻谦抑性原则,不应增设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罪;不应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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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在以一种进取性的姿态推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总体态势也呈现出进取性,但仍然存在着以个人犯罪为基础来规制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思维模式、定罪量刑标准不够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畅等缺陷。笔者认为完善单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规制的对策是:紧扣法定犯罪和故意型单位犯罪的特性,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并应紧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健全刑事规制的配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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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现在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在这种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一些“隐形犯罪”在我国普遍出现,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犯罪行为就是知识产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是我国立法制度不断完善后要进行重点控制的对象,因为知识产权对我国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有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控制和打击才能保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才能保证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笔者将从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控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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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严惩知识产权犯罪。《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地认定、管辖争议、并案管辖等作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对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事项,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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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益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因之成为各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为了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有效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也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深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我国侦查部门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传统侦查方法进行科学化的改革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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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商标权刑法保护方面存在着立法模式偏差、保护范围狭窄,罪刑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修改和完善,立法的滞后必然削弱商标权的保护。为了严厉打击商标权侵权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改进立法模式,扩大调整范围,科学合理配置罪刑,从而完善我国商标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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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与相关部门法的衔接与协调有所欠缺;第二,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待提高。从罪名设置看,未将反向假冒注册商标、冒充专利、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以及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等行为犯罪化。从构成要件的设置看,侵犯商标权犯罪未将服务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且对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够全面;侵犯著作权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过于苛刻,客观方面行为方式的规定偏窄;各罪定罪标准,尤其是犯罪数额的规定不尽合理且缺乏统一性。从法定刑设置看,刑种较为单一,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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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2011年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相关案件的证据规则。但有些规定缺乏理论根据,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实施,需要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机关取证的效力问题,应当在法律中设立证据规则进行规范,所有行政机关取证都不应再要求“转化”。对于抽样取证问题,则应规范其适用条件、证据能力,在判断抽样取证的证明力时,要考虑抽样误差。该“意见”设定的推定条款应在刑法中设定,且该推定条款自身有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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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是同犯罪斗争的准则、战略、策略、原则、计划和措施等的总称,是一个系统整体。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历史看,我国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政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的刑事政策;二、《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是必须用刑罚预防和控制的刑事政策;三、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不阻碍知识产权发展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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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世界上也绝对不可能有两个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犯罪个案,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解读和司法适用,无论在学界还是司法实务领域,均存在着诸多争议困惑。基于此,笔者拟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本质为切入点,就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研析,以求教于同仁。一、知识产权犯罪的本质;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三、知识产权犯罪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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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法外商采购侵权商品往往同时向多家经营户订货,再集中装箱出口,在多数情况下被查获的只是其中单批或部分侵权商品,所以隐含的犯罪“黑数”不容忽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使质量好、品牌佳的正宗商品受到冲击,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因此,有效打击、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已成为当务之急。一、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二、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难点分析;三、治理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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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抽样取证问题和委托鉴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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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犯罪证据的取证以及程序,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第一,在立案标准上,由于目前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是由行政机关移交检察机关,在立案标准上,究竟是依据行政处罚标准还是刑事司法标准,这是需要明确的;第二,在电子证据上,目前的计算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猖獗,一些电子证据稍纵即逝,司法机关有不小的取证难度;第四,陷阱取证、诱惑侦查需要立法规范;第五,在知识产权证据鉴定上,需要得到从制度、标准、立法等多方面进行规范,严格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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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某租用彭某的房屋生产假冒卷烟,现场查获“春城”和“古陶”两种品牌的假烟,货值25万余元但尚未实际销售。开始彭某不知道普某在其房屋内制假,发现之后彭某要求其搬离,但普某提出生产完再搬走,同时要求彭某帮其运送成品假烟,彭某答应并实施了运输行为。检察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两人提起公诉,一审判决两人共同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因犯罪未遂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罚金5万元。彭某上诉认为自己处于从犯地位,不应与主犯普某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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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的双重司法保护功能,在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在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应分别体现刑事审判有利被告和民事审判平等保护的思维方式,按照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和民事诉讼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确定罪刑相适应的刑事责任和依法酌定赔偿数额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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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取消违法所得数额的情节设置,并另行规定能准确反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自身含义较明确、司法查证比较便利的情节来定罪。从立法本身入手,并结合有关国家机关的解释来探寻立法原意、准确解读其内涵,对加强法律实施的统一和立法完善,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三大知识产权法中违法所得的理解;二、三大知识产权领域犯罪中违法所得的理解;三、关于违法所得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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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9月10日发布2012年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十大典型案例。1.商亚君侵犯著作权、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2.方德贵假冒注册商标案;3.林向荣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4.张志远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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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司法机关给予严厉打击。但是,在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追究方面,司法界、学术界却出现了不同的声音。目前,从食品药品,到工业配件,再到网络软件,假冒伪劣犯罪的活动领域越来越广,社会危害也越来越大。假冒伪劣,除恶务尽;侵犯知识产权,必受严惩。专家纷纷表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严刑峻法未必就能吓住犯罪,重要的是刑罚的及时性和必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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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认定难题逐渐显现出来。近日,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市检察院联合举办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务问题专题研讨会上,专家学者和检察官们对此进行了深入探讨。1.新型犯罪呈上升趋势;2.坚持“法秩序统一性”原理;3.面临的主要问题;4.法律需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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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运用形式有转让、许可、质押以及信托等多种形式。知识产权信托作为知识产权运用的一种形式,目前不占主导地位。与其他形式一样,知识产权信托的展开首先需要界定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价值。知识产权信托虽然会带来其特有的法律问题,但是相比其他形式来说,信托不仅可以规避破产风险,还可以通过暂缓对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价值作出评价的方式,客观上起到推动知识产权运用进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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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日益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因之成为各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为了对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刑事保护,有效应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形势的新变化,也为了更好地适应不断深化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我国侦查部门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犯罪的传统侦查方法进行科学化的改革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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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问题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甚至实践操作中出现不合理的情况,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下面我们逐一分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中的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损失数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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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门槛的一降再降自然会吸引各界的高度关注,而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也一再地解释其中的缘由。对于2004年的降低门槛,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称主要是基于四点考虑。第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区相当严重,但定罪量刑的案件较少,相比不平衡;第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般具有智能性、隐蔽性、流动性和分散性等特点;第三,在调研、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数人都赞同适当降低这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四,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工作组报告书》中也承诺降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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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规,未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正确区分侵犯知识产权罪与非罪的界限,对发展我国刑法理论,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彻底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江泽民主席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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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往往具备以下几个刑法特征:1.犯罪的客体特殊;2.知识产权是一项特殊的民事权利,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3.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4.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一般具有贪欲膨胀的罪过或犯罪心理,具有获取非法盈利或侵犯他人声望名誉的不法目的,具有直接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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