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通过内海、领海、界河、界湖、内河入海口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一、海上走私犯罪的特点;二、海上走私犯罪侦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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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是指将实际贸易方式伪报成其他贸易方式,利用国家的保税等优惠制度,达到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个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入罪的关键是:走私行为已经对国家贸易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客观地造成了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流失且数额较大,否则只是违反海关行政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损失额应当考察危害结果发生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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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考虑了内地大量进口货物从香港转口这一现状,防止非香港生产的产品利用CEPA非法享受关税优惠进入内地市场,偷逃国家税款,冲击内地企业,扰乱内地市场经济秩序甚至非法走私‘合法化’的严重问题,同时,还充分考虑了要降低两地行政管理成本,不影响海关通关速度,保证加强监管和守法便利相统一”。一、CEPA条件下的走私犯罪问题;二、CEPA条件下走私犯罪的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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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就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常见的手法、产生的原因作简要分析,并就相关对策提几点看法,以期对打击该类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一些参考。一、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案件主要常见手法;二、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三、侦办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遇到的主要困难;四、预防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犯罪的主要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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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走私犯罪立法的共同特点和规律:1.走私犯罪被大多数国家认为是对国家有重大影响的犯罪;2.多数国家法律在对走私犯罪具体规定上有共同一致性。我国走私犯罪立法的缺陷及完善:1.我国刑法对走私罪的刑罚处罚规定和外国立法比较,明显偏重;2.刑法中应明确规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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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深圳市院)于2000年1月成立了专司走私犯罪批捕、起诉工作的刑事检察三处,集中行使打击走私犯罪的刑事检察职能。为了更好地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改进工作,我们对深圳市1999年以来打击走私犯罪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期望这份调研报告对全国的反走私斗争理论与实践提供一些参考。一、99年以来深圳市走私犯罪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三、建议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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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下几点来探讨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走私犯罪。一、伪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口假冒货物犯罪概念和特点;二、伪报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特征;三、伪报知识产权进出口假冒货物犯罪的司法认定;四、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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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走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走私罪既遂的系走私罪未遂犯。走私犯罪作为行为犯,其既遂犯是指走私犯罪行为人在走私犯罪意思的支配下所实施的走私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走私犯罪构成全部要件。走私犯罪既遂、未遂的判断应当紧密结合海关监管业务展开,具体可以区分进出境通关走私和绕关走私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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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本身的疏漏造成审判人员对一些走私案件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计算不一,影响法官量刑;(二)缓刑的适用过于宽松,对走私犯罪惩处力度不够;(三)罚金刑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判处,执行措施不到位,从而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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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遏制金融危机后走私犯罪激增的态势,必须针对滋生走私犯罪的诱因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加强理论研究,完善立法体系;优化工作方法,改进执法方式;增强沟通互动,加强司法合作;加强联系配合,强化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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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加入WTO以后,走私犯罪在一定范围内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特点,因此,研究和预测这样一种经济犯罪的趋势,对我们将来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这类犯罪,保障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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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实证研究必须要进行说明的几个问题:1.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和数据有的来源于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等执法部门的统计数据,有的来源于官方网站和官方刊物。2.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主要是1998年以来的全国有影响的并且被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走私犯罪案件,这些案例中,大部分是已经被判处死刑并且被执行的案件;有的是一审已经被判处死刑,现在还没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其中有一个案例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为无期徒刑。3.由于广东省是我国走私犯罪最猖獗的一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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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受贿罪属于贪污贿赂犯罪,放纵走私罪则属于渎职犯罪,三者的客体本不相同,原不存在立法上的联系。但当走私者为了实现顺利过关,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而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海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放纵走私,也就是产生贿赂型走私[1]时,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在刑法调控上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根据行为人的参与程度,其行为可能构成走私罪、放纵走私罪和受贿罪。此时,对海关工作人员应以何定罪,是定一罪还是数罪就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刑法理论界也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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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贸易性质走私犯罪是指将实际贸易方式伪报成其他贸易方式,利用国家的保税等优惠制度,达到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五个三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伪报贸易性质走私入罪的关键是:走私行为已经对国家贸易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造成了现实的危害,客观地造成了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流失且数额较大,否则只是违反海关行政法规,属行政违法行为。认定国家关税和增值税等的损失额应当考察危害结果发生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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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走私犯罪分成不同的罪名,主要是犯罪对象有别,犯罪对象是我国刑法中走私犯罪划分罪名的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犯罪的对象分类有十二种,即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制品,毒品,制毒物品,普通货物、物品和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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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成员完全变更时,关键要考察变更前后的单位意志是否具有连续性;判断一般工作人员的意志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根据地位、职权以及是否以单位名义、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等因素综合判断;关联公司实施单位走私犯罪要结合主要负责人或利益归属是否一致为判断;单位走私犯罪与同罪名个人犯罪应数罪并罚;可以向犯罪单位的股东追缴罚金;扩大单位诉讼代表人的范围;处罚问题上应增设适用于犯罪单位的资格刑和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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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面临执法困境。应当改变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纯正“数额犯”的立法模式,引进“逃税比例”作为定罪量刑的另一标准,从而使走私罪成为“数额犯”和“比例犯”的统一体;同时,小额多次走私违法行为入罪化问题、走私货物物品如何追缴问题都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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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法规定的不明确,围绕武装掩护走私,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在厘清武装掩护走私的含义及认定的基础上,试图阐明这样几个问题:武装掩护走私不成立独立的罪名,而是各具体走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所掩护的是走私行为,而不要求是走私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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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刑法中的“武装掩护”的含义,对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走私、毒品犯罪和恰当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以下几点论述:一、“武装”的刑法含义考量;二、“掩护”行为的司法认定;三、武装掩护的行为对象;四、武装掩护未遂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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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持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入境签证和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市的CA945航班机票,在首都机场出港海关监管区内准备登机时,首都机场海关旅检处值机科的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帆布包进行查验,发现包内装有八只猎隼,其中四只已死亡。经鉴定,猎隼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怡违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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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某通过网络向境外购买手机、电脑等物品,货物在通关时四次被海关国际邮件监管中心工作人员王某查获。案发后,经查,展某走私偷逃关税共计14万余元,从2008年6月份其通过刘某共向王某付好处费达3万多元。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放纵走私和受贿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王某2008年6月以前的行为,应当以放纵走私和受贿数罪并罚,对于其2008年6月以后的行为,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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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以非国有单位名义走私制毒物品并侵吞货款的,可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货款的性质及其权属,在不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追缴单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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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七条在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诸多调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应予刑事处罚。为深入理解本项修改内容,现对相关立法背景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一简要说明和分析。一、修改背景;二、具体理解;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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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对象,在立法和司法上具体体现为通过增大走私犯罪对象扩大走私罪的犯罪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将走私罪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化,这种立法方式模糊了走私罪以犯罪对象来立法的标准,值得重新审视。建议按照类型化立法方式分别设立走私应税货物物品罪、走私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和走私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罪。同时,在司法中充分体现对走私罪的“严中有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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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究竟应如何定性?对此,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古生物化石不是文物,不能成为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走私古生物化石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走私文物罪;一种意见认为,古生物化石虽不是文物,但其珍贵程度不亚于文物,同样应受刑法保护,且国家文物局的权威鉴定亦肯定了本案涉及的古生物化石可以分别视同为国家一、二、三级文物,故古生物化石可以视同为文物,成为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古生物化石不是文物,能否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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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是一类严重的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作案渠道、行为手段、社会危害、侦查难点均存在着特殊性,必须予以高度关注。为有效打击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行为,需要综合运用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网络侦查、侦查协作等多种侦查手段。对此类犯罪的预防,需要从加强海关监管、市场监管、网络监管、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完善情报信息交流等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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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走私艺术品案件多有发生,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却遇到许多问题。由于走私艺术品行为在犯罪构成方面具有特殊性,现有刑法框架内的各类走私罪名无法涵盖,为惩治此类犯罪,刑法应当考虑增设走私艺术品罪。一、惩治走私艺术品行为面临现实困境;二、走私艺术品行为可从刑法第153条分离出来;三、增设“走私艺术品罪”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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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3月3日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继续保持对走私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最高法将抓紧抓好有关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制定工作,并积极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打私机制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打私工作取得新成效。1.走私刑案重刑率高;2.职能部门间协作加强;3.出台司法文件规范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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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以下记得你来探讨打击走私犯罪新方法:一、走私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二、办理涉外走私犯罪案件中的难点;三、遏制走私犯罪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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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中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报告》(中办发〔1993〕11号)。现结合烟草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各地烟草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或支持走私犯罪活动;二、各地烟草部门不能直接从走私、贩私分子手里收购走私的卷烟等烟草专卖品;不准在境内从外商手中购买“专供出口”而未出口的卷烟。如发现此类活动,要按参与走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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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稳定,人民的身心健康。本文通过对我国走私犯罪概念,特点及成因的分析,其目的是使我们在了解认识走私犯罪的危害后,着重探讨对此类犯罪的控制与预防对策,使各相关部门有效发挥各自职能,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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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要被判处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被判处死刑,并且还要被判处没收财产。这些情况是:第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第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第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第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第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这五种情况在毒品犯罪中,属于最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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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海关总署、公安部组建成立走私犯罪侦查局,纳入公安部编制机构序列,设在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是对走私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走私犯罪侦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一个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一个序列局,实行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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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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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于走私罪内容的修改,体现了国家加大对“多次走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方面,从今年5月1日开始,在一年内因为走私已经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又再次走私的,就构成走私罪,将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不再以“偷逃税款五万元以上”作为判断走私罪的标准,司法机关将结合具体案情,在对危害后果进行综合评判的基础上,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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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南京市,一家著名民营企业的部分高管致使这家企业近20亿元的巨额财富人间蒸发,2000多名员工面临失业,700余名业主被套。由于犯罪团伙作案手段隐蔽狡猾,虽经司法机关多方协力,但为首人员一审判决仅获刑7年,其余人员或缓刑、或取保候审,一些主要涉案人员至今毫发无损。企业流失的巨额资产不仅一分钱没有追回,还摊上了300余起官司,民企高管的诚信由此受到空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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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15日宣布,该海关近日在总署缉私局的指挥协调下,在天津、大连海关及地方公安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成功开展代号为“12.16”的打击镁砂走私专项行动,一举打掉2个活跃在黄埔、大连两地的走私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案值约人民币5亿元。镁砂是国家重点管控的高污染、高能耗及资源性的“两高一资”商品,是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战略物资,更是我国重要的不可再生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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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荣泰公司非法开采海沙行为被媒体报道后,第三被告人杨丽芳指使公司员工将沙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销毁。杨丽芳还指使谢某利将荣泰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证据装入两个铁皮箱,并藏匿于公司旁边的空置楼房。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黄萍等15名被告人罪名共达19项,分别是非法采矿罪,骗取贷款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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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线索后,长沙海关缉私局与郴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及桂阳县公安局联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经过近10天的排查分析,涉案人员浮出水面。11月27日,缉私局与郴州警方在精心准备后实施“控制下交付”。为了逃避打击,毒贩头脑张某特意安排“手下”领取邮包,自己则躲在宾馆里伺机而动。2名“手下”领取邮包时被一举抓获,在宾馆庆祝“邮寄毒品成功”的张某也被埋伏在宾馆的侦查员抓获,并被搜查到其在家中还藏有“麻古”571颗,净重超过5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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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总署25日披露,今年1至11月全国海关共查办走私案件18556起,其中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2158起,对428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11月当月,海关立案侦办走私犯罪案件146起,对25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来看,在打击农产品走私方面,“绿风”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扩大。1至11月,全国海关立案侦办农产品走私犯罪案件594起,涉嫌偷逃税额79.5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分别增长71.2%、47.8%。其中,查证走私大米、玉米等粮食商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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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介绍,沙头角海关旅检四科郑某等7名海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身为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盐田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6日以涉嫌受贿罪、放纵走私罪等罪名,对郑某等7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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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的走私的司法解释,该最新的走私司法解释涉及到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标准调整问题,以及有关的其他走私罪名的详细解释,欢迎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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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体现以教育、挽救为主的方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中累犯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即《刑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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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1日召开“中塔打击跨国毒品犯罪联合查缉行动总结会”,中塔双方有关单位近期共计出动警力5172人次,破获毒品案件34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38名,缴获各类毒品180.78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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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公安机关历时240余天,与云南、湖南、广西等地铁路、地方公安机关通力协作,于近日成功侦破“公安部部目标2014-285”特大贩毒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9名,缴获冰毒177.167公斤,查扣毒资11万元、运毒车辆12部,摧毁了一个从缅甸组织毒品,经云南向湖南贩卖的跨境跨区域贩毒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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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烟草专卖局27日向媒体宣布破获“2·16”自媒体售假贩私特大网络案件。这是2014年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打击走私烟草专卖品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制度建立以来,三部门联合开展的首起典型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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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一个重要内容是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是继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后的又一次死刑刑事政策的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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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是一种国际性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是与关税制度,国家间商品差价和贸易限制的存在相联系的。只要国家实施对外贸易管理,只要存在国内外市场差价,就必然会有走私现象的发生。走私具有非常久远的历史。从世界范围看,走私作为一种违法贸易行为,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同时产生于14至16世纪。当时,随着海上交通的日益发达,商品货币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以至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者不得不考虑采取监管措施加以控制,以维护本国的利益,于是通过立法制定了商品进出境必须遵守的规则,并设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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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有关走私犯罪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解析: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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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走私犯罪,一般人直观地认为在海上偷运货物的行为,往往对内陆也会发生走私犯罪案件觉得不可思议。其实,走私罪的概念要宽泛得多。走私罪的法律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对走私犯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首先,走私犯罪既可能发生在沿海沿边地区,也有可能发生在内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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