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第二种观点出发,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加以分析。根据《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是指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本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犯罪客体;二、犯罪客观方面;三、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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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高度发达,计算机病毒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的一大公害。毫无疑问,计算机病毒是一类特殊的计算机程序,而计算机程序又应当成为著作权的客体之一。沿此思路,在著作权法的视角下讨论计算机病毒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若可以,那么其著作权的行使要件又应如何规定。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将有益于完善对著作权法律制度的理解,有益于达成计算机病毒防治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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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下几点探讨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一、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的概念、现状及其特点;二、金融领域计算机犯罪的表现形式;三、关于利用计算机盗窃电子资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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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与国外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比较,对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犯罪的规定进行探讨。一、刑法规定之不足;二、刑法此书规定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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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犯罪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衍生物。不法分子运用窃听、窃录、窃照、发送不良手机短信、制造计算机病毒、伪造信用卡和破坏互联网传输功能等手段,严重危害国家信息安全,实施商业欺诈,侵犯社会组织和公民的隐私权,对经济发展、社会和谐造成极大威胁。面对这一新的挑战,我们必须采取法律的、技术的手段进行控制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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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即以情节严重、已构成实质犯罪、应当处以刑罚的科研不端行为作为探讨对象,“科研犯罪”系为讨论方便而提出的学理名词,而非立法概念。一、科研不端行为的犯罪化;二、科研不端行为的刑事对策缺失;三、科研犯罪立法的刑事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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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于刑法学研究的层面,本文拟对人体试验正当化的理论基础、非法人体试验行为的侵害法益以及犯罪化等问题展开全面探讨。一、“人体试验”的界定;二、人体试验正当化的理论基础;三、人体试验合法性的关键条件;四、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体试验的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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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生命科技给人类带来巨大福祉的同时,其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在现有的法律未能有效防止生命科技犯罪发生的情形下,刑法的介入便成为必要。刑法介入时,要遵循刑法的最后手段性、风险预防、保障生命科学健康发展等理念,并在介入的前提条件、主体条件、必要条件、限度条件等介入路径加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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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已成为对社会危害最大、最危险的一种犯罪,犯罪者利用计算机和通信网络作为工具,犯罪行为不必像一般犯罪那样需亲临现场,也不像刀具、手枪等犯罪工具那样具体可见。这种缺乏犯罪证据与犯罪现场的犯罪特点决定了数字证据和取证的重要性。一、数字证据概述;二、数字证据的取证特点;三、数字证据的存在源及表现形式;四、数字证据的取证步骤;五、数字证据的取证方法;六、计算机犯罪取证的技术分析;七、数字证据取证技术中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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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从来都是双刃剑。基因技术的发展在为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在对我国目前有关基因技术及基因工程方面立法分析的基础上,对刑法规制基因工程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我国基因刑事立法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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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现代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将传统的工业现代化引入“反身性现代化”,加速风险社会的产生。生态系统、生命健康以及社会伦理与秩序的安全问题等在新的科技革命浪潮下显得更加迫切,传统法律所建构的利益衡平法则呼唤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生物安全的立法诉求在现代生物技术发展进程中渴望社会公共利益的确立与保障,从而真正地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当人们在现代生物技术的向往与担忧中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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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犯罪是伴随着基因技术而产生,因基因技术不当研发、滥用所带来的以及侵犯基因资源、基因信息的严重危险、危害行为。基因犯罪往往关联着不可预知的基因风险,基因风险是系统性的、不可测量性的、人为建构性的、复杂性的新型风险;它正是“风险社会”中典型的风险型态。刑法须由法益保护的基点,转换到风险控制的维度,方能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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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发展为那些因为生理原因不能生育的人们解决了生育难题,但是对试管婴儿技术的滥用也对我们的社会、伦理、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甚至侵害到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英国、美国、日本都对试管婴儿技术进行了刑法规制。为了能够使试管婴儿技术更好地为我们服务、促进试管婴儿技术的自身发展,我国也应该尽快将其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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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11事件至最近发生的昆明事件,恐怖主义成为媒体争先报道的话题,成为了政治圈的谈资,成为了对公众审查和监督的焦点。“新恐怖主义”这一话题在各学科领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思考,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形成和影响进行了相对深刻的研究。然而,从犯罪学的范畴中对恐怖主义进行的研究相对较少。从两种迥异的关于风险的理论观点着眼,探讨在犯罪学视野中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对恐怖威胁的阐述,能够让我们对新恐怖主义进行更为深刻和全面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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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以日本《关于特定电信服务提供者之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信息发送者资料披露法》为例,来探讨我国短信的法律规制问题。一、短信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二、短信侵权中的责任承担;三、对我国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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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全称短信息,是指通过移动网络向移动电话用户传送的文本、图片、音响、影像或其组合信息,是一种在移动网络上传递简短信息的无线应用。仅仅几年时间,短信就从无到有,变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成为一种文化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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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尤其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于现行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形成巨大冲击,同时也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导致立法和理论略显滞后而与时代不合拍。对于国内立法、国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刑法理论创新以及刑事司法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反思,对于惩罚和防范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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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刑法规制的关键在于考试期间试题和参考答案国家秘密属性的界定。考试期间,由于试题已经丧失可控性而不再是国家秘密,所以此时泄露或者非法获取试题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但是,考试期间参考答案仍然是国家秘密,任何将答案传递给考生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虽然仍是以侵犯国家秘密类犯罪惩治高科技考试作弊行为,但是解决问题的思路已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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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与信息犯罪是密不可分的。没有现代化就没有信息犯罪,信息犯罪是现代化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信息犯罪大量增多是由社会原因、经济原因、技术原因、法制原因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因而必须采取多种有效的对策,才能控制信息犯罪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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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技犯罪是生命科技发展负面效应的集中显现。未来生命科技犯罪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发展趋向,即:犯罪带来的危害将日益严重,犯罪领域将进一步扩大,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与单位犯罪将越发增多。生命科技犯罪的应对离不开一般法律手段,但更需要刑法的介入。为了更好应对生命科技犯罪,刑法应当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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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确立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新思维,即通过建立金融刑法综合法律体系,并进一步建立成熟的中国特色的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法律保障体系,尽快制定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专门国内立法,积极借鉴国际公约以提升我国防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立法的层次,高度重视国际合作以借助国际力量联合打击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等措施有效遏制网上银行金融犯罪的在我国的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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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文从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对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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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信息技术革命的来临,计算机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计算机犯罪也随之增加。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虽然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由于该罪立法上的超前性,其在罪名设置、犯罪构成及刑罚配置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笔者就此作一粗浅探讨。本罪在犯罪构成上与其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相比有以下特征。一、犯罪客体;二、客观方面;三、犯罪主体;四、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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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骗子利用农民增收困难,急于寻找致富项目的心理,大肆行骗,给种养户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损失。现将几种常见的骗术披露,以帮助农民朋友提高警惕,防范骗子。骗术一:偷梁换柱;骗术二:自吹自擂;骗术三:假名盗“利”;骗术四:假项目、假合作;骗术五:真项目、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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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和诈骗罪,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当以基准刑较重的诈骗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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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探讨一下对付高科技犯罪的一些有关的善方良策:一、承认特高科技,但不要迷信特高科技。特高科技必须服从于正常的社会法律。也就是特高科技必须服从于正义、良心、社会道德;二、特高科技在使用中是会存在惩恶扬善,不要感谢,这是它应该做的。但是也真的有着胡作非为违法犯罪。这是因为特高科技部队的内部就是一个小型的人类社会。他们在使用中应该考虑到社会的现实与社会的承受能力,保护良善,制止犯罪;三、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我们提倡适当的公布特高科技部队的内部讯息。它的成员组成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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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犯罪产生的原因既有对高科技的认识不足,也有管理层面缺失的问题。为回应全球化趋势和确保国家的科技安全,对以下几点应给予特别关注:(一)调整思维。摆正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之间的关系;(二)完善立法,确保科技安全和严惩高科技犯罪;(三)加强对高科技应用行业的制度化管理;(四)用技术手段堵塞引发高科技犯罪的漏洞;(五)强化国际合作,斩断跨国犯罪的黑手;(六)强化理论研究和对国民的科技安全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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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的发生给我们如下警示:其一,客户的自我防范意识亟待增强;其二,“一米线”设置没有被客户接受,是导致案件发生的间接原因;其三,开小额存折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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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出现的高科技犯罪和传统犯罪相比较,存在的明显的特点:1.犯罪主体的高智能化和年轻化与传统犯罪主体相比较,现在社会中的技术型犯罪的主体大都具有个人特殊的条件;2.犯罪行为的隐秘性和欺骗性;3.作案区域的广泛性现代科学技术的高度跨时空的联系性;4.犯罪后果严重性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化手段进行作案,犯罪能量巨大,造成的犯罪后果也十分严重,甚至会产生难以挽回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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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在我省或其他地方发现的利用科学技术作案的重特大案件有:(1)运用现代印刷等技术伪造各种证、卡、印章和货币。如假人民币、假身份证、假商标、假护照、假信用卡、假印章等,伪造身份、诈骗钱财、偷渡出国;(2)运用电子技术对移动电话盗码并机。深圳、南京、上海等地发现犯罪分子截码并机出卖给个人,造成数千万元损失;(3)运用机械技术制造枪支和消声器。这类案件经常发现,有的制造枪支、弹药的成品和工具,有的缴获正在犯罪作案使用的枪支是自制的;(4)运用化学原理制造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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