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0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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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风险点”透视
为了进一步全面、准确揭示企业家犯罪的高风险点,为推进企业和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实践指明路径和方向,2013年度在收录、统计企业家犯罪案例的过程中,除了继续保持2012年度关于企业家犯罪内部高发环节的统计外,2013年度还重点关注了企业家犯罪的高发人员和高发行业。依据对463例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的统计,就企业内部发案环节来看,这些刑事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综合考虑各风险点出现的频率,确定了2013年度“十大风险点”。
与2012年十大风险点相比,除了新增排名第十位的“公司设立、变更”风险点外,其余9个风险点2013年再次进入“前十”,并且“财务管理”、“贸易”、“融资”三个风险点仍然稳居十大风险的“前三甲”, “财务管理”再次位于十大风险之首。无论从企业、企业家提高自我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看,都应该对这十个风险点进行优先防范。当然,除了这十大风险点以外,像证券交易等环节的风险,也应引起高度重视,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
一、财务管理
2013年度企业财务管理环节仍然处于“十大风险”之首,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167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42.7%,其中,国有企业47例,民营企业120例。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加,2012年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69例,包括31例国有企业案件和38例民营企业案件。无论是对于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企业财务管理环节都是最高刑事风险点。
通过交叉变量分析,企业财务管理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167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金融投资(26例,占15.6%)、房产建筑(23例,占13.8%)、能源矿产(19例,占11.4%)、产品制造(17例,占10.2%)和物流运输(10例,占6%)这五大行业领域。
同时,2013年度有200人是因为财务管理问题而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总经理(79人,占39.5%)、实际控制人(46人,占23%)、董事长(40人,占20%)和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22人,占11%)四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诈骗、合同诈骗等方面。
通过上述交叉分析,可以发现财务管理环节之所以成为企业刑事风险的第一高发点,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犯罪高发行业领域显示,这些行业领域存在着大量的资金、物资流动,为从事、分管或者主管财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实施侵吞、窃取、骗取和挪用企业财产、资金的行为,提供了客观基础;二是企业高发人员显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企业各方面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大权处于企业的核心位置,为处于“一把手”职位的人员直接介入财务管理环节,进而实施不法行为提供了现实可能;三是企业相关管理制度不彰,进一步促使此环节犯罪的高发。由此可见,一方面,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导致窃取、私吞、挪用以及造假骗取企业财产、资金的行为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企业“一把手”的监督失控现象严重,反映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权责不匹配。
二、贸 易
2013年度第二大风险点为企业贸易环节,发生在企业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79例(有1例企业性质不明),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20.2%,其中,国有企业9例,民营企业69例。与2012年度相比,贸易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三位上升到第二位,并且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有大幅增加,2012年发生在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28例,包括4例国有企业案件和24例民营企业案件。显然,前述数据表明这两年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贸易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贸易环节的79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零售百货(13例,占16.5%)、电子信息 (8例,占10.1%)、金融投资(8例,占10.1%)、能源矿产(8例,占10.1%)和产品制造(7例,占8.9%)这五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107人是因为贸易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在总经理(41人,占38.3%)、实际控制人(30人,占28%)和董事长(23人,占21.5%)三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贸易环节的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诈骗、非法经营等方面。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贸易环节的刑事风险高发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零售百货、电子信息、金融投资、产品制造和能源矿产等行业领域商机重大,利润丰厚,交易频繁,交易额度一般比较大,容易对交易双方形成巨大诱惑。二是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在企业贸易环节较为突出,折射出市场经济活动中交易主体诚信严重缺失;三是高发人员仍然以企业“一把手”为主,反映出在企业贸易活动中,面对利益诱惑,高管决策时缺乏理性和克制,进一步凸显企业决策民主缺乏,权力制约失衡。
三、企业融资
2013年度第三大风险点为企业融资环节,发生在企业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65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16.6%,其中,国有企业3例,民营企业62例。与2012年度相比,融资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二位下降到第三位,案件数量与2012年度基本持平,2012年发生在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54例,包括7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7例民营企业案件。从前述数据可以发现,这两年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融资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贸易环节的65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金融投资(14例,占21.5%)、零售百货(7例,占10.8%)、能源矿产(7例,占10.8%)、房产建筑(7例,占10.8%)和产品制造(6例,占9.2%)这五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83人是因为融资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在实际控制人(33人,占39.8%)、总经理(21人,占25.3%)和董事长(19人,占22.9%)三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融资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非法集资(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诈骗、合同诈骗、骗贷等方面。
上述数据,再次印证民企的融资难的现实,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由此引发。上述行业领域中的融资问题之所以突出,与这些行业领域的运行离不开大量的资金作支撑紧密相关。而处于这些行业领域的民企罪案高发,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也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实。同时,实际控制人在企业融资环节异常突出,表明当前一些企业的股权结构问题较为突出,导致实际控制人权力滥用。另外,国家有关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不甚明确,使得一般人难以确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进而难以辨别由实际控制人操纵的关联交易,最终导致无法对其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以及是否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造成影响作出正确的判断。
四、安全生产
2013年度第四大风险点为企业安全生产环节,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27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6.9%。其中,国有企业4例,民营企业23例。与2012年度相比,安全生产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十位上升到第四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多,2012年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5例,包括1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例民营企业案件。从这两年的数据来看,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也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27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产品制造(10例,占37%)、能源矿产(5例,占18.5%)、医药卫生(3例,占11.1%)和粮油食品(2例,占7.4%)这四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48人是因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8人,占37.5%)、实际控制人(15人,占31.3%)和董事长(7人,占14.6%)三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重大责任事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污染环境等方面。
从前述数据可以发现,2013年企业安全生产环节风险“飙升”,无论排名还是案件数量都有显著“提升”。这可能与2013年发生的几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如2013年6月3日6时30分左右,吉林省德惠市米沙子镇宝源丰禽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19人死亡,引起新一届中央高层重视,促发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加大,有关问题得以暴露。其次,就高发行业领域来看,产品制造、能源矿产等行业劳动密集,安全作业条件较高,需要前期大量资本投入。同时,民企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再次反映民企相对于国企,更加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其削减成本的一个重要表现。
五、工程承揽
2013年度第五大风险点为企业工程承揽环节,发生在企业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19例,占总数的4.9%,其中,国有企业7例,民营企业12例。与2012年度相比,工程承揽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六位上升到第五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多,2012年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6例,包括2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例民营企业案件。从两年的数据来看,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多发生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工程承揽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19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能源矿产(4例,占21.1%)、房产建筑(2例,占10.5%)、金融投资(2例,占10.5%)、粮油食品(2例,占10.5%)和物流运输(2例,占10.5%)这五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33人是因为工程承揽方面的问题而涉刑,主要集中于总经理(15人,占45.6%)和董事长(8人,占24.2%)两个职位。另外,就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单位行贿等方面。
上述数据显示,发生在工程承揽环节的企业家腐败犯罪呈现出增长势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是民企贪腐犯罪现象并没有引起社会足够重视和关注,成为反腐败的死角和盲区。这种不重视和不关注现状又进一步刺激了民企高管人员实施贪腐犯罪。二是高发行业领域显示,这些行业领域产业链条较长,为企业之间进行不规范工程承揽提供了机会。同时,一些资质不合格的企业往往通过与发包方的之间的“勾兑”获取业务,如寄生虫一样生存。工程质量事故无不表明,工程承揽环节的腐败行为导致交易成本增加,企业为抵冲贿赂成本而降低工程质量。
六、物资采购
2013年度第六大风险点为企业物资采购环节,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12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3.1%,其中,国有企业6例,民营企业6例。与2012年度相比,物资采购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九位上升到第六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度显著增多,2012年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4例,包括3例国有企业案件和1例民营企业案件。从这两年的数据来看,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但2013年民营企业在物资采购环节发案有所增加。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物资采购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12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能源矿产(2例,占16.7%)、产品制造(2例,占16.7%)和物流运输(2例,占16.7%)这三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14人是因为物资采购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职位依次为董事长(6人,占42.8%)、实际控制人(4人,占28.6%)和总经理(4人,占28.6%)。另外,就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行为方式来看,国企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而民企则主要集中于逃税、走私等方面。
前述相关数据显示,尽管国企、民企在物资采购环节都存在较高刑事风险,且呈现出增长势头,但是两种企业高管犯罪方式上的差异,进一步表明国企高管往往是基于侵吞国有财产和“出租权力”目的实施犯罪,而民企高管在此环节实施犯罪多基于减少企业经营运行成本的考虑。另外,国企在物资采购环节之所以刑事风险高发,是因为物资采购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一直是企业运营过程中一个较为重要的贪腐风险点。同时,企业物资,尤其是一些特殊生产设备异质性较强,实行公开招标、比价难度较大,为企业高管收受回扣创造了空间。
七、招投标
2013年度第七大风险点为企业招投标环节,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8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2.5%。其中,国有企业6例,民营企业2例。与2012年度相比,招投标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四位下降到第七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下降近一半。2012年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17例,包括13例国有企业案件和4例民营企业案件。从这两年的数据可以看出,招投标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多发生在国有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招投标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8例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于粮油食品(2例,占25%)、餐饮服务(2例,占25%)这两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10人是因为招投标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职务分别为总经理职位(5人,占50%)、实际控制人(3人,占30%)和董事长(2人,占20%)。另外,就发生在招投标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两类企业家在该领域的犯罪方式不尽一致。在招投标过程中,更多居于招标一方的国企老总、高管实施了受贿犯罪,而更多为中标而参与串标、围标的民企老总则实施了行贿犯罪。
招投标环节的犯罪企业家多系国有企业的高管,而今年这一环节的案件下降近一半,这种“好转”可能更多与国家2013年的高压反腐态势紧密相关。随着国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如何将国企领域的反腐制度化、长效化,应该是未来规范国企高管行为的一个重大课题。其次,国企受贿与民企行贿这种对合形式,进一步反映出国企民企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不平等,国企往往基于自身的垄断权进行权力“出租”,而民营企业为了获得市场分额往往被动选择 “寻租”,正是这种异化的市场“供需”关系导致了两者的对合形式。行为人都为“一把手”的职务分布情况,也说明权力监督与制约不到位很容易引发权钱交易。最后,尽管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但有关招投标的具体规则与流程还需继续改进与细化,执行力尚待加强。
八、产品质量
2013年度第八大风险点为企业产品质量环节,发生在企业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共5例,全部为民营企业,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1.3%。与2012年度相比,产品质量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五位下降到第八位,案件数量较2012年略有下降,2012年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7例,其中国有企业1例,民营企业6例。从这两年的数据来看,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也主要集中在民营企业。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产品质量环节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5例企业家犯罪案例,分布于粮油食品(3例,占60%)、产品制造(1例,占20%)和娱乐休闲(1例,占20%)这三大行业领域。同时,2013年度有7人是因为产品质量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职务分别为实际控制人(5人,占71.4%)、总经理职位(1人,占14.3%)和总工程师(1人,占14.3%)。另外,就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犯罪行为方式来看,主要集中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诈骗、合同诈骗等方面。
从前述数据可以看出,民企在粮油食品、制造业等民生领域制假、造假现象依然比较严峻。在进一步加大伪劣商品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如何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实现商品生产、流动与消费的全流程监控,对最大限度地降低制假、造假的机会至关重要。
九、人事任用
2013年度第九大风险点为企业人事任用环节,发生在企业人事任用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5例,全部为民营企业,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1.3%。与2012年度相比,人事任用环节的风险排名从第七位下降到第九位,案件数量保持不变,但是2012年发生在人事任用环节的企业家犯罪全部为国有企业,且均为受贿罪。
通过交叉分析企业人事任用与企业经营行业领域、人员职务之间的关系,发现2013年发生在人事任用环节的5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主要集中在产品制造业(2例,占40%)。同时,2013年度有6人是因为人事任用方面的问题而涉刑,其中有3人为董事长,占50%。另外,其行为方式主要是诈骗和贿赂。
2013年度,国有企业人事任用环节没有发案,呈现“好转”态势,应与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先后分两轮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派出20个巡视组,一些“老虎和苍蝇”相继受到查处,形成强大威慑力有关。但是民企在这方面的案件高发,说明民企当中反贪腐斗争仍然是我国目前反腐败体系中的软肋。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随着市场的进一步放开,如果相关的制度建设和防范活动不及时跟进,势必会促使民企中的腐败现象进一步滋长。对此,在国家、社会和企业层面都应该高度警惕。
十、公司设立、变更
2013年度第十大风险点为公司设立、变更环节,该风险点是新增风险点。发生在该环节的企业家犯罪案例有2例(国企、民企各1例),占所有可识别风险点案件总数391例的0.5%。2例案件涉案人员的职务均为董事长,其中,国企人员涉案罪名为贪污罪,民企人员涉案罪名为虚报注册资本罪,并且民企所在经营领域为房产建筑。
尽管国企、民企在公司设立、变更环节都存在刑事风险,但是两者之间存在差异。国企高管在公司的设立、变更环节实施犯罪,更多是借公司资本变化之际侵吞国有资产,而民企企业家实施此类犯罪更多为了获取经营资格,即取得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这在一定程度上涉及我国现行公司登记制度的合理性问题。
第五部分 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案例”评析
对本年度463例企业家犯罪案件案例,综合考虑其危害程度、涉案金额、宣告刑、影响面、典型性、社会关注度、研究价值、犯罪类型以及案件的时效性等多项指标,选出“年度十大企业家犯罪案例”,以此进一步反映出企业家犯罪的特点和变化趋势。
一、中石油腐败窝案
二、巨鑫联盈高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三、丁书苗行贿、非法经营案
四、葛兰素史克高管涉嫌行贿、受贿案
五、“万家购物”网络传销案
六、新广国际集团陈建臻受贿案
七、上海“红顶商人”金卫国诈骗案
八、陈立喜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
九、广西立宇集团2亿元骗贷案
十、口碑公司非法经营有偿删除网帖案
十大案例案情概要与要点评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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