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通常是指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空间范围。本文研究的校园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校园内,犯罪人(犯罪主体)和被害人均为在校学生、教师或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刑事犯罪案件。校园刑事案件具有其特殊性:一是主体的特定性。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被害人是依法受到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二是发案处所的特定性。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必须是在校园内。三是发案时间的特定性。校园刑事案件必须发生在学生、教师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学校学习、生活、工作等教育活动过程中。
鉴于校园刑事案件的特殊性,笔者以犯罪主体作为分类标准将校园刑事案件分为以下类型:
(一)学生犯罪。即犯罪主体为学生的刑事案件。根据具体犯罪对象的不同,学生犯罪又可以划分为学生对学生的犯罪、学生对教师的犯罪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犯罪。其中,学生对学生的犯罪,即行为人与被害人均为学生的刑事案件。例如发生在2001年11月山西省襄汾县古城中学群殴,造成20余人受伤案;2004年2月的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持刀杀死4名同学案;2005年5月的江西医学院学生薛荣华持刀在一小时内连刺7人,造成2人死亡、5人重伤刑事案件等。学生对教师的犯罪,即行为人为学生,而被害人为教师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年7月郑州某校的一名学生因一门功课考核不合格,将两瓶硫酸泼向校长等人,造成3人被严重烧伤案;2004年9月吉林市某中学学生李某因受到老师的批评而心怀不满,将在校批改作业的该名教师砍成重伤案。学生对学校犯罪的刑事案件,即行为人为学生,而被害人为学校的刑事案件。例如2005年6月吉林省长春市某高校学生陈某、李某等人盗窃学校电脑案。
(二)教师犯罪。即教师作为行为人对学生实施犯罪的刑事案件。例如2001年3月,湖南省某中学教师唐某在上体育课时,将违反课堂纪律的一名学生失手打成重伤案;2002年至2003年期间,北京市某小学体育老师翟某以“实验”为名奸淫三名9岁的女学生案;2005年6月,辽宁省某中学教师汪某侮辱学生致其死亡案。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例如2002年11月,内蒙古某中学校长樊某决定每晚6点到7点再补一节课,补课前一名教师向樊某提出教学楼照明灯已坏,但樊某没有给予重视,结果11月2日放学后,学生着急回家,由于没有照明灯,近百名学生在楼梯处发生严重拥挤,致使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案;2002年7月,北京某民办学校校长李明亮未在学生宿舍内安装安全设施,最终导致该校四名女学生煤气中毒,其中一名死亡案。
如果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的分类标准,即以犯罪同类客体作为划分类罪的主要标准,根据笔者掌握的某省近五年校园刑事案件的统计资料,可以看出,校园刑事案件的类型主要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三种。其中,侵犯财产罪居首位,并以盗窃、抢劫、诈骗为主。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主要类型。
原标题:【大学生犯罪案例】校园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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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顾法律网
牛律师刑辩深圳团队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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