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取出售的网游账户转卖被判刑 盗窃虚拟财产同样构成犯罪
来源:南方日报、深圳晚报 时间:2013年8月8日
发布时间:2013-08-09 10:09:32
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罗云) 虚拟世界里的网络游戏并不完全虚拟,需要技术或金钱投入才能升级,于是游戏的账户、装备、宠物等虚拟财物,都能通过现实货币进行交换和流通。网络游戏越来越受众多年轻人的青睐,炒得一些游戏账号、装备变得价值不菲,售价少则几百,动辄上万,于是成为不法分子锁定的目标之一。
如今,通过网络游戏进行不法行为而获刑的情况时有发生。男子张杰(化名)将自己的网络游戏账号转卖后,又盗回继续出售,近期被罗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找不到工作的他沉迷网络游戏
张杰是一位聪明的90后,家庭经济困难,有两个弟弟尚在读书,不得已的他辍学来深圳工作。由于学历低,他一直未能找到如意的工作,慢慢地开始沉迷网络游戏。
当他知道贩卖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甚至账户,可以换取现实中的货币时,更将网络游戏作为自己的唯一的谋生工具,天天上网打游戏。
经济拮据出售游戏账号
2011年10月,张杰认识了同为网络游戏迷的陈伟(化名),两人常聚在一起玩“梦幻西游”。不过张杰长期没有正式工作,玩游戏又必须有时间和金钱的投入。为了生活,他开始申办多家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使用,不知不觉累积了很多卡债。
信用卡逾期不能偿还,张杰打算出售自己的一个游戏账户。正好陈伟也想购买,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商定成交价为13000元。
2011年10月17日,陈伟向张杰的银行卡内转账4800元人民币,剩下的余款8200元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4月18日,张杰将该游戏账户资料变更为陈伟。为了不断完善该游戏账户,陈伟还花2000元人民币购买张杰另一个游戏账户的游戏法宠,在其所购买的游戏账户中使用,并投入4000元为该账户购买游戏币、修炼技能、升级游戏人物技能等,让其账户不断升级升值。
盗取游戏账户并转卖他人获利
对于张杰来说,出售游戏账户得来的13000元,不足还清20000元的信用卡卡债。2012年7月25日,张杰与陈伟聊天时,得知有人愿以32000元价格购买陈伟的游戏账户。财迷心窍的张杰灵机一动,赶紧来到“梦幻西游”开发商所在的广州分公司,用偷看得到的密码登入陈伟的游戏账户并修改密码,将游戏账户资料变更为其本人。
通过该游戏的官方平台,张杰以29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账户卖给他人。当天,陈伟收到一条短信,告知其游戏账户已变更登记。陈伟马上登陆其游戏账户,果然已经无法登入,他发现自己的游戏账户被盗后,立即拨打张杰的电话,此时张杰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陈伟这时才意识到,他的账户被张杰盗取,遂向派出所报警。
盗窃虚拟财产也构成犯罪
2012年10月21日,张杰在罗湖区某网吧上网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此时,张杰的父亲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而张杰也将转卖所得赃款部分偿还信用卡,其他的钱挥霍一空。张杰的亲属向陈伟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0元。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
法官点评:罗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刘晓娜法官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行为表现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由于网络的迅速发展,刑法对盗窃对象也有扩张解释的趋向,盗窃的公私财物,不仅包括货币、实物,还包括Q币和游戏账号、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如本案的被告人张杰,在明知其游戏账户已以13000元卖给陈伟,其不再享有该账户所有权的情况下,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游戏账号盗回并转让获利,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近年来,各类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广大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及时有效引导子女,正确使用网络,要学会在网络及游戏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通过网络获得的Q币、游戏账号、游戏点卡等虚拟财产,应注意约束自我的行为,切不可贪图一时利益而以身试法,以免悔恨终身。
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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